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xx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xx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xx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xx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工信科技、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设银行账户;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科技、商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本市核发的营业执照,属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科技(商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xx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xx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xx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网约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云南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xx日内,到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x年。期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xx日前,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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