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主生活会制度规定
民主生活会制度规定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一、党组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二、党组成员要模范执行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决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参会时,要提前请假,并了解会议精神,提交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三、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它重要的问题。四、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五、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不得超过翌年1月份。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要报告上级党组织。六、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报告县委,以便县委派人参加。同时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七、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机关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2、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3、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八、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并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局办公室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九、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县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纪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机关干部职工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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