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两高项目通知汇编(6篇)
目录1.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2.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73.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165.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 286.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3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态文明思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三、严格环境准入。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各地应积极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要求,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转型为电炉短流程。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将碳排放纳入“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落实各市和“两高”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四、规范环评审批。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类“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应按审批权限原则上应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应对排查出的在建“两高”项目环评文件逐一技术复核,复核重点为项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我厅将抽取各市已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今年,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对在建和已投产的“两高”项目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以后应将“两高”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各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市“两高”项目技术复核及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格式见附件2、3)。其余未尽事宜按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主动应对碳达峰碳中和挑战,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梳理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镇、部门单位、便民服务中心及企业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开展梳理排查工作。县政府将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促使全县工业产业提升效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步伐。二、梳理排查范围及内容(一)梳理排查范围。本通知所称“两高”项目,主要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项目,具体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梳理排查项目的范围为已建成投运的存量项目、截至2020年底已建成未入统项目、目前在建项目、“十四五”期间拟建项目。(二)梳理排查内容。一是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符合性情况;二是项目的审批、环评、能评、安评、土地、产能替代、能耗等量置换、大气达标规划等手续办理情况;三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四是项目能效水平达标情况;五是对“两高”项目的优惠政策情况。三、分类处置原则(一)针对2020年底建成未入统和目前在建的“两高”项目开展手续复核和能效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环评规划、能耗等量置换要求,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两高”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对能效水平未达到本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的项目,要形成能效整改方案报送市发改委,能效整改方案、能耗等量置换方案(由县上或项目所属集团公司提供)获得省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复工,否则不得投产。(二)对“十四五”期间拟建的“两高”项目,要严格项目准入,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要求以及无能耗等量置换方案的,要坚决停止审批。(三)针对已建成投运的存量项目,根据企业能耗控制水平建立能耗双控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年用能在10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由市发改委分解下达并实施考核;年用能在3000吨标准煤至10万吨标准煤以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其能耗双控目标由县政府根据辖区能耗总量预算,分解下达并实施考核。四、相关要求(一)明确时间节点。各有关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统计表,要认真填写各项数据,对需要核算的数据要严格按照相关公式计算,确保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并于6月19日前将统计表纸质版报送县发科局506办公室(需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发送邮箱:46032565@qq.com。(二)组织专班推进。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针对“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迅速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投资的副职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夯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企业尽快开展排查工作。待全县“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形成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整改工作。(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时报送“两高”项目统计表、不认真开展梳理排查,以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及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县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结合《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予以落实。一、强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约束各地在发布实施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进一步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并推进有关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及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惠州、湛江、茂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惠州大亚湾石化园区、湛江市东海岛石化产业园、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在修编规划时,严格控制石化、化工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并依法开展规划修编环评(包含对原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相关内容)。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纳入《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两高”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管理要求,不得随意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石化、煤电、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的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监督管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两高”项目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行重点污染物倍量或等量削减。石化等重点行业项目需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环境容量。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控制作用,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导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内容。积极推进“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要支持依托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CCUS)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燃煤电厂建设百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的可行性。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要对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建、扩建钢铁、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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