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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材料:5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5篇市级县级乡镇xx局等工作制度规定

公文材料:5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5篇市级县级乡镇xx局等工作制度规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1)(市级)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也可在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领取(该表复制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三)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要在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第十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本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2)(县级)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网络、传真或口头等形式进行。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 ,含义明确 ,符合基本查询要求。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3)(县级)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政府申请获取。本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受理机构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二)受理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本政府的信息,应填写《xx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方式(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xx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地址:xx,联系电话:xx。(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申请处理(1)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政府掌握的信息,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处理时限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4)(乡镇级)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第四条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太平乡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五)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五条 我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公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机关;(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六条 对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我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十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5)(xx局)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有关信息。第三条 本局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行政服务场所,及时、妥善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第五条 本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以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三)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六)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第八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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