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xx湖管理区党委,xx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发展党员材料,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现将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党程序(一)申请入党1、基本程序(1)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同志,可自愿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2)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以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2、注意事项(1)入党申请书原则上由本人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潦草。(2)党支部派人和入党申请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要放在入党材料中。(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1、基本程序(1)通过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进入培养教育考察阶段。(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在培养教育考察期间,党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培养和教育。(3)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要及时填入《登记表》。培养教育考察结束后,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综合考察意见。2、注意事项(1)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从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之日算起。(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及鉴定意见既要写优点,也要写缺点。考察记录要按时如实反映培养考察情况,不得突击编撰。(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基本程序(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2)发展对象应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4)基层党委和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干部职工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农民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由各乡镇区(街道)党(工)委组织。2、注意事项(1)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不得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3)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4)各乡镇区(街道)党(工)委每年适时组织对农民党员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并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课程表、参训人员名单等资料报县委组织部组织室审核备案。(5)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发展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6)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7)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为准。(8)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基本程序(1)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2)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3)对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4)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5)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6)党委通过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2、注意事项(1)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2)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事宜。(3)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5)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6)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采用的表决方式必须是“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使用“举手表决”。(7)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岗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8)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9)党委审批前派人和发展对象谈话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放在入党材料中。(10)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1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12)党委审批后,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基本程序(1)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准预备党员的通知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2)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挂职锻炼、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在预备期结束后如实填写预备党员预备期间表现情况。(4)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为: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2、注意事项(1)预备党员不能命名为优秀党员;不能担任党内职务;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2)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照发展党员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预备期满三个月以上,支部还未讨论其转正的,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须在《入党志愿书》第13页“备注”栏填写情况说明。(4)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要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5)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6)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审材料和转正材料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二、发展党员备案材料需注意的重点事项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要求,党员发展需向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现将备案工作所需材料要求如下:1、所有材料必须按发展党员程序进行,及时填写完善,时间逻辑顺序不得颠倒混淆,材料形成日期、批准日期等一律不能更改。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填写规范、字迹清楚、无涂改痕迹,不得弄脏、缺损;思想汇报内容深刻;政审材料完整、详实。3、《入党志愿书》须贴个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4、根据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的,调查材料须被调查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其他材料凡是要求盖章和签名的地方,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5、相关材料须由相关人员本人填写,严禁由他人代写。6、召开支部大会和党委会对发展党员事项进行研究表决时,要形成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须写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数、无记名投票表决情况和最后形成的结论,会议记录上须有全体参会人员亲笔签名,会议记录复印件随党员发展材料一并报送。三、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章》和《细则》的规定及上述规定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将严肃查处,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1、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3、违反或变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搞突击发展的。中共xx县县委组织部20xx年x月x日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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