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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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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前言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目 录


宪法修改建议简介01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道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二十一条,4442个字。修改建议主要内容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入宪法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下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02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贯彻新发展理念”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后完整段落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关于国家外交政策的设计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03


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内容增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内容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增加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修改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设监察委员会04


“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增加几条及调整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05


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通法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八个明确”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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