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管理细则
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管理细则为保证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根据xx市困难职工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1、帮扶中心在银行开设帮扶基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接受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账户,更不允许挪用它用。2、帮扶中心在接受捐赠款项时,无论捐赠金额的大小,一律由中心的财会人员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据盖有帮扶中心财务专用章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填写银行送款单,及时送交银行,并记入相关科目及账薄。捐赠的现金不得滞留在财务人员手中,更不允许坐收坐支。3、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虽享受低保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任何人不得借用和挪作它用。4、困难职工申请生活救助时,中心接特人员应按照《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视求助者的具体情况,向中心负责人提出帮扶建议,并填写帮扶金领取。1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300元以下由主管主席审批,300元以上报市总主席审批。救助金领取单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付款时应请被帮扶者当面点清。5、大型集中救助按县帮扶领导小组与市总统一部署要求进行。6、困难职工需要借款20xx元或贷款贴息的,由求助者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并报主管主席同意后,报县总主席审批。7、培训预算方案,5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8、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诉讼费用,1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100-300元由主管主席审批,300元以上报县总主席审批。9、超过3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用转账支票支付。如确实需用现金支付,必须经领导批准后,应提前与会计、出纳说明。领取支票或借用现金者,应在三天内清理。如有支票或现金未清理者,不得再次领取支票或借用现金。10、帮扶基金发放应做到日清月结,当日工作结束后,出纳人员应将当天发放帮扶款的相应单据及剩余进行核对,做到单款相符。同时,出纳人员还要和特困帮扶部的帮扶金的发放汇总表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发放准确。11、会计人员对当日发生的帮扶金的发放款逐笔进行认真核对,根据发放款明细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并按相应会计科目登记账薄。12、每个月末,会计人员应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质等进行全面的核对结账,经核对无误后编制会计报表。基金每次支出及时进入电脑入网,定期在内部网络公布,会计报表每月向分管主席、主席报告,半年向帮扶领导小组上报,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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