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有“三公”经费列支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XXXX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出,以前三年年度(2010年至2012年)公务接待支出平均数为基数,超100万元的,要缩减50%;80万-100万元的,缩减40%;60万-80万元的,缩减35%;40万-60万元的,缩减30%;20万-40万元的,缩减20%;20万元以下的,缩减10%。将缩减后的公务接待费作为XXXX年控制数,今后每年招待费支出都不得超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出“零增长”或“负增长”。财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原则上要求到有pos机的餐饮单位消费,凭pos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第十条 在本县范围内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培训,或承办县级以上的会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县廉政办审批后单列报账。 第三章 公车购置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制定《XX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 第十二条 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单车里程核定、油耗限额、运行费用核算等制度,并进行公开,促进公车运行的节能、节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归口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车办)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必须报县公车办备案,纳入编制管理,不准擅自接受。 第十五条 不得公车私用。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擅自驾驶公车,确因单位条件限制需要单位领导驾驶公车的,须报县公车办审批备案;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由县公车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处置。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所造成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调派的县外学习考察活动,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审核外出学习考察的依据、事由、目的地、途经地和外出人员资格,报县廉政办备案。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交流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出访交流或学习考察;禁止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禁止借招商、学习之名公款旅游;禁止外出学习考察或交流目的地和途经地为自然旅游景观区的活动;禁止用旅游景观门票进行财政报账报销。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查工作。(二)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绩效评价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制度,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及时掌握“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建立定期考评通报制度,对“三公”经费超出控制数和有突出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决算信息核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审计局、县廉政办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二)将“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认真查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对“三公”经费管理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处理;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三公”经费不得通过变通方式处理,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中列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控制办法或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 “三公”经费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决算时,应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执行情况,报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四)主动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做好落实整改工作。 (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车办、县廉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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