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分析
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分析一、当前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专做赈灾募捐、救孤助残、扶贫帮困、优抚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什么执法部门,甚至有一部分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重说理、轻处罚等偏差。此外,受传统丧葬祭祀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使殡葬执法遇到了许多困扰;受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状,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二)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法制机构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大多数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国家民政部也是去年10月才刚刚成立政策法规司,许多基层民政部门不仅没有法制机构,甚至连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都没有。由于法制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专门的执法队伍尚未建立,无法统一规范行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执法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极大地制约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很不相适应。(四)装备经费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外出执法办案离不了车辆、电话、对讲机等交通通信装备和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日常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立法调研、法律咨询,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也需要行政开支。由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一直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设)备不能及时配备,执法办案所需费用无法例行开支,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五)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同志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日常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没有形成制度,执法监察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二、对进一步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健全民政法制机构。民政法制机构在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法制工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立法调研、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下一步市、县级地方政府落实“大部制”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各省市和县区级民政机关均应设立政策法规处和法制科,并分别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统一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要努力克服困难,从工作实际出发,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推进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安排的原则,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立法调研,编制切实可行的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程序繁琐、周期较长,民政部门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而应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规定民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避免过分强调联合执法带来的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难以协调等弊端,树立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通过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为拓展民政工作领域、创新民政工作体制扫除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推动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民政工作权限法定化、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形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的力度,通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月、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民政各专业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努力适应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教育和引导民政执法人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肩负起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统一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执法检查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逐步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在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落实民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建立自上而下的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和执法质量检查考评机制。平时,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年年底结合业务工作目标考评,集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五)落实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明确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协调解决民政执法专项经费问题。在目前执法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要争取通过内部调剂筹措资金,解决部分急需执法装(设)备的购置费用。为加强民政执法队伍管理,增强民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易识别性,促进民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统一制定全国民政行政执法标志,用于车辆等执法装(设)备的明显标示,并参照城管、劳动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服装的样式和标准,统一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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