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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及解析公文范文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及解析公文范文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及解析 目录一、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 3(一)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流程图 3(二)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流程图解析 4二、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5(一)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流程图 5(二)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流程图解析 6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7(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流程图 7(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流程图解析 8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 10(一)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流程图 10(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流程图解析 11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14(一)预备党员的接收流程图 14(二)预备党员的接收流程图解析 15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 18(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流程图 18(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流程图解析 19七、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 21(一)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流程图 21(二)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解析 22八、举行入党宣誓 23(一)举行入党宣誓流程图 23(二)举行入党宣誓解析 24九、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 25(一)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流程图 25(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流程图解析 26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8《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1日01版) 28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9《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1日06版) 29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一)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流程图 (二)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程序流程图解析 1、发展党员工作综合流程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等重点环节。 2、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异同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带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 凡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的称作为入党申请人。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称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称作为发展对象。 二、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一)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流程图(二)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流程图解析 1、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自愿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应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及时谈话(一个月内),进行教育和鼓励,指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流程图(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流程图解析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组织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适时组织他们参加上级党组织的入党前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开始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培养培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培养教育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二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使他们受到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三是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他们完成的情况,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四是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提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是有针对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使他们学好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  3、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 (1)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 (2)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主要是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经常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新涌现出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条件的人及时调整出来; 二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及本人向党组织交代、说明问题的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也应进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中。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管理,党支部要派专人负责,不能让无关人员随意翻看,更不能丢失。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变动时,党组织应及时将档案转给现工作单位党组织。 三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作思想汇报的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以便党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可以口头汇报,也可以书面汇报。书面汇报一般交给培养联系人,也可以交给党支部负责同志。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一)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流程图 对拟确定为 发展对象的 NO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流程图解析1、发展对象的确定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有关程序如下: (1)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3)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公示。(4)党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的意见和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决定,确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5)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 (6)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2、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访谈。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个别访谈,群众一般没有顾虑,愿意讲真话,效果较好。  (2)召开座谈会。即找若干群众集体座谈对发展对象的意见。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可以对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加深了解,有利于统一认识。但个别人员可能会产生思想顾虑,会上不愿发表不同意见。  (3)民意测验。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扬民主,能比较直观地表明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4)进行公示。这是近几年基层党组织创造的一种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好形式。即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意见等)通过张榜、公告等多种形式在发展对象的单位和工作场所等处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进行公示,透明度高,征求意见的范围广。(人民网资料) 3、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政审。政审的内容: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动乱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相互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请本人提供自传;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外调范围指: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而是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用函调或派人外调,了解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密切、对其成长有影响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4、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 党支部向上级党委呈报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上级党委审定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任何问题,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5、对发展对象的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一)预备党员的接收流程图 预审通过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审批为预备党员 审批为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票决通过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流程图解析 1、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完成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培养教育工作,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帮助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也要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委会要做好以下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党小组开会提出意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形成审议意见,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和时间、地点,发出会议通知。 4、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党支部向上级党委呈报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上级党委审定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党员发展的,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确定为中共预备党员。 5、报上级审批 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做出是否接纳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详见第六流程图。同意接收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6、组织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谈话人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详见第七流程图。 7、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8、党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流程图 (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流程图解析 1、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所有的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党员大会应改期举行。申请人及其入党介绍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否则也应改期举行。 2、支部大会程序: (1)会议主持人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 (2)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7)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8)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时申请人不必回避)(9)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 3、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决议;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七、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一)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流程图(二)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专人谈话解析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一般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担任。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名盖章后向党委汇报。 八、举行入党宣誓(一)举行入党宣誓流程图 (二)举行入党宣誓解析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九、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一)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流程图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支部大会 票决通过 审批通过 发展党员流程图解析(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流程图解析  1、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2、预备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转正。手续是: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支委会审查,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5)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 (6)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的,提出要求,指出努力方向。 延长预备期的,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3、对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党支部向上级党委呈报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上级党委审定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党员发展的,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确定为中共正式党员。4、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1)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学习和工作情况,对照党章,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态度和决心(宣读《转正申请》);(2)党支部负责同志介绍预备党员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3)介绍人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帮助教育预备党员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4)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推选出监票人和计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5)支委会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及时报街道工委。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半数以上。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 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1日01版)本报北京6月10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通知强调,《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1日06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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