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第一条工作督查是实施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工作作风和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督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作为行务工作督促检查的重要协调部门,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对重要决策、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限期完成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分管行务督查工作,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协调督办;可以对承办部门巡视、质疑和提出建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行和本行决策、决定,向行领导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积极为行领导提供督促检查的全程服务。(二)组织协调各部室和全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主动围绕全行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和反馈重要决策、决定、工作部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的建议。 (四)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督促检查的工作范围 (一)上级行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本行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各办事处请求答复和要求解决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市行行长对督查工作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分管工作落实的督查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部室要尽职尽责地对所分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全行性重要决策和分担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行务督查对承办部门的要求: (一)凡是应该而且能够办到的事项,要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各级领导批示,准确、及时办理,不得敷衍塞责、互相推诿。 (二)应该办而短期内难以办到的事项,要列出计划,逐步抓紧办理,同时要向督办部门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项项有回音。 (三)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的,应于两天内做出明确答复;超出本部室职责权,应尽快拿出意见,向分管副行长汇报,并在三天内做出明确答复。逾期不做答复,基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行长请示汇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负责。重大事件、紧急事件,要立即向分管副行长、行长或直接向上级请示并做出明确答复或处理。 第七条行务督查程序 (一)拟办。办公室在行领导班子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接到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后,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部门(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对重大或复杂事项,在征求有关部室意见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报分管行长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被分管行长审定后,按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或一个部署为单位立项。立项时填写《督查登记卡》。 (三)交办。重要事项采取下达《催办通知单》并附《督查登记卡》复印件的形式,交主办部门办理。特殊情况或非重要事项,可以电话或口头交办。 (四)催办。《催办通知单》下达后,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请分管行长出面督促。 (五)办结。承办部门完成承办事项后,应认真填写《催办通知单》或专题报告材料,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要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应付差事的报告材料,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六)结果反馈。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搞好反馈工作。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经分管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印简报,分送有关部门及领导。 (七)立卷归档。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有材料惧齐全,按照来件、领导批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部门上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或编印的简报,排列顺序,进行立卷归档。 第八条年底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全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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