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类保障二类管理”工作方案(区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类保障、二类管理”工作方案(区县)
(2)普通卫生院根据中心卫生院的机构设置,不设口腔科、药房x个科室;
(3)库区卫生院内设行政科(包括院长室、办公室、财务室、后勤部等)、综合科(包括门诊部、住院部、护理部、外科、内科、妇科、药房等)、公共卫生科、中医科和医技科x个科室。
(二)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
政府落实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乡镇卫生院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明确一类财政供给(保障)的范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
1.落实人员经费
(1)落实在编在岗人员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类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人才岗位津贴和山区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支出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并全额安排,工资总量按照实际在编在岗人员核定。其他需重新核编的在岗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类支出,其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待正式纳编后,一并由县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2)购买服务和临时聘用类人员
临时聘用类人员是指按县委编委会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数中,空缺编制中的临时聘用类人员,用于解决在岗在编技术人员不足的矛盾。空缺岗位聘用人员按照县统一购买服务标准给予每人每年包干经费x万元。严禁自行招录临聘人员。
(3)落实离退休人员经费
离退休人员按人社局核定待遇,扣减社保发放养老金后的工资差额补助;医保费按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施。
(4)卫生院的绩效工资类保障途径。
对地处偏远、地广人稀、服务人口少的库区乡镇的医疗卫生机构,考虑到其医疗服务收入难以保障机构运行和人员工资,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县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人均绩效工资标准由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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