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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信息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履职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及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下辖村委会、直属单位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审核备案、监督考核及整合关停等工作。
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第一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政务新媒体的检查、监督、整改、问效及整合关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属省、州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确保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专栏、政府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的管理职责在同一职能机构;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第八条 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九条 乡镇、市属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集中在xx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数字xx”微信公众号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和提供政务服务,确因工作需要开办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办建设。已在使用又不便整合关停的政务新媒体,需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备。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一条 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政务新媒体工作设备配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账号名称中凡含有行政区划地名或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中文文字、汉语拼音或英文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市属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x个工作日内填写《xx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将注销手续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xx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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