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法草案①:监察委首要职责是监督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新华社记者金立旺摄
“我们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3月5日上午,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部长通道”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可以看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委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认为监察委的主要职能是调查,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是没有全面理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原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来也适用于监察法的实施。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在实现党纪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空白地带的同时,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领域,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好务。
当然,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各级纪委、监察委首要的职责是监督,绝不是说惩治腐败要松口气、歇歇脚。只有高压态势始终不减,纪律法律才会永久带电。必须果断稳妥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
聚焦监察法草案②: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
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决不是司法机关。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监督对象和内容增多了,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
还应注意,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聚焦监察法草案③: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决定了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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