原创新个税改革解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ppt-版权可商用
<p>延迟符可删除演讲人:通用名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p><br><p>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前言</p><br><p>1234</p><br><p>第一部分立法经过</p><br><p>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p><br><p>第二部分《办法》全文逐条解读</p><br><p></p><br><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的依据123456</p><br><p>应当遵循下列三个原则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利于民生123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适时调整</p><br><p>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或学前教育的纳税人谁可以扣?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p><br><p>定额扣除怎么扣?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p><br><p>谁可以扣?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扣多少?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p><br><p>注意事项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p><br><p>谁可以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扣多少?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p><br><p>怎么扣?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p><br><p>谁可以扣、扣多少?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p><br><p>怎么扣?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注意事项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p><br><p>扣多少?(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谁可以扣?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p><br><p>怎么扣?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注意事项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p><br><p>扣多少?(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谁可以扣?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纳税人</p><br><p>怎么扣?定额扣除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注意事项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p><br><p>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p><br><p>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123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p><br><p>(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p><br><p>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协助核查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p><br><p>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2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4</p><br><p>第三部分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七大亮点</p><br><p>涉税信息涉及到纳税人的方方面面,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如果掌握不全或者处于封闭与半封闭的状态,就难以让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进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象发生。近年来,由于不断地推行“互联网+税务”,各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地搭建起来,工商部门与银行等机构的涉税信息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不断地拓宽,一方面便利了纳税人,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了纳税人权益保护与保障国家税收的双重目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针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如果未按照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p><br><p>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体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通常唯发票是从,认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律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否则不能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上述做法进行了一定修正,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范围。但是,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仍然需要提供各种凭证才能相应扣除。比较而言,《暂行办法》中一大亮点就是纳税人针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无需提供发票,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纳税人个人提供的信息予以确认,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自证支出真实性的负担,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的提高。</p><br><p>《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无论有几个子女,都可以按照每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另外,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该条款规定的扣除方式比较灵活,给父母双方进行税收安排争取了最大的税收利益提供了空间。</p><br><p>第一,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定额扣除不同,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支出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扣除起点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仅限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二,由于扣除额度以纳税年度为期限计算,则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符合条件的医药费支出进行扣除,同时办理退税手续。第三,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因此,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成员符合医药费用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及其配偶应当根据双方收入及费用支出合理确定扣除主体,最大化享受大病医疗据实扣除的政策红利。</p><br><p>《暂行办法》对纳税人住房租金实行定额扣除方式,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1500元标准扣除。在征收管理方面,纳税人可以将住房租金扣除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人只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备查。该条规定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的证明负担,另一方面避免因发票提供导致出租方应承担的税费转嫁,从而削弱减税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支出扣除需要满足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这一条件,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则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租房产生的租金不能扣除。