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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 高铭暄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 高铭暄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 高铭暄高铭暄,男,汉族,192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曾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国家图书奖”“吴玉章优秀科研奖”“切萨雷·贝卡里亚”奖等荣誉称号。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探寻至善的法治亲历见证高先生曾说:“我将刑法学视为至爱,须臾也不离,真正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先生辉煌的学术人生中,最为耀眼的部分莫过于亲历并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1954年10月,先生26岁时受命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建的刑法典起草班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第一部刑法典。每每谈及这段历史,先生内心总是充满了激动,有时也会自我调侃,“有这样的经历,刑法这碗饭我肯定是要吃了”。从1954年到1979年,草案先后有38稿出炉,其中都凝结着高先生的智慧和心血。由于各种原因,在这25年中,只有10多年能够正常进行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先生提出了大量立法意见和建议。其间,他还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中华民国法律及苏联、东欧、法国和德国等国刑法,其中包括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国一万多起刑事案件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料,以便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文革”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先生交予法律系内部资料室保存的刑法典多个草案稿及相关法律意见汇集等珍贵资料被付之一炬,他也先后被下放到京郊炼油厂和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但先生矢志不渝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和部署之后,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工作日程,此时高先生已过天命之年,但他很快就投入到刑法典起草工作当中。至今,先生仍然准确记得,1979年7月1日16时05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工作也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自1981年至今,无论是单行刑法的制定、1997年的全面修订,还是至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高先生参与了绝大多数刑事法律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大量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立法咨询意见,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评价。1979年刑法典出台后,由于当时刑法学界尚未从“文革”冲击形成的学术荒芜状态中走出来,为了促使刑法典的精神和条文内容更好地被大家理解,高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典创制的学者,及时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他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客观忠实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典各条文的立法原意,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被高先生的恩师李浩培先生盛誉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欲谙熟中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这本书作为刑法学子的入门必读,一度成为手抄热门。为全面反映1980年之后的刑法立法过程,2012年,时年已84岁高龄的高先生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85万余字的巨著将新中国刑法立法进程、背景、法条要义给予全面深刻的阐释。这85万余字,全是高先生一笔笔写出来的,这种治学精神令人高山仰止。海纳百川“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刑法典,还需要能够适用法律的刑法人才。刑法学界很多人都能背诵高先生的个人信条“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66年,先生把自己的青春和心血,全部倾注给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几十年来,高先生一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他教过本科生,培养过硕士生、博士生,指导过博士后研究人员,还亲自为进修生、电大生、业大生、高级法官班学员、高级检察官班学员授课。高先生把培养合格的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他创造性地总结出“三严”“四能”“五结合”的人才培养之道。“三严”,是指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是指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是指使学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高先生在刑法领域首倡“综述研究”方法。后来,这一方法惠及其他各个部门法领域,对法学教育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曾满怀深情地回忆:“我对刑法真正产生兴趣是在1983年的上半年,当时高铭暄教授给我们年级讲授刑法总论。高铭暄教授的刑法总论打破了我此前形成的刑法无理论的偏见,尤其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介绍,对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让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高先生目前已经培养了博士生64人。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科的创始人之一,他所培养的学生也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先生指导学生,并不在意知识的灌输,而在于方法的启蒙。他指导学生有教无类,又注重因材施教,对所有弟子一视同仁,尊重每个弟子的特点、个性和兴趣。在高先生的弟子中,学术观点不同甚至激烈争辩者,不为少数。这也恰恰体现了先生“海纳百川”的治学态度。他曾言,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追求真理的探索之路上,高先生鼓励学生创新。在刑法学犯罪构成问题上,到底是引进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体系,还是坚持我国已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学界曾经一度出现激烈的观点争鸣。在2009年和2010年,面对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他亲自作文《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予以回应。在这场争论中,面对学生之间的不同观点,高先生坦言“如果说的有道理,我还是尊重人家自由的学术观点,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我是这么讲,学术归学术,关系归关系,有不同意见是好事,真理越辩越明”。正是这种宽厚包容,使得众多后生弟子都更加敬爱先生,无不将先生尊为人生难得的良师益友。高先生常对学生说:“师不必贤于弟子,弟子不必不如师。”他的学生大多有两个无比幸福的深刻记忆:其一,在诚惶诚恐地向先生递交论文时,老师都是先亲手端上一杯清香绿茶,再谈论文。其二,你可能在不经意的闲谈时提起自己的生日,而恩师便会悄悄记下,当你生日来临之时,手机短信里会出现一句“某某生日快乐!”谁会想到,这样的祝福竟然来自恩师。高先生的热忱与关怀,足以鼓舞学生秉承师志,献身学术、献身法治。扛鼎之作恢复法制建设之初,我国各大法律院校急需一本专业权威的教材,而这项任务既紧迫,又艰巨。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刑法学者云集北京。受司法部委托,他们共同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先生被推荐为该书主编。经过高先生和其他作者的共同努力,“文革”十年动乱后第一部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于1984年作局部修订后再版,前后发行百余万册。因其突出的学术贡献,《刑法学》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双重殊荣”,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到了奠基的重要作用。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需要,1987年,在当时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先生又受命主持编写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适用的新教材。这部名为《中国刑法学》的教科书于1989年面世,1992年11月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从1981年至1996年,高先生共主编过本科、自学高考、业大、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6部,堪称中国当时主编刑法学教材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学者。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短短三年时间,高先生主编修订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等四部重量级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注目和读者的赞赏。在从事刑法学教材建设的过程中,高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刑法学教材建设的基本理论。他指出,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和“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的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以及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高先生著述等身。1993年,他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出版,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1994年10月,他主编的刑法学法学巨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堪称中国刑法学的扛鼎之作。《刑法学原理》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直至92岁高龄,高先生仍担任主编,出版《当代刑法前沿问题研究》一书,对实务中虚假诉讼罪以及考试舞弊犯罪进行研究,更不乏网络犯罪以及人工智能问题。高先生始终强调,学者的责任和使命就在于追求真理,而“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先生一生之学问,都紧密关注中国实际。他曾谈起在参与立法的调研中,有时要与服刑人员谈话,“这些实际的状况,当时对我是有冲击、有震撼的。不能以书本知识来代替实际状况,还是要脚踏实地,了解一些实际状况,知道中国的一些具体国情、社情”。高先生认为,刑法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法中,立法技术也相当重要。他指出,立法规定要方便公民学习法律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能让人对法律规定无所适从。根据自己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年经验,高先生提出,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一、规范,避免刑事立法文本中出现政治口号、俗语等;三是界限要分清、协调好刑法内部条文之间的关系;四是内容要可行。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高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分则条文要多采用叙明罪状,对犯罪特征的表述力求明确、具体,注意各种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实现罪刑均衡。对于我国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高先生将刑法立法的经验予以梳理,归纳为九点——第一,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法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刑法立法,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的政治和法学理论。对于刑法的修订,高先生认为,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典施行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典中;四是要注意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关于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高先生认为同样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于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的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开放的刑罚转变;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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