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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共15篇)

2021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共15篇)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因工作需要暂时在驾驶岗位上的非专职驾驶员。第三条  局人秘股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效能办配合监督检查。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在局办公车辆不足情况下,局人秘股有权统一调度。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人秘股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人秘股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第六条  未经领导批准,禁止私自用车。第七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车辆要及时清洗,保持内外干净。第八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车辆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经负责人同意后报局人秘股,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的维修管理。第九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申报计划,经局人秘股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第十条  车辆油耗管理由人秘股负责。每月1日由人秘股统计公布月行车里程、月耗油量。对于油耗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驾驶员向局人秘股汇报原因,由局人秘股组织鉴定,经鉴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要及时通知局人秘股,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损坏的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第十二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局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存放地点,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外出期间,凡是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在酒店、桑拿、歌厅等娱乐场所门口。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五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第十六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第十七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八条  以下列行为的处罚:1、车辆发现未按规定位置停放,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2、车辆不能及时清洗干净的,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3、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将车辆交给本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发现一次驾驶员和驾驶人各罚款50元;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驾驶的,对驾驶员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4、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用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5、酒后驾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驾驶员作待岗处理。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除按法律追究有关责任外,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查扣、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个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票),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五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按实际经济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局里承担的剩余部分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1、全部责任: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50%,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1000元。2、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40%,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800元。3、同等责任: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500元。4、次要责任: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20%。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人秘股,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人秘股。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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