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XXXX年X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XXXX年X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XXXX年区局和全市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开展生产经营环节化妆品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高风险类别及日常使用率较高的化妆品,同时进行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查处质量不合格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深化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安全责任意识,有效提升我区化妆品安全水平。二、抽检品种及批次XXXX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分为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等三项抽检任务,全部为监督抽检项目,检验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抽检;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抽检宣称祛痘、面膜等产品80批次;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染发剂产品30批次。年度共计安排监督抽检产品110批次(不含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三、任务实施(一)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按年度进行实施,实施时间不在年度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考核范围内,抽检品种类别按照产品类型(附件2)进行监督抽检。此项任务由市局负责。生产企业在XXXX年无生产计划或在抽样时确无生产的,该企业应提供书面证明,其证明同时作为年度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二)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按照XXXX年XX市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时间考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类别产品的监督抽检任务。此项任务的抽样采取各级负责制,由各级局负责。设置市局、县(区)局、分局抽样任务,各单位负责完成各自监督抽检任务的抽样和送检工作。(三)专项监督抽检。按照XXXX年XX市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时间考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产品的监督抽检任务。市局组织确定检验机构进行辖区监督抽检检验工作。四、任务分工(一)市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督导各县(区)局、分局按照规定完成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组织确定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作为辖区监督抽检检验机构,督导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样品检验任务。组织对监督抽检抽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组织对辖区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辖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二)各县(区)局、分局负责实施辖区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并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辖区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五、时间安排(一)生产环节监督抽检。1.XXXX年10月30日前,市局根据生产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完成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抽样任务,并送达检验机构。2.XXXX年11月30日前,检验机构完成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检验任务,并出具样品检验报告。3. XXXX年12月10日前,市局将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信息汇总表(附件4)和不合格产品信息表(附件5),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连同样品检验报告一并分别报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二)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1.XXXX年8月25日前,各县(区)局、分局组织完成辖区内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的抽样任务,并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送检样品应属于监督抽检规定范围并满足检验要求。2.XXXX年10月15日前,检验机构完成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出具样品检验报告。3.XXXX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局、分局将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查处信息汇总表(附件6),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市局保化科。各县(区)局、分局应于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含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本辖区生产经营产品安全状况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等内容。、六、抽样工作、(一)抽样方式。1.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抽样,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2.经营环节和专项监督抽检抽样,抽样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费用。(二)抽样场所及批次。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抽样场所类型包括:集散市场、批零商店、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等化妆品经营单位,重点关注集散市场、批零商店、药店和美容美发场所。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得超过2个批次。专项监督抽检,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针对整治对象进行监督抽检。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超过1个批次。同一区域,同一产品,同一规格,不能为同一批号。(三)标签及效期。所抽样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样品的标签上应有生产企业、企业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卫生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特殊用途(进口)产品还应有相应的批准文号(备案号)。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四)抽样量及封装。抽样完成时,抽样人员应当场使用透明塑料袋将样品封成4份,按照“检验:复测:复检:确认”的比例进行封装(附件1),并分别贴上封签(附件7)。封签粘贴位置应避免遮盖样品关键信息,如样品批准文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封签采取统一格式,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编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障样品的真实性。(五)抽样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附件8),如实填写抽样信息。应以正楷字体正确填写抽样记录,保证每一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按要求正确填写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等3个部分组成。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无法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六)样品编号。样品编号规则:产品类型编号+抽检环节代码+抽样地市代码+样品序号。产品类型编号:化妆品(HZP)。抽检环节代码:生产环节(SC)、经营环节(JY)、专项(ZX)。XX市抽样代码:QZ。抽样序号:流水号为3位阿拉伯数字,100以内的序号以0补齐。如:在XX市采集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的第2份样品,写作:HZP-SC-QZ-002;在XX市灵山县采集到经营环节监督抽检的第7份样品,写作:HZP-JY-QZ-007;在XX市浦北县采集专项监督抽检的第18份样品,写作:HZP-ZX-QZ--018。流水号在相应的监督抽检环节内进行排序。各县(区)局、分局的流水号段为:灵山001-016;浦北017-032;钦南033-048;钦北049-064;XX港065-074;市局075-110。(七)样品送检。1.样品送达。抽样单位应安排抽样业务人员负责样品送达工作。统一将样品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9)、样品和抽样凭证当面移交检验机构,并做好样品移送对接工作。在送达检验机构之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2.样品接收。检验机构应安排业务人员负责样品接收工作。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检查记录样品的数量、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凭证是否一致,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完整。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检验机构有权拒收样品。包装破损及不属于抽检范围的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抽样单位进行补充抽样。(八)产品标准索取。在生产环节抽样时,如样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应同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该样品字迹清晰的标准,并与样品一并送至检验机构;如样品执行的是行业标准,应在抽样单上予以注明行业标准的编号。(九)抽样管理。注重抽样的科学性,避免重复抽样。抽样人员应科学运用抽检管理系统进行抽样管理。抽样人员拟抽取某产品前,应登录抽检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拟抽取产品是否为重复样品。抽样完毕后,抽样人员除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外,还应及时登录抽检管理系统,填报已抽取样品的信息,以防止辖区内重复抽样。专项监督抽检,且应实时统筹本辖区的抽样工作,避免同一品名和规格的产品重复率过高。七、检验工作(一)检验机构。市局负责组织确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二)检验项目。1.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按照产品的执行标准进行型式检验。2.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重金属、禁限用物质等卫生化学指标。3.专项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为禁限用物质等卫生化学指标。(三)检验报告。1.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报送方式:不合格样品按照“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检验机构应在出具不合格/问题样检验报告书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书、抽样单复印件和样品外包装照片送达市局,同时抄送至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1份)。在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书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2.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报送方式:样品检验全部完成后,检验机构将全部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报送至市局。八、结果告知和异议复检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告知和异议复检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执行。(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市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抽检结论和被抽检生产经营者的法定权利以书面的形式(附件11)通知标示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或被抽样生产经营者。(二)标示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品确认,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提交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三)标示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或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设区市局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四)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为指定复检机构。符合复检条件的,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复检申请人到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五)申请复检人在申请复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复检申请书原件(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2.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原件(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3.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留样超过保质期的;3.已进行过复检的;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5.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6.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作出复检决定并自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检验手续。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预先支付。复检使用留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由原检验机构进行送达,由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三方确认后,办理样品交接手续(附件12)。逾期不办理复检手续或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八)复检机构应当按监督抽检方案中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对复检样品组织复检,原则上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九)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十)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九、工作要求(一)落实工作责任。监督抽检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各县(区)局、分局应安排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开展抽样时,应告知被抽样单位监督抽检目的和性质。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注意结合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对有夸大宣称和暗示医疗作用的产品重点进行抽样。加强抽样的靶向性和提升阳性样品检出率,年度XX市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高的县(区)局、分局,市局将予以通报表扬。(二)抓好质控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工作规范》(附件13),检验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质控保障措施,依照法定的检验依据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取得相关的计量认证,方能开展监督抽检相关检测项目的检验工作。健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SOP。做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收样、检验和数据汇总等相关培训。市局做好辖区承检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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