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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汇编(9篇)

各级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汇编(9篇)
各级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汇编(9篇)目录1.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32.教育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8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13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185.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256.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局机关) 287.xx省xx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358.xx省xx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分管理办法 409.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42 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创新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新闻发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效沟通社情民意,把牢新闻信息传播的主动权,把好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对外全面、主动、客观、准确介绍xx,展示xx良好的城市形象,为加快建设新时代xx大花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舆情回应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政府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及时主动。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澄清不实传言,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解疑释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归口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是新闻发布工作的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发布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新闻发布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新闻发言人可以向主要负责同志建议开展新闻发布的时机、内容、形式和人选,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做到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三、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本意见所指“新闻发布”,是指各乡镇(街道)、机关各部门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1.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活动;2.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3.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的主张;4.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的公布及解释;5.市机关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6.外界对我市有关问题产生的疑虑、误解的澄清;7.市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案件、灾难、灾害、事故、疫情及处理情况;8.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等。(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背景吹风会,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记者提问,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发布新闻信息等。四、新闻发布的管理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指导、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一)制定实施新闻发布选题计划。每年初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制定市级层面新闻发布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有序实施,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进行。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新闻发布计划由单位自行研究拟订,报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后实施。(二)加强市级层面新闻发布的宣传报道。市级层面的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对所有符合资质的新闻媒体开放,一般情况下主动邀请省级、衢州市级媒体和xx本地媒体参加,视情扩大邀请面。如有境外新闻媒体记者来江参加新闻发布活动,按照国家、省、衢州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强化本地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xx传媒集团要积极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在重要版面或时段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发布活动的内容,充分发挥本地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问题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必须送发布部门负责人和“两办”审阅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实施发布,不得擅自抢先报道。(四)规范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把关。市级层面的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不承担市机关部门具体业务性工作新闻信息的发布。市机关部门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须经市政府批准;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可能引发社会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涉及市内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的,需吸纳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意见,严格按照有关宣传报道管理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五)严格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管理。对于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参与处置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第一时间据实制定统一发布口径,授权新闻发言人采用各种发布形式统一对外发布,并指定专人为媒体提供良好的采访服务和接待工作,尽量满足记者的采访需求,避免出现因为信息提供不足造成歪曲报道。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属地乡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布的一种重要形式。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发布主题、发布内容、媒体和公众关注等情况,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一)发布单位一般应至少提前x周与市政府新闻办沟通申请召开发布会,并填写《xx市新闻发布会申报表》(见附件)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二)发布工作经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发布单位做好发布会各项筹备工作。(三)发布单位负责确定出席新闻发布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言人、主持人等,并为新闻发布会的举行做好各项准备。准备资料包括:发布稿、主持词、新闻通稿、背景资料等,除突发事件情况外,一般应在发布会前x天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和相关市领导审定。(四)新闻发布会要注重新闻性,应设置媒体记者提问环节。发布会时间原则上在x小时之内,主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一般在xx分钟之内。主席台就座人员,一般不超过x人。六、工作保障机制(一)建立新闻发布工作联系机制。市政府牵头建立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全市重大新闻发布活动。(二)完善舆情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xx传媒集团要加强社会舆情和网上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主动掌握社会舆情信息,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三)加强信息内部通报机制。市内发生重大的、需要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市机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情况的同时,应第一时间抄送市政府新闻办,以利于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四)建立对外宣传口径沟通机制。