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节约型机关,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酒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任何情况下不准酗酒、强行劝酒和逼酒; (七)接待市级及以上机关、县外来客,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应填写工作日中午饮酒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适量饮酒。 第四条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按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实行如下处罚。 (一)违反规定一次者,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违反规定两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三次者,有职务的,一律免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职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单位出现一人两次或累计两人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五)酒后驾车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到县直部门进行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在该部门就餐。 第六条本县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成立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开通举报电话,受理违反禁酒规定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建立台帐,逐一调查处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村居“两委”干部实施禁酒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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