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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文模板】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2021【公文模板】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一、“引述来文”部分的构成要素      “引述来文”部分由哪些要素构成?多年来,以“来文名称+发文字号+收讫语”方式对来文进行引述渐成一种定例,一些教科书认为这三个要素次序固定,且缺一不可。这种模式长期以来被认为“有法可依”,因为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前已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曾明文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但是如果至今仍将该模式作为引述来文的法定标准或规定范式,则未免有些不妥。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并无引述来文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而只是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的审核重点包括“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但是引文时如何标注,或引文格式怎么才算准确,并未具体说明。因此,在旧公文法规“失效”、新公文法规“失语”的情况下,引述来文是否还要严守“来文名称+发文字号+收讫语”这种固定化的要素组合方式,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下面以中国政府网(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所登载的11篇国务院办公厅函和66篇国务院批复为样本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在这11篇函中,引述来文时未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函共7篇,占函总数的63.6%,属多数情况;引述来文时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函共3篇,占函总数的27.3%,属少数情况;未引述来文的函有1篇,占函总数的9.1%,属罕见情况。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4〕81号)为例,引述语为“你们关于报送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引述来文时不标发文字号,写法相同的还有“国办函〔2014〕24号”“国办函〔2014〕25号”“国办函〔2014〕26号”“国办函〔2014〕27号”“国办函〔2014〕28号”“国办函〔XXXX〕115号 ”函,数量居多。与此相反,以“你委《关于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西部〔XXXX〕1552号)收悉”这种“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方式引述来文的只有“国办函〔2014〕92号”“国办函〔2014〕66号”“国办函〔XXXX〕89号”函。此外,公开登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4〕40号)全文未见引述来文,开篇即直接陈述审批依据和审批意见,未交代来文名称,更未写明来文的发文字号。作为一篇被动答复的审批公文,必定对应主动制发的请批公文,此处对来文信息的缺省,具体原因笔者虽不得而知,但考虑到该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敏感问题,所以估计可能是出于保密需要而进行了文字层面的技术处理。      在66篇国务院批复中,引述来文时未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共29篇,占批复总数的43.9%,虽属少数,但因超过四成,仍属显著。以《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50号)为例,引述来文仅是“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一句,未引发文字号,写法相同的还有“国函〔2015〕44号”“国函〔2015〕18号”“国函〔2015〕11号”“国函〔2014〕149号”“国函〔2014〕126号”等28篇。引述来文时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批复共37篇,占总数的56.1%,如《国务院关于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0号)一文,以“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169号)收悉”方式引述来文,表述严整,要素齐全。      由此可见,自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施行开始,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制发的批复、函等答复性公文中,并未坚持开篇“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惯用程式,而是形成了“引述来文”时只引来文名称而不引发文字号的写作新趋向,从而消解了此前普遍遵行的“引文必引发文字号”的行文套路。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办公厅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它们在“引述来文”上的写作实践间接说明了“发文字号”不再是非引不可的写作要素。      二、“引述来文”部分的行文表述      答复性公文在引述来文时要注意表述上的完整与规范,做到措辞严谨,表意周全,言简义丰。“引述来文”的表述模式大体有两种,一是“原题原号式”,一般由“来文标题+发文字号+收讫语”等要素构成,特点是来文标题必须原样括引标出,且其后必定标注完整的发文字号,要求要素齐全、表述精准,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XXXX〕120号)开头“你省《关于申请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呈〔2012〕30号)收悉”一句,要素明确,表述清晰;二是“简笔直陈式”,一般由“来文名称+收讫语”等要素构成,其特点是来文的题目不用书名号标引,且其后并无发文字号,要求运笔紧凑,简明直陈,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4〕24号)中“你们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即属此类,简笔表达,文意贯通。      下面讨论一个“引述来文”表述方面的细节问题:如何写好所引“来文名称”之前的“你委”“贵厅”之类的称谓语?