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镇乡)
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镇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政府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的程序,适用本规则。 镇政府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一般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列入正常业务的工作事项;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核准事项;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事项。 一般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应主动同有关分管领导商讨决定,难于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及时向镇主要领导请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 (二)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三)决定报请我镇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和决定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四)决定我镇拟签订的、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经镇党委同意,可以简化重大行政决策相应程序。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承办办公室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镇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工作,包括启动提议、前期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和执行等相关工作。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办公室、职责交叉难以界定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指定承办或者牵头科室。 党政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每年的12月15日前,镇政府各办公室应当将次年拟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报党政办,报送材料应当明确决策目标、时间安排、承办及配合科室等事项,并对启动相关决策的必要性予以说明。 党政办汇总各科室报送的重大决策项目,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镇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整程序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承办办公室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以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办公室应当通过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承办办公室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九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承办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从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办公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承办办公室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实施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承办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承办办公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在决策草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请党政办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 承办办公室送请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党政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办办公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党政办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三条党政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党政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承办办公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办办公室不得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办公室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承办办公室提交镇班子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办公室汇报决策草案的内容及形成过程; (二)相关办公室发表意见; (三)党政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镇党委书记发表意见。 根据讨论情况,镇党委书记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镇党委书记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镇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规定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承办办公室应当通过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会同宣传办加强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阅。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镇机关各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承办办公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施的,应当及时逐级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承办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或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承办办公室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书面报告。承办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决策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后续措施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承办办公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承办办公室负责行政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30天内,承办办公室应当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移交给党政办,由党政办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归档的决策资料应当包括: (一)决策启动方面的资料; (二)决策合法性审查方面的资料; (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及讨论情况的资料; (四)向镇党委请示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决策实施情况以后评估方面的资料; (六)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对决策资料归档工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镇主要领导要求党政办对一般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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