市机关部门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人民群众特别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发布单位的新闻发言人要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制定好对外统一口径,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五)建立新闻发言人培训机制。适时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及助理进行新闻发布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内国际形势、对外宣传口径、新闻传播规律等方面,努力提高我市新闻发布的质量和水平。(六)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市政府新闻办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市机关部门新闻发布活动、新闻发言人以及宣传报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映给发布单位和新闻单位。发布单位和新闻单位要根据评估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组织策划、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的质量和水平。乡镇(街道)、市机关部门新闻发布工作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 教育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市教育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xx市教育局机关、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通过教育系统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全市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二)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二章 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五条 教育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xx市教育局主办和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第六条 教育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一)报刊、校园广播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各单位有关规定。(二)xx教育网、“xx教育发布”微博微信等,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市电教馆提供技术支持。(三)市直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配备新闻宣传通讯员、信息员或媒体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第三章 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第八条 xx教育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一)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全市教育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市教育系统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教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新闻的采编。第九条 xx教育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一)报送xx教育网、“xx教育发布”微博微信、《xx教育信息》等市教育局各类宣传平台的信息稿件,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审核。(二)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报送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媒体的稿件,要履行审核程序。一般性宣传信息稿件由办公室审核,重要宣传信息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涉及全局性重大题材宣传信息稿件,须报请主要领导审核。(三)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涉及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市教育局领导的报道新闻稿,由市教育办公室审核。各单位常规性活动报道新闻稿,由本单位负责审定;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报道新闻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四)未经审核的稿件,不得对外发布。(五)各县(市、区)教育局宣传稿件按各地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履行审核。第十条 报送市教育局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予以发布,常规性工作、会议、活动稿件,一般不予发布。第十一条 实行xx教育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全市教育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市教育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新闻发布。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及采访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新闻宣传审批报告制度。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来单位采访、新闻媒体报道影响单位形象和教育发展大局的热点事件、在海外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等须向市教育局报告。(一)新闻单位对市教育局采访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市直各学校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积极配合与协助。(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采访,应持有效证件和单位介绍信联系采访事宜;市教育局办公室凭新闻记者出具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备案,了解采访事项和目的,及时按采访内容层级分别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办理。(三)通过市教育局联系的采访,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领导批办意见处理采访事宜。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省级以上重点媒体采访原则上要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陪同或电话通知。(四)如媒体人员未履行正常程序,直接到达采访现场,现场负责人要礼貌接待,并确认身份、采访的目的内容,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经授权后做好采访对接。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的规定,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报送市教育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第六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 各单位、科室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教育局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第二十一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市直各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科室对外发布的重要宣传资料、出版物(如校史志书、宣传画册等),须报市教育局负责意识形态(机关党委)和新闻宣传工作(办公室)的科室审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言论。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通报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科室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党报党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报刊、网络、简报,市教育局宣传平台送稿及用稿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一、基本定位和原则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新闻宣传工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有效途径,是展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落实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亮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突出“立体、正面、权威、务实、亲民”的原则,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宣传政策、反映动态、引导舆论、凝聚力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工作机构和职责(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宣传机构。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新闻宣传组统筹负责全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承办新闻宣传、收集、整理和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是:1.统筹组织协调全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和落实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方案;2.