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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

2021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地委的领导下,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省委、省检察院、市检察分院、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组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全体检察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全面贯彻落实总目标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第二章 工作原则第三条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检令畅通。第四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治检责任,坚定X县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第五条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行使职权。第七条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统筹兼顾、求真务实等要求,观大势、掌全局、议大事、抓大事、求实效。第八条 坚决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上级党委及上级检察院党组决策部署,加强全X县检察院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 加强分院机关内设机构建设和地县检察机关管理,强化对机关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管理权限,加强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谋划和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发展。第十一条 全面负责分院工作,研究决定、组织落实、督促指导涉及全X县检察院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各类重大事项,引领全X县检察院工作围绕中心、紧扣全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全县整体建设。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对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第十三条 不断强化党组自身理想信念、政治定力、宗旨意识、担当精神、工作能力、纪律作风,真正做到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X县检察院分院、县委(书面)全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和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党组、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党组成员每年年终向党组述职报告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每月不少于1次,具体学习计划、研讨专题和相关学习制度由政治部按照党组授权,根据中央、省委、地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检察工作实际拟定。根据需要,集体学习研讨可以吸收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参加,也可以采用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方式扩大到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制度。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或者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列席。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和县委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分析研究全县检察工作形势,讨论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改革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要文件的审议等事项;研究部署全X县检察院工作,决定召开全X县检察院的重要会议,研究会议重要文件。(三)讨论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市检察分院、人大、县委政法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四)院内设机构职责设定、人员配置等事项。(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审批干部任免、调配事项等。(六)X县检察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等事项。(七)党组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其他须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县委、市检察分院党组要求和确定的主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深入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深刻反省、坚决整改,着力解决党组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党组成员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要按照中央、省委、县委的要求,带头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和每一名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相互交流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在真诚沟通中增进了解、增进团结、达成共识。第二十条 联系基层制度。建立党组成员基层联系点,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调研结束后及时撰写专题报告向党组汇报。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党组工作应严格程序,做到严谨、规范、务实、高效。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检察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及党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提交党组会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二)准备会议。议题材料由提交议题的部门准备,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要求应提前2天送院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由院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三)沟通酝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书记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党组书记应与检察长及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必要时,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可在会前向党组书记阐述自己的意见或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可由分管领导提出,会前协调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不得以电话联系、文件传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四)民主讨论。议题提交表决前,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坚持一事一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逐个发言并充分阐述意见,最后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并将议题提交会议表决。(五)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或指派其他党组成员将会议议题及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通报未参会的党组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党组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检院、地委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决策事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个人不得更改,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行。对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认为可以公开的外,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 跟踪督查。严格按照党组明确的要求和标准,督促抓好党组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明确工作事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落实要求。分管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确定的工作事项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落实。院办公室将重点工作事项完成情况印制通报。第二十七条 文件审签。严格按照职责权限传阅、传批、审定、签发党组文稿。(一)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二)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五章 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 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 对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市检察分院、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市检察分院、县委同志重要指示、交办的具体事项,党组应及时研究贯彻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并按规定进行专题报告。第三十条 对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组书记要定期检查、了解执行情况,党组成员要跟进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推进决策落实。对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党组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应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第三十一条 健全完善党组工作督查机制,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管理,列出工作清单,提出工作要求,由院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人事事项由政治部负责督办。第三十二条 结合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征求分院机关、基层院和其他单位对党组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决策部署,定期进行通报,诚恳接受评议。相关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第七章 工作责任第三十三条 积极配合市检察分院、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履职考核,对发生以下情形进行追责:(一)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高检院、市检察分院、县委领导同志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机关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和县委精神、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高检院精神、区检院、地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九)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第三十四条 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严重违反本规则出现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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