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规章制度】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防止在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高国有、集体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护集体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由镇纪委、镇“三资”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条 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四条 招投标范围 (一)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水电讯工程项目。 (四)绿化工程、装修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第五条 招投标程序 (一)民主决策。由镇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经镇党委会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主要采取公开栏、广播、电视、会议、网络等渠道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开竞标。5万元以下项目的竞标由涉及项目村竞标领导小组负责主持;5万元以上项目由乡镇政府竞标领导小组主持。竞标时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部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竞标单位严格按照无记名报名、交纳保证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程序进行。 (四)签订合同。合同由镇政府或村委会起草,经党委会或村“两委”会共同讨论通过后,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留取工程保修金,明确保修期,方可结清全部工程款。土地、商业用地、林地、滩涂或其他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合同按双方约定款项即结即清。 (五)收入缴存。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全部缴存镇“三资”管理中心专户。 第六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村集体招投标事项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审批。凡建设项目不按本制度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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