这首先需厘清答复性公文的主送机关与来文的发文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是复文的主送机关等同于来文的发文机关,即“针对甲机关的来文只答复给甲机关”,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XXXX〕96号)中,国务院针对“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只批复给发改委;或“针对甲、乙、丙机关的来文只答复给甲、乙、丙机关”,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系国务院针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的请示而批复给该省该部。在这种关系中,如果来文标题中不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则复文在“引述来文”时在标引来文标题前应先写明“你部”“你省”等称谓语(在审批函中也有称对方“贵市”“贵县”等的情况),如主送给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XXXX〕44号)开头的“引述来文”部分写为“你省《关于呈请批准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的请示》(黔府呈〔2010〕30号)收悉……”这里“你省”的标注与来文标题中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缺省密切对应,不标注称谓语则显得开篇唐突;如果来文标题中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则复文在“引述来文”时直接陈明引来文标题,之前不必写明“你部”“你省”之类的称谓语,如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55 号)开篇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请示》(银发〔2015〕74号)收悉”引述,言简意赅,若强加称谓语而写成“你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之类,则稍显表意重复、语句拖沓,致使行文不够简洁。      第二种关系是复文的主送机关并不等同于来文的发文机关,出现前者多于后者的特殊情况,即“针对甲机关的来文答复给甲、乙、丙机关”。这时则需鲜明地在“来文名称”之前指明所复来文的发文者,如《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62号),虽是针对“发展改革委”的请示进行批复,但该批复的主送机关却不限于“发改委”,还包括“江西、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因此,该批复开篇在引述《关于报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这一来文标题前,先指明其发文单位“发展改革委”。第二种关系下的称谓语需具体表述,不能简化为“你委”“贵厅”等,以图标明来文出处,防止指代不明而发生误解。       三、“引述来文”之后的过渡问题      “引述来文”与“答复意见”之间一般应设置发挥承启作用的过渡语,而过渡语写作中应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考虑答复性公文的发文机关是否属于受权答复。如果不属于受权答复,则在引述来文后直接写明“现××如下”即可,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XXXX〕83号)在引述语后直陈“现批复如下”,言简意明。如果公文属于受权答复,则应在引述来文后说明权力来源和授权意见,进而承前启后。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4〕25号)一文,在“你们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的引述语后,以“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进行了过渡,指明针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的答复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属受权复函,强调了公文效力。这一交代事关复文的法定效用,行文中不可缺少,需清晰表述。再如,同是强调受权发函,上文过渡语凸显的是受权于国务院,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国办函〔2009〕 80 号)则在过渡语中指明“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凸显的是受权于国务院领导同志,二者虽然遣词近似,但表意仍有差异,可见“引述来文”后过渡语的表述须简明精确。      二是要考虑答复性公文的文种属于哪种具体类型。文体种类不同则引述来文后的过渡语措辞各异,若是以批复行文,则过渡语常写为“现批复如下”;若是以函行文,则过渡语常写为“现函复如下”,此二者不乏典例,不再赘举。以通知行文,则过渡语常写为“现通知如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XXXX〕93 号)一文,针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进行答复,在阐明“经国务院批准”后,以“现通知如下”引领下文,进行过渡。      三是要考虑答复性公文是否采用篇段合一的形式。若复文在结构上分为若干段落逐层阐述,则“引述来文”一般独立成段,可以设置过渡句使行文连贯紧密,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正文分为六个段落,主体部分不仅表达了“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行文主旨,还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围绕四川天府新区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若干指示。在“引述来文”和“指示意见”之间,以“现批复如下”承转。若复文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引述来文”部分则不再独立成段,相关的过渡语句自然省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作为中国专利周支持单位的复函》(陕政函 〔2012〕173号)为例,在以“贵局《关于商请作为中国专利周支持单位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12〕142号)收悉”过渡后直接进行答复,表明“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作为2012第六届中国专利周支持单位”的立场,二者之间并无过渡,用语简练,直陈主旨,也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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