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联络市以上媒体采访并统筹供稿;统筹协调办好《xx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周刊”;3.及时收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供的新闻宣传稿件或牵头整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新闻宣传稿件;4.负责全局性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照相、摄像和录音以及相关资料整理等工作;5.负责局网站的维护管理、内容更新,定期向村级人社服务站发送就业创业信息;做好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络舆情监测有关工作;6.充分利用局管理的电子屏幕等平台进行宣传;7.指导、考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新闻宣传工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新闻宣传工作。(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并确定一名通讯员承办具体的宣传任务。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方案,及时主动撰写新闻宣传稿件、提供新闻宣传线索;2.在本科室(单位)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提出新闻宣传意见,负责撰写本科室单位接受新闻采访的宣传稿件;3.做好本科室(单位)有关宣传资料的整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重要活动的照相、摄像等工作; 4.做好本科室(单位)管理的有关媒介的宣传工作;5.完成各级交办的临时性新闻宣传任务。(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明确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接受市局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落实市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方案,提供新闻宣传稿件和新闻线索。三、宣传内容和渠道(一)主要宣传内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2.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决定、改革措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举办的重要活动、开展的重要工作、制定的重要措施、关注的重要问题和取得的重要成果等情况;4.媒体、公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的权威发布;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以及基层和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6.需要宣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7.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二)主要宣传渠道。1.党报党刊类:重点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求是》、《党建》、《党课》、《xx日报》、《xx日报》、《xx晚报》和其他公开发行且有刊号的党报党刊;2.行业报刊类:重点是《xx》、《xx》、《xx》、《xx》、《xx》、《xx》、《xx》、《xx》、《xx》,其他公开发行且有刊号的行业报刊杂志,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印制发行交流的内部期刊(不含各类信息简报);3.广播电视类: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等;4.网站类:中央、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的综合性图文视频、动态信息等栏目;5.其他类:新闻发布会、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宣传展板、官方微博等。四、宣传程序和管理(一)实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承办或主办的重要会议活动,应提前向局新闻宣传组提供线索,便于统筹安排照相、摄像事宜;如需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应提前报局新闻宣传组,按程序统一协调安排。新闻单位主动与各科室单位联系要求采访报道的,应提前报局新闻宣传组,重大敏感事项须经同意后再行安排。 (二)实行新闻宣传审核备案制度。新闻宣传稿件,按照“谁写稿件谁负责、谁的工作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审核备案。局机关科室稿件须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属单位、各县市区稿件,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原则上,由局新闻宣传组统筹协调发稿。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资料交由媒体发表。(三)实行新闻宣传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纳入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范围,开展新闻宣传考评、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在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市本级在媒体刊登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积1分给予撰稿人10元的物质奖励,年底一次性兑现;对因弄虚作假、数字失真、抄袭他人稿件和其他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等问题造成重大宣传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以及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评先资格,予以责任追究。五、宣传考核和积分(一)新闻宣传考核实行量化积分制。对媒体刊发的稿件,按照类别、层次、字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分,年度总积分是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予以适当计分。每季度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新闻宣传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年终按考评积分高低对市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排序。(二)量化积分办法。1.党报党刊类:市级每篇积x分,省级每篇积x分,国家级每篇积xx分,每满xxx字加x分;2.行业报刊类:市级每篇积x分,省级每篇积x分,国家级每篇积x分,每满xxx字加x分;3.电视类:市级每报道一次积x分,省级每报道x次积x分,国家级每报道x次积xx分;4.广播、网站类:市级每登载x次积x分,省级每登载x次积x分,国家级每登载x次积x分,其他知名新闻网站每登载x次积x分。(三)积分有关事项。1.新闻稿件原则上按署名积分。对提供线索资料、配合媒体采访,由记者撰写的新闻稿件,按相应标准的一半积分;2.对媒体刊用的图片,按照市级每幅0.5分、省级每幅1分、国家级每幅2分的标准积分; 3.同一稿件在多个媒体刊稿或转载的,按积分标准高的媒体统计,不重复积分;4.实行领导批示表扬加分原则。刊发的新闻宣传稿件,被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x分,被市(厅)级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x分,被省(部)级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xx分,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xx分。凡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的,直接进入当年评先行列。六、其他事宜(一)本制度由局新闻宣传组负责解释,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措施和奖励办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我委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以及xx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新闻宣传应遵循正面宣传、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及解读等;(二)国家、省、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情况;(三)全市卫生健康改革发展主要成就以及基层工作亮点;(四)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典型;(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六)社会关注的卫生健康领域热点问题及卫生健康科普知识;(七)机构、职能及办事流程的变化调整;(八)卫生健康系统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有:(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或宣传工作座谈会等(以下统称新闻发布会);(二)接收新闻媒体约访(当面访谈)或约稿;(三)邀请记者参加有关活动,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四)在委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第五条  成立委机关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宣传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筹领导全委新闻宣传工作,就新闻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重点新闻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审定重要的新闻宣传计划、新闻发布方案、舆情应对预案;研究、授权委发言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就特定专题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保持与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的日常沟通联系;负责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统筹协调;指导各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组织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业务培训;统筹开展市医学会健康传播专业委员会工作等。