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xx]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xx]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管理,统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3.--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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