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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定。  (2)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学校领导,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总务处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及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各处室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制订相应的安全制度。校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全校各处室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食堂伙房、配电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3)食堂用火、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门负责该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4)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学校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5)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6)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7)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8)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9)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10)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和“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电电器。(11)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12)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13)注意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14)学校及教室内禁止吸烟。(15)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教室内干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时教育学生不要接触和玩耍室内灭火剂。  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严格落实责任制。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2)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专用室,必须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3)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4)储存、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5)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以及应急措施等。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③在举办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④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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