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称年度考核)。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公路分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煤监分局、国网供电公司、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场公司、孝柳铁路。第三条未纳入年度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统筹组织,市政府安委办具体实施。第五条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第六条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市政府安委办统筹安排。第七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省对市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等。第八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各占10%,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占40%、防范遏制事故占20%、其它工作占10%。第九条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市政府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第十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优”。(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四)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五)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市目标值的。第十三条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累计加分不超10分;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考核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且死亡人数下降超过10%以上的加2分;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第十四条市政府安委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督查室、市考核办和市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市政府每年结合财政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政办发〔201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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