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关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我们党基于对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5年治国理政规律性认识所作出的战略决策,表明我们党站在时代高度,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以更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国家治理能力孕育的基础。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一、从“管理”到“治理”体现执政理念的根本性转变
从我们过去通常讲的“管理”到现在的“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有着非常重要的理念和内涵上的差别。“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中。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茨(R.Rhodes),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他们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合作伙伴》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治理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合作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化解矛盾的过程。“管理”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界分,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当代公共管理变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即以“治理”消除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尽管政府依然是公共管理功能和责任的承担者,但是由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不同行为主体间形成了一种有机合作关系,从而让更多行为主体如社会组织、社区自治和公民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关心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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