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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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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党的饭岂能砸党的锅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1 吃党的饭岂能砸党的锅某高校一名党员教师在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问,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煽动和影响。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怂恿和资助下,成立了“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制定了反动政治纲领,还通过学术研究、慈善捐款等方式,大肆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该党员教师受国家公派到国外深造,非但不懂感谢组织,还站在党和国家的对立面,与境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在大是大非面前亳无立场,丧失党性原则,是典型的“既吃党的饭,又砸党的锅”。以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为借口,在课堂上或学术研究中质疑党的大政方针及决策部署,甚至公开宣扬反动言论,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堂有纪律。在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决不能触碰政治纪律的“红线”。
挑拨民族关系居心不良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2 挑拨民族关系居心不良在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的一场个人演奏音乐会上,某市文工团团员(系中共党员)在演出即将结束时登台朗诵了其所写的一首诗,影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该团员的挑拨下,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该同志受到了党纪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本案中,该文工团团员在公众场合利用演出舞台朗诵宣传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导致当地的民族冲突,其行为属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应给予党纪处分。
知法犯法,性质恶劣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3 知法犯法,性质恶劣某村两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抓获,该村党支部委员得知后,带领家族多名村民大闹村委会,对村干部进行辱骂。之后,该支部委员又煽动群众闹事,带领宗族势力围攻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该村村支书前去做说服工作,结果被殴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为人质达20余小时。该支部委员受到党纪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本案中,该支部委员所在村的宗族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该支部委员煽动宗族成员大闹村委会,后又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围攻公安机关,并指挥宗族成员殴打、扣押该村村支部书记,该支部委员的行为属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应给予党纪处分。
如此“内耗”为哪般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4 如此“内耗”为哪般某市某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某和和原党委书记何某二人,看似是工作上的“老搭档”,实际中却是水火不容的“死对头”。两人不仅带头违纪,更在单位内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把原本治病救人的医院弄得乌烟瘴气、混乱不堪,严重破坏了单位政治生态。 杨某“一派”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设备供应商以及金融机构人员赠送的“好处”百万余元。 而何某则导致医院内部党的建设严重缺失,院党委长期不召开党委会,几乎没有党内生活;全院480名党员有中高级职称的仅46名,占党员总数的9%;干部带病提拔,普外科主任姜某提拔副院长不到半年就落马,另外多名科室主任的任命也备受质疑。 最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何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杨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透视该案,一系列“内耗”、争斗行为的背后能看出是“利益”在作祟。如涉案医院的院长自2012年以来,先后违纪违法收受财物数百万元。而他之所以敢这样胆大妄为,就是因为他在院内拉帮结派,将一些班子成员、中层骨干拉入自己阵营,这个“小团体”长期把控着药品、耗材、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院长在这些重要领域“一呼就应”,腐败问题的发生在所难免。诸如此类,利用“小圈子”“小团体”“小山头”等形形色色的关系网经营人脉,从而为攫取个人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的,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可以说,搞“团团伙伙”是政治隐患,如不根治,最终将危害党的事业。
有令不行的任性局长载了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5 有令不行的任性局长载了某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因没有被任命为县委书记,且从县长被调整为市林业局局长后,心里有气、埋怨组织,便频频违反政治纪律,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拒绝省委、市委重大工作安排,认为“只有不作为才能显示自己的脾气,才能报复上级的‘不知人善任’”。最终,李某因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李某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时刻牢记业务工作中有政治,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实际行动确保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消失的监控牵出诬告陷害案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06 消失的监控牵出诬告陷害案2018年底,某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马某上任不久即被指控“一言堂”和“受贿”。区纪委收到两份相关举报材料,包括一封署名15名干部职工的举报信和一段显示他收受礼品的监控视频。经调查,区纪委发现举报信系伪造,监控记录被删除,硬盘失踪。调查组迅速行动,约谈协管员,揭示真相:三名协管员承认受原大队长黄某指使,伪造证据举报马某并删除制作伪证的监控,只因黄某不满马某的人事调整计划。马某否认受贿,经查证属实。最终,黄某因诬告和散播谣言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职级降至科员,并在全区通报。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法纪条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党纪学习教育课堂——以案说纪案例提示近年来,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却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当作打击别人、成全自己的“私器”,黄某案件就是典型案例之一。所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实干者轻装上阵,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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