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
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2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重要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公共培训服务领域依然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培训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培训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培训服务。近年来,无锡等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共参与意识,提高公共培训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把握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培训运行新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劳动者,推动全省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的就业。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培训项目由市场需求确定、培训机构由市场选择确定、培训成果由市场定价付费的公共培训服务工作模式。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稳步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培训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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