第六条  加强新闻宣传统筹协调,明确新闻宣传任务分工。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开展的新闻宣传,由委宣传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处室主动配合,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委宣传处组织舆论回应(委领导直接交办的除外),相关处室按时限要求提供宣传口径。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的日常宣传,以各处室及各单位为主,重大宣传活动,商宣传处组织开展。第七条  加强全市卫生健康新闻宣传联络员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各市(区)、xx各附属医院及各直属单位、机关三支队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宣传网络。联络员由各市(区)、苏大各附属医院及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选派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对接。联络员负责向市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定期书面通报本单位(处室)阶段性新闻宣传重点议题、新闻线索或典型经验(每月不少于x条)。第二章  新闻发布第八条  新闻发布重点。全面准确向公众介绍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动发布卫生健康领域突发事件有关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言。主动关注卫生健康领域舆情态势,常态化监测本地卫生健康领域舆情动态,及时捕捉舆情苗头,积极回应、妥善处置社会关切。第九条  新闻发布组织。市卫生健康委设发言人。宣传处负责归口管理委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委机关各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及各直属单位、各市(区)按照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职能,提供新闻发布初稿,配合宣传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第十条  新闻发布形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座谈)会或发布新闻通稿、集中采访等形式进行新闻发布。涉及卫生健康工作全局性、综合性的新闻发布,由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所涉议题,宣传处会同相关处室确定具体方案,报委领导同意后实施。新闻发布会原则上由发言人主持并发布信息,或由发言人主持,委领导、委相关处室或苏大各附属医院及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发布信息并参与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一事一发布,每次新闻发布会最多不超过x个主题,发布会时间一般控制在x小时以内。宣传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前准备发布词、背景材料和答问口径。每个主题发布词不超过xxxx字,背景材料不超过xxxx字,答问口径不超过xxx字。答问口径除考虑发布主题的相关内容外,还要根据媒体关注的敏感问题,准备详实的背景资料。根据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宣传处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通气(座谈)会,保持与媒体沟通联系和良好互动。针对影响较大的卫生健康领域突发事件、社会高度关注的卫生健康热点问题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请相关处室负责人或有关专家介绍相关背景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增强媒体对卫生健康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实效性。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及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如需发布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卫生健康信息及科研成果等内容,要预先制定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计划,与宣传处协商统筹安排。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接受记者采访。第三章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十二条  委机关新闻采访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宣传处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委机关的采访申请,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协调有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各处室原则上不擅自受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经委领导同意的除外)。第十三条  媒体记者要求就某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采访,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第十四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处室应积极应对,主动配合媒体采访,及时邀请权威专家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避免媒体刊发不科学、不准确的信息,误导公众。第十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一般不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原则上不接受媒体电话采访。第十六条  委机关各处室收到宣传处转来的新闻媒体采访要求后,需在当日内反馈是否接受采访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快落实采访事宜,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意见。如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以便宣传处及时与媒体沟通或调整采访计划。第十七条  境外媒体记者的采访申请,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应规定,报经市外宣部门同意后执行。第四章  新闻宣传口径制作第十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和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所承担工作制作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宣传处根据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和舆情变化情况,及时向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提出答问口径需求。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须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形成书面答问口径。第十九条  各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提供的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须经单位和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卫生健康领域突发事件、重大敏感问题答问口径须报委主要领导同意。第二十条  发布重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部署卫生健康重要活动前,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商宣传处认真研判有可能引发媒体关注或炒作的敏感问题,及时准备答问口径,并在发布政策、组织活动时同步进行舆论引导。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进展和舆情变化及时更新相关工作的答问口径,供宣传处备用。 第二十二条  对卫生健康领域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相关处室须准备原则性的答问口径,表明态度,争取舆论的理解和支持。第五章  舆情监测和处置第二十三条  按照“及早发现、及时报告、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舆情收集、上报、应对和反馈等工作,相关处室、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应密切关注舆情发展态势,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沟通机制,加强联系,实时监测有关卫生健康重点舆情。委宣传处加强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工作指导,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室按照有关要求,迅速调查,及时处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宣传处。第二十五条  发现重大舆情,第一时间报告委领导并及时通报相关处室,协调做好应对准备,争取舆论主动,防止不实信息扩散。各市(区)、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和各处室要密切关注业务工作所涉舆情,及时与宣传处沟通。