</p><br><p>赡养老人包括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由夫妻双方各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选择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方式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除此之外,纳税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支出不需要提供发票和进行额外说明。</p><br><p>为做好新旧个税制度的衔接工作,降低因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引入带来的年终汇算清缴压力,《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明确了累积预扣法。累积预扣法的引入,一方面,对于工薪阶层而言,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与年度应纳税款相等,无需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有利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专项附加扣除中,执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的3600元/年以及大病医疗15000-80000区间的据实医疗支出,涉及年度汇算清缴及退税,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p><br><p>第四部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怎么扣</p><br><p>目前推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类专项附加扣除,都属于基本民生开支。像在大城市工作的年轻人,基本会有房租、房贷等支出;而成家的中青年人群,基本会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所以,大部分人可能都会涉及到一项甚至更多的扣除,是需要参与进来的。一、是否符合扣除条件?</p><br><p>这一步,准确来说,是上报信息。只有上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信息,证明你确实有此类开支,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二、如何申请?有三种报送个人信息的方式纸质模板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端、WEB端)电子模板123你可以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模板,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并打印,也从单位获取纸质版。纸质模板</p><br><p>电子模板对于这两种,你填写好表格,把表格交给单位,单位将员工相关信息录入并上传到系统。远程办税端2019年1月1日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省市电子局网站。目前,手机上的“个人所得税”app已经可以下载,个人可以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但专项附加抵扣、年度申报纳税这些功能还没有上线,2019年1月1日这些功能将正式投入使用。(注意:在APP里搜索“个人所得税”即可查询到相关下载!)通过各省市电子局网站填报个人信息,需要等各省市进一步消息。这些信息系统,应该正在日夜赶工,确保2019年1月1日投入使用。</p><br><p>三、填报哪些信息?下面这三张图,截取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纸质模板”,覆盖了需要填报的信息内容。子女教育: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教育起始时间、教育结束时间、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等继续教育: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职业教育类型、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p><br><p>住房贷款利息:住房坐落地址、不动产登记号、本人是否为借款人、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贷款银行等住房租金:住房坐落地址、出租方姓名及身份证号、出租房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p><br><p>赡养老人:勾选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共同赡养人、分摊方式、本年度月扣除金额等大病医疗: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医药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与纳税人关系等</p><br><p>有两种类型:1.单位每月帮忙预扣。对于工薪阶层而言,把相关信息填报给单位之后,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日常扣“三险一金”一样,帮忙每月代扣就好。补充一下,个人通过app端或web端填报信息的,可以选择“由单位代扣”。这些联网信息可以及时被单位接收,依照你本人填写的信息,单位每月帮你预扣预缴。四、谁帮你扣?</p><br><p>2.自行申报办理。对于非工薪阶层,或者没有固定单位帮你扣税的,往往需要自行申报。注意,如果是自行申报办理,不能实现每月每月扣,需要到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年办理。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的,可以填写纸质/电子模板,去年度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在app端填写相关信息,在线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相应的,不同于工薪阶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扣1000元,自行申报的要在年末按全年1.2万元一次性扣除。假如你享有的子女教育扣除开始于5月份,并持续到12月份,则年末允许扣除8000元(享有8个月的扣除额)。另外,即便你是工薪阶层,如果有多处收入来源,或者年度内有没有扣除的支出等,也需要自行申报,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实现税款的多退少补。</p><br><p>定额扣除:子女教育是1000元/月,继续教育是400元/月或3600元/年,住房贷款利息是1000元/月、住房租金是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赡养老人是2000元/月。大病医疗为据实抵扣:每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8万元/年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五、扣多少?</p><br><p>具体操作扣除,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比如你的孩子2019年5月份年满3岁,且在学前教育阶段,那么你在5月当月就可以让单位帮你预扣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其他像继续教育、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都有相应时间限制。比如房贷利息支出的扣除,还款当月开始扣除,持续到贷款全部归还,或者贷款合同终止(比如提前还款)的当月结束。此外,住房贷款利息限定扣除时间不得超过240个月。六、哪些月份可以扣?</p><br><p>不用着急。更改信息的话,依照上面纸质、电子、远程端三种方式,提交更新后的信息,便可以及时调整扣除行为。补报信息,也不会影响扣除。假定郭靖2019年3月新入职某单位,并开始领工资。郭靖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那么,5月份单位在给郭靖发工资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信息若没有及时上报,赶紧补充上报,并不会影响扣除!七、信息更改了怎么办?</p><br><p>有以下几类需要留存资料备查的,并且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子女教育,如果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备查。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的相关证书,应当留存相关证书资料备查大病医疗,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住房租金,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赡养老人,需要留存备(非独生子女间)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其他信息通过跨部门的信息传输、比对,能很快确认填报信息的真实度。提醒各位纳税人,本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虚报、重复享受、超范围超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拒绝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情节严重的,可是会上“信用黑名单”,影响个人信用!八、哪些需留存资料?</p><br><p>感谢聆听演讲人:通用名</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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