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汇编(9篇)(高校)
大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汇编(9篇)(高校)目录1.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22.教师岗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43.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64.岗位聘任竞聘方案 165.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196.外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47.关于值班、加班的暂行规定 258.岗位设置方案 279.内部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32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校请(销)假作出如下规定:一、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因病(事)假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一)部、处、系领导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1、三天以内(含三天):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2、三天以上:经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校人事部门备案。(二)一般教工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1、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由所有部、处、系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2、五天以上:由所在部、处、系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校人事部门备案。(三)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四)探亲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五)婚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六)产假:由本人申请、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x大学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办理,并向人事部门备案。(七)丧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请(休)假期满,应向所在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并向人事部门备案,逾期未归或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者,其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二、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一)事假:1、一个月内事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超工作量补贴;2、全年事假累计22天(含),取消年度一次性奖金;3、全年事假累计33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4、全年事假累计44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二)病假:1、一个月内病假在十天以上的:扣除当月超工作量补贴;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3天(含),取消年底一次性奖金;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4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6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三)旷工:1、请(休)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2、旷工半天至一天扣15元;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2天者,由所在部门核实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除名。(四)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教师岗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一、参加培训人员的范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是按照教育部教人司xx号文件要求对高校教师进行的上岗培训,是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新进入高校任教的职工、其他准备在高等院校任教的人员以及学校正式聘任的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且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学籍管理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学籍管理按培训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校内岗前培训,二是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参加省统一安排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具体要求如下:1、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到。2、学员在面授期间应统筹安排工作和学习,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请公假须由有关部门开据假条,加盖公章。3、学员要自觉参加考勤,按时上课、下课,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4、学员在面授期间,总缺课达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必须重修。5、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学员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成绩。6、学员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到岗工作。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须重新报名参加培训。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免修条件及手续1、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留底)申请办理免修手续。2、非师范院校或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学员,如正式修读过高等教育学或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可持有效成绩单申办免修手续。3、岗前培训报名的同时办理高等教育学及高等教育心理学的免修手续。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员请及时办理免修手续,报名后将不再办理。四、学员在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应爱护公物,遵守有关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赔偿。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体制,调动和激发全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现学校二次创业和升办本科的需要,根据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人事厅、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xx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强化竞争意识,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二、任务目标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基础,学校进一步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搞活用人和分配制度,建立起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能有效促进学校发展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使人才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最终实现教职工得到实惠,学校发展获得充分人才智力支持的良好局面。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xx大学全体在编、在岗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四、人员聘用制(一)聘用原则聘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基础。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要求(其中专职教师与学生1:18)核定编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学校的设岗范围内聘用。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是在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设岗范围内聘用。聘用坚持高效实干、注重实绩、体现竞争、择优聘任、能上能下的原则。(二)岗位管理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设置的标准范围内,坚持按需设岗、岗职相符、精简高效、结构合理、保证重点、主辅有别、激励竞争、群体优化的原则,设置以高校实验教师系列为主,辅以科研、工程、图资、档案、会计、经济、卫生、统计、律师等职务系列,其中高校系列最高职务设置标准为正高级。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为以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高级职务为30%(其中正高级职务为高级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为50%,主系列岗位职数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以上,严格控制非主系列的岗位职数。所有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适当倾向重点建设专业。所核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初聘和单列岗位。2.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行政管理编制,结合学校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的配置由学校根据各部门和工作性质统一调度。3.岗位职责的确定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由职能部门根据系列任职资格条件、学校工作实际和专业发展情况核定;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职责由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制定相应岗位职责报职能部门。所有岗位职责经学校审定通过后实施。(三)聘用对象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取得相应职务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教师岗位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岗位职责;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在相应岗位工作,能高效、全面地履行行政管理岗位职责,较好地为学校教学工作服务的。被聘用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应为称职以上格次。