第二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紧急医学救援的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以及其他卫生健康舆情事件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科学应对,领导带头、明确分工,及时准确、掌握主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进行处置,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规范(试行)》执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新闻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新闻宣传培训第二十七条  做好新闻宣传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宣传处工作人员、各处室新闻联络员;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闻宣传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苏大各附属医院及、各直属单位从事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宣传工作条例;国家、省、市宣传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新闻传播理论与实践;我市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工作部署和任务;新闻宣传业务技能和卫生健康舆情应对和处置、互联网+卫生健康宣传、健康科普精准传播等。第二十九条  每年制订年度新闻宣传培训计划,列入全委培训总体计划。第三十条  加强对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闻宣传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从事新闻宣传的相关人员参加专题培训。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新闻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需紧急医学救援的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件,以及可能或已经引发公众关注的卫生健康相关舆情事件。本制度所称舆论引导工作,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单位针对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卫生健康领域突发事件,开展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内部沟通、新闻发布、健康传播等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委宣传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宣传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发展服务,特制定以下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一、新闻稿件发布制度新闻稿件发布是检察政务公开和检察新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干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新闻宣传工作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一)新闻稿件发布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在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我院检察队伍建设情况、政务管理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正义;针对社会上有关检察工作的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检察工作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二)新闻稿件发布的组织管理。院政治处为新闻稿件发布的责任科室,全院所有外宣稿件必须统一由政治处向新闻媒体发布,其他科室严禁擅自对外投稿,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新闻宣传稿件的发布程序。第一步:各科室撰写新闻稿件,新闻内容不得违背事实,不得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步:稿件作者填写新闻稿件审批表(见附件),将稿件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并在稿件审批表上签字;第三步:稿件作者将新闻稿件和新闻审批表交院政治处,由政治处统一对外投稿。二、媒体采访接待制度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要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的劳动,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对新闻媒体关注的检察热点问题,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介绍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正面引导。(一)媒体采访接待的组织管理。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由院政治处归口管理,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媒体采访接待实行预约制度,对未经预约直接到有关科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科室干警应当将其介绍到政治处履行预约程序。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并通过院政治处采访安排前,全院各部门及其干警严禁直接接受任何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要求,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媒体采访工作的接待程序。第一步:新闻单位向院政治处提出媒体采访或约稿申请;第二步:院政治处根据采访要求和采访提纲,报有关分管领导同意;第三步:院政治处根据采访内容通知有关科室接待采访事宜。第四步:有关科室接到采访任务后,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向新闻单位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及时反馈院政治处,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政府与公众沟通中体现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效能。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等方面,新闻发言人应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为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保持与公众的信息畅通,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社会稳定。立足于实事求是,按新闻规律办事,推进检察资讯公开、透明,加强检务公开工作的建设。(一)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力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检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从理论上说,除涉及检察机关安全、保密的信息外,都应公开。检察机关不能神秘化,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便捷、及时、有效的方式。(二)引导舆论,协调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检察机关借助媒介平台与公众沟通,通过两微一端、以案说法、接受媒体专访、网络互动等方式,围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重大犯罪案件等做好专题性法律宣传,围绕群众关心、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引导宣传。促进检察形象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三)明确责任,严守新闻宣传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严守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随意更改发布内容和做超出发布范围的解释、说明或评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局机关)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xx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xx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和各市州xx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质监局)及省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协调、严明纪律、服从全局、资源共享、规范程序、分级负责、正确引导、注重实效。全省质监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在省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局新闻宣传工作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市州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省局,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第四条 质监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内容是:一、制定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对质监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法律法规、公告的宣传报道;三、组织质监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质监工作进行协调安排;四、组织汇编、制作反映质监工作的影视、声像、图片和文字宣传品。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分局)、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局都要有专(兼)职新闻宣传通讯员。通讯员要及时通报重大业务动态,将需要进行新闻宣传的资料提供给省局办公室,以便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 质监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称《保密法》)和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对涉密的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质监动态、可能影响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等敏感消息,不得擅自在媒体上公开宣传。