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理论文章】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渠道作用 切实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渠道作用 切实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协商民主的重大意义,提出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作为基层政协,应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增强基层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一、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的理解和探索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人民政协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已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典型形式,日益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人民政协本质上就是开展协商民主的组织和载体。人民政协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的核心内涵,体现在人民政协的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的始终,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全过程,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方法。通过民主协商、沟通讨论,最大限度的达成一致,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主要精神。人民政协的履职过程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专委会议,还是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提交提案、社情民意或其它履职形式的过程,都具有协商性、建议性,都是协商民主的过程。 (三)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机制不断健全。当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机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包括基层政协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和运用、协商意见的转化及反馈等方面,都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运作规程,形成了“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门委员会议对口协商、提案办理面对面协商”的工作格局。为提高协商民主质量,体现一切围绕发展、一切服务发展、一切为了发展,协商议政活动坚持做到“五有”,即:有协商工作方案,有主席牵头主抓,有专门调研班子,有专题协商活动,有书面协商报告,力求协商意见有助于县委、县政府决策。如去年,XX县政协就“打造美食名县” 进行专题协商,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参加协商座谈,18名委员及特邀人士围绕 “建立美食档案、加快与旅游的深度融合、打造展示平台、加强政策扶持、推出美食品牌”等广泛建言,并因专题协商选题准、调研深、剖析透、对策好,而被作为全委会专题发言。 (四)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建设优势突出。一是巨大的包容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容纳了国家(地方)政治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方方面面,体现了人民政协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奠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性,这是其他政治组织所不能具备的。二是形式的多样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和政协委员,既可以通过参加多层次、全覆盖的政协例会协商,亦可就全局、界别、行业中的重大问题或感兴趣的问题,提请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表达各种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反应政治诉求。三是渠道的畅通性,各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多种形式,直送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直接影响决策。 二、当前基层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协商民主意识不强。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凝聚民意,也能够凝聚民智,为决策者广开言路,让决策者掌握人民的真正诉求,而且能让广大人民关于社会发展的各种观察与思考反馈互动到决策者当中。但现在有的领导和单位还认为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插手争权、增加麻烦、降低效率、有碍发展,没有将政协的政治协商上升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把政治协商看作可有可无,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与政协开展协商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真正认识到扎根群众“接好地气”真正把握群众的基本诉求,真正汲取群众的聪明才智。党委和政府的一系列决策才能得民心,群众才会真心拥护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群众才有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才能真正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协商主体建设有待加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征,界别及委员是政协开展民主协商工作的主体。当前基层政协协商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协商主体未能全面涵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当前协商民主渠道多以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参与为主,很多社会新生重要群体,如新媒体从业人员、网络民意代表人士、农民工等群体,因缺乏代表自己界别的政协组织而失去参加政协的机会,不能充分体现政协组织的包容性,降低了协商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二是界别数相差较大,有的界别如期中共界、经济界人数很多,但一些宗教界、共青团界、体育界则人数较少,在开展分组活动方面难以组织。三是界别组织及活动机制不健全、不规范。除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外,其它界别没有建立界别活动组织机制和活动规范,导致部分界别在政协履职过程中组织松散、凝聚力缺失,界别协商未能深入开展,难以有效地收集和表达本界别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界别在协商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委员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政协委员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综合素质也有待提升,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忽视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撰写提案等还仅停留在临场发挥、泛泛而谈、为个人或本单位呼吁的层面,不敢讲真话讲实话,议政议不到关键处、建言说不到点子上。 (三)协商制度有待健全。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不少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尤其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二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意见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到基层就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差别较大。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缺项,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对不这么做如何处理没有任何说法,协商民主制度显得苍白无力。 (四)协商程序随意性较大。程序是民主的重要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必要程序常被弱化或忽视。一是“三在前、三在先”原则执行不到位,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未能引起应有重视,政协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规定难以完全落实。有的是决策后以通报代替协商,有的是为了过一道程序应急式协商,有的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二是部门开展协商的计划性不强,每年初主动提出计划请政协开展协商的很少,部门常在重大事项临近决策时才提出需要政协开展协商,打破了政协协商工作的计划性,搞得政协手忙脚乱,即使保证了规定程序,实难确保协商质量。三是政协主动融入中心不够。主动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不够,对协商议题的确定事先沟通不够,没有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找到协商的共振点和结合点。四是协商成果的运用及反馈不够,有关部门或单位主动即时向政协反馈落实情况的很少,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及信息反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实际工作中只有提案办理工作纳入了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而其它方面的协商落实情况缺少有效的督促考核。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效果直接影响了委员们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进一步发挥基层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建议 当前正处于改革开放快速推进阶段,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包容性强和地位超脱的优势,进一步健全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畅通各方面利益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 (一)加强协商主体建设,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和影响力。一要合理调整设置界别,着眼协商主体的广泛代表性和参与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不仅要有高层次的人士代表,更要有相对弱势群体的代表,最大限度的反映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诉求。二要加强界别建设,不断探索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健全界别联系群众的工作网络,实行界别小组联系界别群众制度。组织各界别分别在擅长的领域开展主题活动,提升界别的影响力。三要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履职的素质能力,把好委员入口关,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拓宽委员履职平台,扩大委员知情参政范围,强化履职通报和考核管理,清退不能履职的“花瓶”委员。 (二)促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协商民主的科学化水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各级党委要按照“协商民主”的总体要求,制定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把基层政协协商民主作为决策过程的基本环节,明确哪些重大决策的出台、哪些重大项目的实施、哪些重要人事方案必须先经政协民主协商。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以及沟通协调机制等,形成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基层政协也要顺应民主政治建设潮流,抓好协商民主流程设计,在确定协商议题、协商主体、协商时间、召集协商主体通报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进行协商准备、确定协商的形式、进行协商、协商意见办理和反馈等环节,都要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协商议题的申报制度,形成党政部门年初主动向政协提交协商议题,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制定全年协商计划的工作制度。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才能避免和解决协商民主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 (三)丰富完善协商形式,增强协商实效。要积极探索具有基层政协特色的协商民主新形式、新方法,着力在搭建协商平台、拓展协商渠道、扩大协商范围、提升协商实效上下功夫,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模式。一是创新协商形式。通过例会式专题协商、机制式对口协商、视察式现场协商、调研式平台协商、联合式界别协商、论坛式专题协商、协助式联合协商、网络式互动协商等方式探索基层协商民主方法形式和平台,并以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有序规范运行。二是坚持因题因事协商。对重大决策部署的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设计、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应采用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和主席会议重点协商形式,与党委政府开展协商;而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某一方面、某一项目实施、某一民生工程,则应采用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形式,与党委政府部门开展协商。三是明确协商主体。针对不同层次的协商活动,逐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谁来牵头开展协商活动等具体问题:重大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由政协党组牵头,每年选择2到3个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组织动员相关领域的政协委员反复调研论证、反复沟通协调,在形成成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专题协商会,邀请党政领导进行面对面协商交流;次重点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分别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牵头,每年分别选择一到两个政协各界别比较关心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召开界别协商会,推动各界别与党政有关部门以及界别与界别之间的沟通协商;一般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由各专委会牵头,邀请党政有关部门的同志和政协委员中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召开对口协商会或提案办理协商会,推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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