(四)聘用程序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发展,确定和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后待遇、聘期和聘用方法。2.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应聘人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3.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应聘申请,采取民主推荐,量化考核和竞争上岗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4.对产生的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聘用人选。5.公布聘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6.学校与经过公示期并且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不实的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五)聘用合同形式1.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的书面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学校的聘用合同是由校长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受聘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学校在与受聘人订立聘用合同时,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2.聘用合同的签定聘用合同是在学校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学校有关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根据学校各方面规定,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聘用合同签订后,送市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六)聘用期限根据聘用岗位特点、学校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情况,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可分为下列情况:1.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2.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工作连续性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一般签订3-5年的中长期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预期目标的,合同期限可确定为工作任务完成时为止,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4.对于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将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5.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学校与其签订1年的试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初聘手续或重新签定聘用合同。6.已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离岗者,经过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延退手续后,办理延聘手续,期限不超过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延退期限。(七)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聘用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2.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3)符合国家人事部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胜任的;(7)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8)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10)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11)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2)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5、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及调离学校的,合同自行解除,上学期间,待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6、连续病假、事假一年以上的不能正常工作的,合同自行解除,病(事)假期间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7、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依法服兵役时,可以单方面书面解除合同;8、受聘人员被聘用后,发现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意见;9、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10、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1、受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聘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八)待岗人员的管理1.在学校公布岗位后通过竞聘而未被聘用经过学校调整、本人同意换岗竞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在学校公布岗位后不参加公布岗位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已经被学校聘用但因故被解聘而换岗竞聘仍不能被聘用的人员为待岗人员。2.待岗人员通过学习可在校内重新竞聘或换岗竞聘,或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签定临时合同,安排临时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外流动。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少数因身体健康原因等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学校教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学校同意,上级部门批准,实行内部离岗休养。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根据不同情况享受相关的待遇。离岗学习的待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按300元/月发放学习生活费,不享受校内各种福利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学校安排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其本人档案工资的70%发放工资,不享受校内各种福利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内部离岗休养人员,休养期间,由学校发给国家规定的职务等级或技术等级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不进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工资。待岗人员通过培训3年后仍不能上岗的,学校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其人事关系移交政府人才服务机构。4.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本方案实行后新聘用的教职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决定续聘或不再续聘,对于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被解聘的人员,学校将其人事关系交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五、完善考核制度依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考核为基础对被聘任人员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一)考核的形式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平时考核以部门为基础,每季度定量核定考核内容,由部门填写《平时考核量化表》;年度考核由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结果统一组织;聘期考核由学校根据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组织。(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从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德: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奉公守法、职业道德情况;能:业务水平知识更新程度,独立工作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勤: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岗位出勤率、勤奋敬业情况;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情况;廉:廉洁自廉、遵纪守法情况。(三)考核格次及其标准考核格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其标准为:优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突出,综合评分优。称职: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德、能、勤、廉五方面达到任职要求,综合评分良;基本称职:有一定思想政治素质,能履行岗位职责,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基本能达到任职要求,综合评分合格。不称职:思想的政治素质,工作态度态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有一项(差)以上达不到要求,综合评分差。(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做为竞聘上岗的重要依据,与受聘人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年度评先等相挂钩。六、加强领导(一)为保证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学校成立“xx大学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内容广、难度大、环节多,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人事制度改革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积极配合学校,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党支部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工作收到实效,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岗位聘任竞聘方案根据上级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及《xx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化我样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全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本着“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为原则,校党委决定对全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下行政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采取公开竞聘的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把真正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廉洁奉公的优秀人员聘任到学校的各个岗位上来,保证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二、竞聘岗位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1:16的比例要求核定学校总的编制情况,各部门岗位可依据《xx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核定。