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浅谈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11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新生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探索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经过最近数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欠缺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仍存在普遍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也远未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社区矫正立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是“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国初步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立法文件。该《通知》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官方概念,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进行了列举式说明。 二是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这是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所承担的任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该《办法》仅仅适用于司法系统,属于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未能涉及其他部门。 三是“两高两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是在原有2003年《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进行了扩大,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并继续强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四是《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进行明文规定,初步解决了多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缺乏法律层面立法依据的难题。《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具体对象,并修改了之前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的执行机关,删除了原本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来监督执行的规定。同时,对矫正对象增加了个别禁止性义务。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现行立法规范可知,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初步形成立法体系,在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立法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噬待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从上面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来看,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我国的社区矫正才有了正式的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但现行立法规范的最大缺陷之一在于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等仍未做出细致规定,而对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如何实施社区矫正、由哪些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等问题并未涉及。虽然此次刑法的修订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并未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明确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实际操作性显为缺失。依照我国法律,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措施以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即所谓法律保留。但在当前,有关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机关作出,这显然有悖于立法法的立法精神。 二是矫正对象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社区矫正虽然具有是一种轻刑化的执刑方式,但它毕竟仍然应当体现其刑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的矫正对象义务,显然意味着矫正对象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 三是对社区矫正种类规定得较少。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中可知,现阶段我国对于社区矫正只是在法律层面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内容过于空泛,多处于形式层面解决有无问题,而涉及到实质层面的内容较少。《刑法修订案(八)》中仅仅规定了三种犯罪人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由此显而易见的,现行法律规范在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种类的规定上显然明显偏少,覆盖面明显偏窄。 四是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的特殊规定尚不完善。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对其施以惩罚和改造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在我国,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及改造问题上也在逐步的改变,从最初与成年犯无异的打击到后来重视人性化教育感化。有关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刑事立法也在不断改进完善,在刑法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了明确区分与界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刑罚的执行以及如何量刑等问题均做了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性规定,都充分显示出国家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如果不顾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不成熟而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加区别的一同矫正,很容易使这些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受到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将对其进行的改造教育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而目前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中,恰恰缺少关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有关规定。 五是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困难。依照现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解除矫正后,即转为司法所安置帮教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部分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不少困难,突出体现在以下几点:政策宣传不到位,社会公众对于解矫后的社区服刑人员接纳度较低,造成他们在人际关系上较难融入社会;安置就业渠道较窄,而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广泛动员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安置帮教的局面尚未充分形成,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很难尽快就业,缺乏生活来源;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监管失控,更易与社会不良人士接触,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风险提高。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标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大多存在立法规格和立法主体较低的问题,这种实践中的窘境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符,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则。考虑到制定一部完整专门法律的难度较大,过程较为漫长,因此目前可以通过修改相完善有关刑事法律、并制定针对专门问题的单行立法来提高社区矫正问题的立法规格,并在国家层面统一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规定。 二是在立法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适当体现惩罚性。现行法律规范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义务规定较少,明显不足以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尽管具有轻刑化的特点,但其作为一种执刑方式,仍是对犯罪人的强制性惩罚。但现阶段对于不遵守矫正纪律的矫正对象多只能采取警告、批评、记过等手段,难以起到惩罚作用。所以,可以考虑对现行相关立法加以适当修改,增加较有刑事惩罚力度的矫正对象义务与惩罚措施,以便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保证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三是增加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种类的规定。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社区矫正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内容过于空泛,而《刑法修订案(八)》中仅仅规定了三种犯罪人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了解决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种覆盖面明显偏窄的问题,应当在法律中增加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种类的规定,扩大覆盖面,以便更好地适用社区矫正,降低全社会对于刑罚执行的成本。 四是建立完善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体系。如前所述,我国尚无比较完善的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相关刑事法律。而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理应对未成年人做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规定,只有制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法律规定,才能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和特殊保护,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人性化改造,从思想上彻底改过自新,早日重归社会的目的。 五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避免重新犯罪。在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起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后的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在解矫后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很可能被迫与其他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甚至铤而走险,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应该在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继续加强走访,并与其所在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最新情况;着重帮助矫正对象在解矫后落实其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对有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为其向民政部门申请纳入低保,联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求职帮助等;同时,不断加大相关政策宣传,使公众了解社区矫正,从心理上接纳社区服刑人员,以便使其能更好的重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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