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版权可商用
2018最新版学习解读延时附
2018最新版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条例》历史上的第三次修订,也是党的十八大后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次向全党划出的新的纪律“底线”,再次释放出的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01简要介绍
2018第3次修订《条例》:最新修订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最新修订2015第2次修订2003第1次修订1997首次印发
1.9万字新《条例》:修订变化2018最新版142条11章共3编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新《条例》:内容结构第一编 总则,即1-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即6-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 附则,即第139条—142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纪律处分条例
02背景意义
修订《条例》:主要背景三大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主要背景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目的意义修订《条例》:目的意义条例修订
修订《条例》:五个必要性修订必要性
03八大亮点
八大亮点:一个思想【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一个思想条例原文
八大亮点:两个坚决维护【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两个坚决维护条例原文
八大亮点:三个重点【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三个重点条例原文
八大亮点: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四个意识四种形态条例原文【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三条】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八大亮点:五处纪法衔接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五处纪法衔接
八大亮点:六个从严六个从严即对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八大亮点:七个有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七个有之七个有之
八大亮点: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八种行为
04修改要点
修改要点:总则部分共5章43,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一是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二是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三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四是将十八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五是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六是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修改要点:政治纪律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一是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五是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六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七是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修改要点: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5条一是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笔为作出补充规定。
修改要点:廉洁纪律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一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二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红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修改要点:群众纪律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一是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修改要点:工作纪律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主要是: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修改要点:生活纪律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5纪律底线
新《条例》:纪律底线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向全党划出条例中新增或修订了诸多纪律“高压线”,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8900多万党员要注意,这些“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新《条例》:纪律底线0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0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04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新《条例》:纪律底线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条例》:纪律底线
新《条例》:纪律底线
新《条例》:纪律底线
06必学条款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二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七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第九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四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条例》:必学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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