三、竞聘范围及条件(一)竞聘范围全校在编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岗位的竞聘。(二)竞聘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事业心;2.德才兼备,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岗位工作能力及专业知识;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敬业精神,身体健康;4.竞聘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四、竞聘程序1.竞聘工作在“xx大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2.组织学习《xx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明确竞聘原则、程序、范围和条件;3.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4.公布设岗情况及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5.组织报名,可以本人对照岗位申报,也可以部门推荐,报名情况由部门汇总后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6.各竞聘部门将竞聘大会的时间报人事处并向教职工公布;7.竞聘演讲、民主推荐。竞聘者根据竞聘岗位要求,在竞聘部门组织的竞聘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根据演讲结果,由竞聘部门提出民主推荐意见报人事处;8.履行聘任手续。根据各竞聘部门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由人事处报“xx大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履行聘任手续。五、聘用办法聘用由校长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受聘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六、其它情况说明1.见习期、试用期人只签定见习(试用)期合同,不参加竞聘。2.落聘、拒聘人员按照《xx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管理。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我校师资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及xx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引进人才的原则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人才引进要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拟发展的新兴学科,兼顾其它学科,要注重新专业、实验室师资建设及管理队伍建设。保障我校人才队伍科学、协调、持续、稳定地发展。二、引进人才的范围(一)两院院士;(二)省部级及以上特聘教授;(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四)教授;(五)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三、引进人才的程序(一)各部门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部门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并纳入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多渠道获取高层次人才信息。(三)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学术评鉴,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学校审批。(四)学校同意引进的人才,报市人事局审批。(五)人事局审批同意引进的人才,由校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四、引进人才的待遇(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1.年薪面议;2.配备专用轿车;3.在学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22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40万元;4.提供科研启动金120万元,组建专业研究所并安排2-3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二)省级及以上特聘教授1.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年12万元,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2.在学校工作期间,在新校区免费提供22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5万元;3.提供科研启动金60万元;安排助手1-2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2.在新校区提供20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5万元;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20万元;安排1-2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院给予适当资助。(四)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作为学科带头人(须经学校聘任)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3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资助。(五)教授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3.工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5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类5万元。(六)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完成副教授的岗位职责后按照副教授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2.在新校区提供15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学习补贴)8万元;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5万元。五、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不少于8年,且需签订岗位聘用合同,首次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其聘用管理按照学校职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二)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跟踪评价,建立学校高层次人才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其它考评的依据。六、其它相关规定(一)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牵头,科研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下设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引进人选组织考查,提出初步意见;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研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方面的其它相关问题。(二)引进人员如同时具备学历、职称等多项优惠条件,享受其中最高标准待遇。(三)引进人员的配偶若为学校所需专业的博士或正高,同时引进时除住房提供一套外,其它优惠待遇可同时享受。(四)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也可采用兼职、短期聘任等工作形式来学校工作。其待遇按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贡献大小等采取协约的办法确定。(五)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来学校后,由人事处组织签订相关的工作协议。学校若在引进过程中为第三方支付了培养费或赔偿费,则从其引进待遇中核减。(六)在服务期内,各层次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学校,如若必须调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须退还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师资队伍建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外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严肃纪律,加强对外借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借出条件及程序1、上级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指令借用且校内工作能妥善转接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借出工作。2、外借人员在离岗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到校人事部门备案。3、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外借手续及有关事宜。二、外借人员的权利、义务1、外借人员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2、享受本人在校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及劳保福利。3、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及学校工作人员应有的其它权利。4、承担向学校汇报个人工作情况的义务,并按月向学校人事部门上报经借人单位确认的考勤情况及年度工作鉴定。5、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及学校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其它义务。6、外借人员因从事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学校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作出处理。三、其它说明1、对不按时上报出勤情况及年度工作鉴定的外借人员,人事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扣发其福利、补贴,不认定其年度考核格次。2、外借工作期满应按时回校报到,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回校报到的,外借人员应提前告知校人事部门并出具有关手续,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延长外借手续。3、外借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返校工作,又不办理延长外借手续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福利及补贴,超过三个月视为自动离职。4、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关于值班、加班的暂行规定一、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对我校的值、加班工作做如下规定:1、正常值班: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按学期拟定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2、法定节、假日值、加班: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计划,写明值、加班人姓名、时间、事由及地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校人事部门备案,按计划组织实施。