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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工会法》重点解读(含修改全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某某党支部202X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前言/PREFACE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工会法》修改是20年来的首次实质性修改,涉及7个方面主要内容。《工会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回应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改。理解《工会法》修改的新精神和新规则,应正确把握其修改背景和过程、主要亮点以及重要意义。
1《工会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23《工会法》修改的主要亮点《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目录CONTENTS4《工会法》修改的全文内容
《工会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工会法》的修改在根本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写入党章、宪法,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以及工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这些都需要在《工会法》中得到落实。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近年来取得一系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会工作的观念深入人心,工会工作开展需要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撑。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把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会法》修改工作于2019年启动。
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
其后,法工委进一步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正草案。2021年4月,《工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随后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2021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
《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此次《工会法》修改的突出特点是回应和适应了新时代对工会的新要求,是一次立足新时代的修法。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职工群众中去。
第二,有利于工会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握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担负起推动职工权益实现和全面发展的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创造新业绩。第三,有利于促进工会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支持、参与、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促进法治的完善和落实,维护好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第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工会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为工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工会有效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提供法治源头上的坚实支撑。总之,此次《工会法》修改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法,将极大地促进新时代工会各项工作。
《工会法》修改的主要亮点
本次《工会法》修改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其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其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顺应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为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其二,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拓展工会基本职责。
增加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条款,明确了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任务、内容和目标,为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三,落实党中央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了入会权利随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夯实法治基础;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其四,适应经济社会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建会入会权利。
《工会法》修改的全文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 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 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位”。(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修改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四)将第十四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新修改《工会法》重点解读(含修改全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某某党支部202X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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