确需对外进行宣传的,须严格按审批程序,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质监新闻宣传工作是质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质监系统各级领导应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经费上予以必要保障。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八条 省局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质监系统内的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会同相关处室(中心、分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对外宣传口径及背景材料,审核局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报道稿件;跟踪研究分析xx的热点、焦点新闻舆论动向;组织开展重大新闻宣传工作后评估等工作。第九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分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质监部门宣传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与省局办公室的日常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拟宣传的工作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为领导、新闻发言人提供采访、发布信息中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基本意见或文字的初稿,以及涉及本专业领域内热点、焦点和敏感问题的对外统一口径的初步意见;提供涉及本专业内容的有关新闻发布、报道的理论性表述及本级局局领导署名文章的初稿等工作。第十条 市州质监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确定新闻发言人工作机构,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第三章 日常新闻宣传工作第十一条 日常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各单位主动策划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新闻采访、行业及本单位重大事项报道、主题系列活动等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上进行的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质监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省局党组的部署和年度计划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应围绕质监中心工作确定新闻宣传重点。第十三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全省质监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各级xx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省局的工作部署和各自工作特点拟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省局各处室(中心、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质监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和季度宣传重点,并通报省局办公室;临时的重大活动或事件需进行宣传的,由各处室(中心、分局)准备有关资料并提前通报省局办公室,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单位,应提倡新闻发布优先原则,涉及到重大宣传事项,原则上应采取相应新闻发布方式进行,力求做到统一口径,及早表态,主动引导。第四章 新闻发布制度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或省局主要负责人发布电视讲话或书面发布新闻等形式。第十六条 省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省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省局就质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工作部署、活动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遇重大事件,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第十七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筹备、新闻信息的收集、新闻内容的报批、新闻通讯员网络的管理和考核、新闻信息发布效果的评估、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等工作。第十八条 各处室(中心、分局)或直属单位需要确定新闻发布方式的,应提前与省局办公室协商,报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由省局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中心、分局)进行。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发布新闻的处室(中心、分局)或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印;各新闻单位记者由省局办公室负责邀请。如有境外记者参加,须由省局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第二十条 全省质监系统各单位应尽快建立质监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处置的新闻报道应急预案,严格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第二十一条 当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发生时,事件处置机构原则上应迅速收集基本信息,与省局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联系,确定和统一相关信息口径后,经省局同意,在最短时间内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要建立与媒体的联系机制,确定训练有素的新闻发言人,尽快发布现场处置情况,并根据事态最新进展,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六章 新闻稿件提供与审核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良好宣传报道效果,各类质监新闻宣传报道,均应由组织者提供相应的新闻稿件和背景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类新闻稿件(含图片,下同)实行自审、送审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闻报道。省局各处室(中心、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发送省级及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的稿件,经自审后,送省局办公室核备;发送中国质量报的稿件自行负责审稿。第二十四条 重大会议及重要活动宣传文稿的审查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省质监局新闻发布会素材由各相关处室提供,文稿由省局办公室组织核定,必要时报请新闻发言人和省局相关领导审批。(二)省局新闻通气会、吹风会、媒体见面会、记者招待会文稿,由省局办公室审定;涉及xx综合性情况,经省局办公室审查后,报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局领导审批;涉及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情况,由省局办公室商请分管局领导审核。(三)各处室(中心、分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州质监局主办的活动的新闻稿件,由相应机构负责审核。(四)凡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第七章 新闻媒体采访协调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系统新闻采访应遵循采访媒体与被采访对象自愿、采访提纲协调一致、报道作品尊重被采访者意愿的原则进行。第二十六条 省局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媒体对日常质监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采访内容批转相关部门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资料,经办公室核备后,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二、如相关部门决定暂不接受采访,由相关部门提出暂不接受采访的口径,由办公室向媒体解释说明。三、对需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确定接受采访人员。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接受采访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四、上述代表单位接受采访完成后,正式报道作品(文字部分)应由被采访对象或相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复核后方可对外报道。被采访对象署名一般应署工作单位和职务、姓名全称。第二十七条 新闻媒体对省局领导、各处室(中心、分局)、直属单位领导的采访,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并报分管局领导或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八条 省局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质监业务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境外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境外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质监工作涉密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任何《保密法》规定的禁止提供的资料。