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规章制度】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
XX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和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区委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定红十字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紧密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部署,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忠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要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根据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及其他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讨论研究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三)研究拟定全区有关红十字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点改革事项和政策规定; (四)审定以区红十字会党组名义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审议常务副会长代表区红十字会党组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以及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 (五)研究部署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重要规划及人才管理等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议向区委推荐干部,讨论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讨论决定区红十字会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交流、年度考核定级、奖惩等事项; (八)审议区红十字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研究确定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九)其他需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区红十字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做践行“两学一做”常态化与“两贯彻一落实”合格党员的表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党组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其他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召开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干部工作时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出席。根据议题也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议题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纪要,会后及时印发。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指定有关科室督办执行情况,确保党组决策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要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六)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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