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十二届市纪委三次全会决议 (2024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市纪委委员53人,列席188人。 市委书记陈吉宁出席全会并讲话。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全会由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回顾2023
国企党建 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围绕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等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推动一系列重要工作。新时代10年,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新时代新征
2022 机关单位意识形态防控风险点及防控应急措施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我XX高度重视重大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高防控能力,根据XX党委要求,现就我XX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问题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完善机制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我XX党总支高度重视重大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一是坚持党总支领导,统筹协调。在XX党总支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XX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在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分享防范、应对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构
五基三化 基层党建“五基三化”建设应知应会 1.“五基三化”建设 即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2.“五个基本”建设 即在“组织、队伍、活动、制度和保障”五个方面,健全完善基本组织体系,保健基层党建工作正常运行。 ——基本组织建设: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并配备组织委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
上海市国资委主任:在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文化论坛上的讲话-由作者潮奔蛷讇创吮上传,大小12.7 KB,总共2页,适用于公文范文等多种场景,包含了上海市,上海,国资委,国资,主任,在,系统,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论坛,上,上的,讲话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
上海市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县)
上海市公寓房预订合同 编号 NO. 上海 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大厦内 楼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上海 住宅建设办公室 (简称甲方) 上海 公司 (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经过综合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2022上海市红色英雄讲稿免费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