第三十条 省局各处室(中心、分局)、直属单位和各市州质监局接到境外媒体采访申请,应及时请示各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省质监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得邀请境外媒体参加。因特殊情况需邀请境外媒体参加的,须报总局及省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批准。第八章 国际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局系统的信息网站是宣传质监工作的重要窗口。省局各处室(中心、分局)需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的质监工作信息,统一在省局网站上发布。省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对质监系统互联网站新闻宣传进行指导和管理。网站发布信息的技术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发布的新闻或信息内容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第三十三条 省局各处室(中心、分局)、各直属单位设立国际互联网站,须报省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上述单位设立的国际互联网的发布内容须严格审核把关制度。第三十四条 省局及各处室(中心、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州质监局设立的国际互联网站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要求。不得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不得转发其他互联网站发布的未经核实的内容。质监系统的国际互联网站不得设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式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BS)。第九章 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五条 全省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要纳入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本单位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先进表彰活动中,要将新闻宣传工作列为专项的考核指标,切实推动新闻宣传工作。第三十六条 全省质监系统各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个人,不得越权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擅自接受采访,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造成新闻宣传报道失实、泄密或对质监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省局每年设立相应的全省质监年度新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年度新闻宣传工作业绩突出、社会反响好的工作人员和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xx省xx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xx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网络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监系统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为各级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方针政策、指导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第三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到迅速、准确、及时、安全报送。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省xx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具体信息的搜集、整理、联络及局机关信息载体的编发工作。第五条 各市、县(区)质监部门及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人,确定1~2名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审批和采集、综合、分析、上报工作。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信息工作任务第六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质监系统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处理、通报、存储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各单位的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第七条 各单位应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第四章 信息工作人员第八条 为保证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保持信息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xx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一)主动了解国家xx方面的政策、行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质监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要事件;(二)协调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三)与省局办公室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单位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信息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省局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第五章 信息采编第十三条 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三)总局及省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本地区、省局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五)本地区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质监工作的政策法规;(六)质监工作发展态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七)与质监工作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事件;(八)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九)其它需要报送的信息。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术语准确。第十五条 信息员应把握信息的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第六章 信息报送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各单位应当及时、保质、保量报送信息,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一)质监系统工作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局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有时间要求的,要按时报送。(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一般事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三)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大政策法规措施和调研活动,有关单位应在会议和调研活动结束后或政策法规措施出台后x~x日内报送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省局办公室适时发布信息报送要点,供各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也可向有关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单位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第七章 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政务信息简报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一)政务信息简报:xx省质监局编发的《政务信息简报》;(二)网上发布:xx省质监局内网论坛(三)信息按内容上报省委、省政府及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保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第二十三条 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省质监局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该通报是考核与评价各信息报送单位信息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将每月的《信息采用情况通报》送给本单位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阅示。各单位主管政务信息本单位的领导应据此了解、调整和改进本单位的信息工作。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作要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评。信息考评依据《xx省xx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分管理办法》执行。省局办公室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评选,评出优秀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xx省xx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分管理办法为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评价标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发挥政务信息对质监工作的指导、宣传、服务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评分对象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xx局。