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全县各级党组织开拓奋进、争创一流,推进转型突破,促进跨越发展,为推动X副中心城市加速崛起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 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X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X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央、省市县委安排部署的党内重大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传工作“四位一体”考核。
(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
(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央、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索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法、新途径、新经验。
(四)党建宣传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传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 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对各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双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6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资料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资料,采取专门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半年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半年考核评分作为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建平时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由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评分、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评分构成。
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与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党建工作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分。
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考核。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
(一)平时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再按4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二)考核组考核按百分制评分,由考核组按年终考核结果评分,再按6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减分。
(一)加分
1、党建(组织)工作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或在全国推广学习,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中组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2、党建(组织)工作被省委领导表扬肯定的,或在全省推广学习,或在全省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省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7分。
3、党建(组织)工作受市委表彰的,每项加8分;受市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7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市委、市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7分、6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6分。
4、党建(组织)工作受县委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县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县委、县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4分。
5、创新工作获X省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8分、7分、6分;创新工作获X市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6分、5分、4分。
6、调研成果获省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6分、5分、4分;调研成果获市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4分、3分、2分。
7、同一项工作分别受到中央和省、市、县委表彰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8、宣传工作,在县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1分;在市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2分;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4分;在中央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6分,被中央及省、市、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篇、项)再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内容在不同层级刊登或不同层级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层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 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X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X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央、省市县委安排部署的党内重大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传工作“四位一体”考核。
(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
(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央、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索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法、新途径、新经验。
(四)党建宣传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传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 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对各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双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6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资料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资料,采取专门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半年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半年考核评分作为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建平时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由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评分、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评分构成。
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与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党建工作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分。
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考核。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
(一)平时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再按4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二)考核组考核按百分制评分,由考核组按年终考核结果评分,再按6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减分。
(一)加分
1、党建(组织)工作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或在全国推广学习,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中组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2、党建(组织)工作被省委领导表扬肯定的,或在全省推广学习,或在全省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省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7分。
3、党建(组织)工作受市委表彰的,每项加8分;受市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7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市委、市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7分、6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6分。
4、党建(组织)工作受县委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县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县委、县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4分。
5、创新工作获X省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8分、7分、6分;创新工作获X市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6分、5分、4分。
6、调研成果获省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6分、5分、4分;调研成果获市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4分、3分、2分。
7、同一项工作分别受到中央和省、市、县委表彰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8、宣传工作,在县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1分;在市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2分;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4分;在中央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6分,被中央及省、市、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篇、项)再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内容在不同层级刊登或不同层级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层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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