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
永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牵头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和列席成员单位。
第六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联席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的研究。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前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或会议议题。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决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整理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与会单位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第九条 工作督办: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安委办负责督办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凡一次交办未落实的事项由县政府办跟踪督办;凡两次交办未落实,由县监察局实施监察督办。凡因工作不力,未按期落实交办事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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