二、评分标准(一)省局机关综合处室每月报送信息基本条数为x条,计xx分,不足x条的,每条扣xx分;其中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处、后勤中心、信息中心、评审中心每月报送基本条数为x条,计xx分,不足一条的,每条扣xx分;业务处室和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局每月报送信息基本条数为x条,计xx分,不足x条的,每条扣x分。超过基本条数每条计x分,但每月总分最高不超过xx分。(二)省局《政务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要闻专稿、建议思考类每条计xx分,动态简讯类每条计x分,得到省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xx分。(三)通过省局办公室上报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总局采用的信息每条计xx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加xx分。(四)通过省局办公室上报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政务信息,每条加xx分;得到中办、国办领导批示的再加xxx分。(五)信息被上述多部门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省局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被省领导、总局领导、中央领导批示的,重复计分。(六)参与省局办公室组织的政务信息调研、约稿按时完成的,每次计xx分,无故不参加并未作书面说明的,扣20分,取消当年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比资格。(七)上报失实或错误的政务信息的每条扣20分,对严重失实或错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该单位、该信息员参加评比政务信息工作先进的资格。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一)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有领导分管,为政务信息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具体政务信息工作有专人负责;(二)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信息报送经常化、制度化;(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政务信息,信息客观真实、质量高;(四)单位得分在评分对象中处于前列。四、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一)坚持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质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热爱信息工作,实事求是,勤奋敬业,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三)信息意识强,报送数量多、质量高、时效强、内容准确、采用率高、成绩突出;(四)所在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成效明显。五、评比办法(一)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采用计分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主要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评比条件进行。(二) 评比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提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省局领导审定。(三) 评比工作于每年年终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x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实现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发挥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和推动人大工作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对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紧紧围绕全市人大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信息和新闻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系统性、主动性和真实性,提高新闻宣传质量,为促进全市人大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三条 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创新人大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功能,增强宣传工作实效。第四条 热情面对新期盼,积极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 扩大新闻宣传效果,有效应对社会思想、舆论环境、传播媒介等方面发生的新情况新挑战,牢牢把握人大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扩大人大宣传的影响和效果。第六条 组织参与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好新闻奖评选活动,对获得全国、省级人大好新闻奖项的作品及作者进行表彰奖励。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日常管理,密切保持与市委宣传部的工作联系,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直新闻媒体共同开展人大工作新闻宣传报道。第九条 凡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涉及全市人大工作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自身业务工作及时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遵照有关规定,在《xx人大》内刊、xx人大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刊登,并对宣传内容负责。第十条 涉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全市调研考察等重要新闻、会议讲话,须报送办公室同意后刊登。第四章 工作指导和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上报、反馈和存储等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信息和新闻宣传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报道。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人大的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组织信息报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信息稿件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整理后在相关新闻媒体统一发表,并上报省人大宣传平台。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政策和法规,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公正报道。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常委会办公室对所发新闻稿件要认真审核,凡未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和重点新闻需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才能上报和播报。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各县(市、区)人大信息报送人员要努力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热爱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人大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文字能力,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第十七条 报送的稿件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各项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客观反映市、县、乡(镇)三级人大工作中的新举措、新亮点,积极总结在新形势下推动基层人大依法行权的经验做法,利用人大职权解决群众诉求的典型事件,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上级和市委有关人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其他依法需要向全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质量上要保证信息和新闻资料真实可靠,报送及时,实事求是,突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大每月上报有价值的信息和新闻稿件3 篇。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每年至少报送xx篇信息稿件,其中深度报道稿件不少于x篇。第六章 奖励机制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强对机关宣传工作的考核,建立新闻宣传通报制度,由办公室对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室宣传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x次。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将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影响力作为年末评先选优活动的重要参考,对采用率高,形成良好社会反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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