3、寒、暑假值、加班: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放假之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计划,写明值、加班人姓名、时间、事由及地点,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人事部门备案,按计划组织实施。二、值、加班的组织管理1、各部门值、加班人员每天值、加班需到校总值班室签名报到,人事部门对值、加班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2、各有关部门及时汇总本部门的值、加班情况及审批手续,正常值班于次月3日前上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值、加班于开学一周内上报。凡不符合上述申批程序以及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上报者,学校人事部门概不予以受理。3、对上报值、加班情况严重失实的部门,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值、加班的补助标准1、正常值班每人每天补助5元。2、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值(加)班每人每天补助10元。3、春节三天(三十、初一、初二)值、加班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本规定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岗是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全员聘用制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工勤队伍的建设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设岗原则1.坚持精简、高效、科学的原则。设岗必须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职数限额与结构比例内,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科学分类,优化结构。通过设岗,形成一种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的竞争激励机制。2.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岗位设置既要做到统观全局,综合考虑,又要从学校的中心工作出发,重点保证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在教师岗位设置中,既要重点保证重点学科及学位点建设中对高级职务岗位数量的需要,又要顾及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需要。3.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岗位设置要从严掌握,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各部门可在设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相关人员,人员可以流动,但岗位不能流动。但确因任务发生变化或遇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度调整。4.坚持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岗位应有饱满的工作量,明确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使岗位的确定与岗位管理的可操作性相结合,与岗位的聘后管理相结合.5.岗位设置要留有余量,以保证学校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等情况的需要。6.处理好教职工队伍现状与长远建设的关系,按照学校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平稳过渡,逐步到位。二、岗位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特点,全校岗位可设置为下列四大类:1.教学科研岗。教学科研岗是指为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所设的岗位。设教授岗、副教授岗、讲师岗、助教岗四种,其中,副教授岗又分设两个层次,上岗人员分别为:第一层次: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第二层次:一般副教授。2.教学辅助岗(或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教学辅助岗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电化教育、信息技术等人员所设的岗位。各个系列均根据不同的职务名称分设高级职务岗、中级职务岗、初级职务岗。3.党政管理岗。党政管理岗是指学校为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一般行政事务工作以及行政服务工作的人员所设的岗位。分两类:一类是担负有领导职务的岗位,包括校级、处级、科级;另一类是没有担负实职领导职务的岗位,包括校级、处级、科级、员级。4.工勤服务岗。工勤服务岗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作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工勤人员所设的岗位。包括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三、岗比例及办法教学科研岗教授、副教授岗位的设定比例和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专科学校到2005年教师高级职务比例控制控制在15-25%的要求,学校在定岗中,教授、副教授岗按占全校教师定编总数30%的比例进行控制,其中,教授岗占教师高级职务岗之比全校控制在15%,对不同学科和不同专业,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教授、副教授岗位原则上设置到教学系部,缺编单位和超编单位均以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为设岗基数。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分基本岗位、流动调节岗位和过渡岗位。流动调节岗位占高级岗位总数的10%左右,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定期调整,主要用在以下两个方面: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增设的高级职务岗位。创建新兴学科所需增设的高级职务岗位。(4)过渡岗位是学校为解决高级职务聘任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所设的岗位。过渡岗位数额的多少视情况而定,有的系部暂时不用的高级职务岗位,暂由学校收回,由学校作为过渡岗位统一安排使用。过渡岗位主要用于以下二个方面: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专家和外聘高级职务专任教师所需的高级职务岗位。由于历史原因,一些高级职务人数较多但岗位较少的系部,可设少量过渡岗位。讲师岗位的设定比例和办法学校在定岗中,设岗按占全校教师定编总数50%的比例进行控制。讲师岗位原则上设置到教学系部,缺编单位和超编单位均以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为设岗基数。助教的设岗比例原则上由各系、部从各自的学科梯队建设与教学工作需要出发,自行核定,报学校同意后执行。教学辅助岗教学辅助岗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控制在整个教师以外其他系列总编数的20%以内,教学辅助岗根据规定不设正高岗。中级职务与初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均控制在整个教师以外其他系列总编数的40%以内。其他系列的岗位设置由学校统一测算。党政管理岗党政管理岗按占学校实际编制的15%控制工勤服务岗工勤服务岗按占我校实际编制的5%控制。共中,教学系部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服务岗,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勤服务岗位。后勤部门的工勤服务岗随着后勤社会化的推进,条件成熟时由后勤部门自行确定,将不再纳入学校岗位设置范围。工勤人员中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再规定控制比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评或考核确定。四、岗位设置的实施与管理为了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学校将成立由校长牵头、有关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人事处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各类岗位的数额,并提出设岗的指导意见;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人员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各部门在学校核定的各类岗位数额内,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岗位配置方案,报人事处汇总后,呈领导小组审核。各部门各类岗位的数额根据需要定期调整。在工作中确因各种情况需要调整岗位设置与岗位数额的,须由单位提交报告,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岗位聘任工作要严格把关。各单位现有高级职务人数少于设岗数时,才能有计划地补充晋升人员,防止盲目增加;现有高级职务人数已超过设岗数时,原则上不再增补高级职务岗位。具体聘任时,要强化竞争机制;宁缺勿滥;真正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从而通过设岗、聘任,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化、制度化,各部门的岗位设置要有全面规划,逐步理顺岗位设置的理想模式与现状情况的矛盾。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内部人员调配管理办法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人事调配工作程序,促进学校内部各类人员合理流动,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内部人员调配必须办理内部人事调配手续,由人事处负责。第二条学校由于干部任免进行工作调整的,依据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第三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人员调动,由办公室提供会议纪要,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第四条各用人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调出部门同意的基础上,提出用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校长审批后,转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第五条教职工本人有调整工作岗位意愿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第六条各用人部门因部门阶段性工作等原因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在拟借调人选部门同意的基础上,由借调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第七条借调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需继续借用,由借调部门到人事处办理续借手续。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的人员,可根据调配程序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第八条借调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借调部门负责被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借调工作半年以上且跨年度的,在借调部门参加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转原所在部门上报。第九条调配工作关系着学校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用人部门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未经程序的人员变动,学校不予认可,人事处不认定调动人员的出勤。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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