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 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 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 运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 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 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 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 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 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 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 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 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值班人员通用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组 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 第九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4、系统、设备的操作; 5、系统、设备的事故处理; 6、有关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7、有关的计算与分析; 8、有关防火的安全知识; 9、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十条各网、省局(公司)按岗位职业技能标准和部制定的培 训大纲要求,制定本电网值班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部备案。 (同时送人教司和国调中心)。 第十一条国调中心值班人员培训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 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国调中心值班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 值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成绩特别优异者应给予奖励,考试考核不合 格者应离岗培训,限期补考,离岗培训期间享受待岗人员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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