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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调研报告】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2021【调研报告】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 “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大家商榷。  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  (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80%以上。  (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  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  (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大多基层法院没有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调配,分工不规范,使得一些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没有分离出来,完全由法官自己去完成。法官纠缠于繁琐事务,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行政性事务较多,造成法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使法院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与的活动,比如下乡扶贫、清扫街道,法官都要参加,还有各种行政指标要完成。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较高、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长期无奈地滞留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使审判力量更加紧缺。  (三)法院的人事、任免及经费受制于地方,人员调配缺乏灵活性。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管理仍然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一方面一些占法院事业编制的人员受地方事业编制所限,即便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也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按政策规定无法进入法官序列,不能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去;另一方面具备任命资格的人员因种种原因迟迟任命不了,影响到干警积极性的发挥。  (四)将法官按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不能有效发挥法官这一特殊岗位的职业优势。法官退休参照公务员的年龄,使大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因政策等原因提前离岗或离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新进人员从进入法院到任命为审判员的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有效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现状。  (五)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人才流动加快,造成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流失。一是近年来,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经济收入大幅攀升,加剧了法官与其他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基层法院条件差待遇低,法院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升迁、提职机会较少,影响到法官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近年来相对宽松的考试招聘和遴选政策为法官跳槽提供了可能。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些业务过硬、有着丰厚法律功底和一定审判经验的年轻法官为追求更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平台,通过各种选拔途径调离法院,向高收入职业和沿海等发达地区流动,造成人才流失。  三、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思路  审判力量不足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政策及司法体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因此,缓解审判力量不足问题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是一个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工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需要政策支持、需要从多方面通过立法途径予以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解决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一)科学整合审判力量,强化内涵式发展,实行分类管理,实现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强化自身建设,在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法院自身作为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依靠自我完善与内部挖潜提高审判队伍效能。一是减少行政性事务,突出法院工作特色。一方面建议地方党政机关通过完善制度和其他措施,尽量避免让法官从事不必要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和统筹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或者通过组织调整等方式,尽可能把非审判部门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调整到业务部门,增加一线审判力量。二是实行分类序列管理。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法官的职责就是审理案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为审判辅助性人员,帮助法官完成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和其他事物性工作。建立专业的书记员队伍,对书记员进行专业的输入和速记、整理卷宗等业务培训,把审判辅助性工作尽量交书记员来完成,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在法官员额确立的基础上,科学设立法官助理,配备相应的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创新推进编制管理,盘活现有编制资源。 2011年3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1〕5号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根据此意见规定,可将法院占事业编制的人员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进而打破法院事业单位中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和审判员的门槛,让更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法官序列。充实一线岗位,最大限度地满足审判一线的工作需要。  (三)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与晋升机制,让年轻法官有合理的晋升预期。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我国现有的法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模式,起点偏低、部分规定欠科学性,对当前的法官职业化进程存在制度上的瓶颈,不能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因此,应改革现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有别于党政机关、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新体制,改革法官晋升、选任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重置法官任职资格及晋升条件,改革法官选任方式。在级别待遇、提拔任用上用足政策,把法官级别、职务、职级的构建建立在法官的审判业绩、业务水平、工作年限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任命、晋升。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配合的晋升方式,可以保障法官的地位提升不受外界的影响,使其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能,有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大力加强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在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美誉,保障措施到位,工资待遇优厚,在这些国家法官是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法院无形中成为各种矛盾的“交汇处”和“发泄口”,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表现尤甚,法官的职业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建立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法院真正成为“铁打的营盘”,有效增加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五)健全法官管理机制,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充分发挥资源效用,健全法官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的法官队伍,发挥“人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育、培训,整合、优化现有司法资源,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使法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加大信息化在审判工作中的利用,剔除司法活动中的无效劳动,科学周密进行各个环节的衔接。信息化本身既是重要的司法资源,又是节省其他司法资源的有效手段。要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等措施的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办案的服务、保障作用,提高整体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让法官轻松从事审判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陪审员的培训使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数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可以说,人民陪审员是一支编外法官队伍。在法官队伍年龄老化、后续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形下,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可以有效弥补审判资源不足的现状。从而达到既监督审判工作又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目的。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不足,相关经费匮乏,落实不到位,陪审员参审率不高。因此,政府应尽快落实对陪审员的培训、参审等相关经费,畅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渠道,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带来的压力。  (七)尝试实施法官弹性退休制度,即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相结合。首先,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自愿退休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退休由法官决定,退休后的法官仍然可以选择案件非全职地参与审理,推迟免去其审判员职务的时间,由单位返聘,让其继续办理案件,作为应急之措,以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缺憾。  总之,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此只是希望能通过探索提供一种思路,多方借力、协调推进,在务实中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困良方,以有效缓解审判力量不足问题,促进法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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