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汇编(6篇)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汇编(6篇) 目 录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2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度 16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19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26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35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 42效能建设十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践行“马上就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X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效能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重要性今年正值我省首创机关效能建设20周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对XX、XX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论述,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动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高颜值XX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十项制度”、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十项制度”落到实处、贯彻到位,将机关效能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二、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落实力度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及时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落实好“十项制度”,对照“十项制度”的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差距,查漏补缺,强化整改,将“十项制度”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三、加强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局效能办要不定期对“十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合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加大效能问责力度,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落实“十项制度”的实效,确保全局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更加突出,进一步推动城管执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科学民主决策制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二条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第三条 凡涉及业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案件处理、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第四条 实行公开决策。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社会听证会等制度。第五条 保障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 公开决策的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第七条 实行科学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门咨询和论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第八条 重大问题决策要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 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各部门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业务精通。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办事公开制第一条 落实办事公开责任。明确局长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单位评先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的、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照省、市《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条 办事公开审议流程。政务公开必须按“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国家秘密和有必要保守的工作秘密,也不得把应该公开的事项定为密级而不予公开。政务公开审议中应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四是公开是否突出重点。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评议和检查。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牵头,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执行有关制度的情况;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及记录建档是否符合要求;干部职工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第四条 关于办事公开的反馈。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本局网站设信箱,不定期征求和听取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提出的问题,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第五条 关于办事公开备案。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政务公开的情况及时报局效能办备案并整理归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所有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服务承诺制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各部门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条 要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以及人员岗位责任等,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明确规定办结时限、审批流转签批时间,手续齐全的,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待人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第六条 定期对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践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对群众通过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本单位或服务窗口,或打电话到本单位或服务窗口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第二条 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第三条 首问人的责任:(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二条 每项行政审核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印制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管理服务相对人咨询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经办人员有责任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第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应耐心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第四条 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第五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四)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五)没有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应当告知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限时办结制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本单位、服务窗口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第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第五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否定报备制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第二条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因机关工作人员失误而造成行政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延误或损失,否定报备事项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的;(二)在一次性告知后规定时限内无法补正的,管理服务相对人无法提供必须的申请材料;(三)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系有误、不实或者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获取的;(四)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的。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四条 不属于经办人员权限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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