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理论文章】刍议现代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建设
刍议现代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建设【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公安机关加快推进由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步伐,初步完成了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但在强化现代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建设中,还面临一系列制约服务职能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应当正视不足、明确目标,积极探索公安服务职能建设的方法途径,努力实现公安服务职能从低效到高效的根本转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正文共6306个字) 【关键词】公安机关 现代服务型 服务职能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现代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中,如何准确理解公安工作服务新的发展内涵,确保公安服务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如何实现公安服务职能从低效到高效的根本转变,促进公安工作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最终惠及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满意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成为我们急需认清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我国公安机关服务职能概述 (一)我国公安职能演变过程。纵观世界各国的警察职能演变,我们发现,随着社会变化与发展,警察的职能重心是从专政镇压到打击犯罪再到服务民众转移的。由于社会发展历程的相似性,警察本质的共通性,我国公安机关职能转变的实际推进也与世界警察职能变化有共同的规律,符合世界警察职能重心转移的潮流。我们知道,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全党全国的各项工作均以“阶级斗争为纲”为指导思想,公安机关侧重于与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主要发挥打击敌人、专政镇压的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由此带来了公安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在强化打击、管理职能的同时,服务职能也逐步加强,公安民警的服务观念、服务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跨入新世纪以后,我国政府顺应社会发展要求,提出构建“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提供了新的思路。公安机关迅速把握服务职能定位新趋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先后推出一系列契合公安职责、符合公众需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便民、利民措施,初步完成了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 (二)公安机关服务职能的涵义。所谓服务职能是指事物、机构利用在社会中的有利地位,利用掌握的大量公共资源,根据社会各界群众的实际需要提供的内容丰富的服务。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以执法和管理为手段,采取 “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为社会、公众服务。 (三)公安机关服务职能具体体现。 1.服务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公安机关自觉地把公安工作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触角,为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执法环境和投资环境。 2.服务民生。近年来,公安机关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大走访”开门评警、“警民亲”、“三访三评”等一系列活动,广泛听取民情民意,畅通沟通渠道、优化办事程序、实施警务公开、提供便捷服务、着力解决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亲情化的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发展。 3.服务公众安全。公安机关在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还提供很多保护公众安全的服务工作。例如,公安民警指挥交通、对超速车辆或酒驾司机进行检查,通过街面巡逻,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强化对危爆物品、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等措施,有效防范了各类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切实提高了群众安全感。 4.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服务。陷入困境的公众会因为面临各类紧急事件向公安机关求助,也许求助的内容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安机关并不是简单地回应,而是不辞辛苦,不计得失地为他们提供帮助,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譬如,在洪水、地震、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中,公安民警总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火灾与爆炸、工业事故、疾病突发、失足溺水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救援;对因钱包遗失的旅行者、陷入生活困境的外地务工人员、无家可归的人、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等,公安机关还向他们提供暂时庇护、食物或就业帮助。 二、制约公安机关服务职能建设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不强。受过去专政意识影响,仍有一些单位和民警对公安机关职能转型要求认识不清,片面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根本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搞服务就是不务正业。在具体工作中,把打击与服务相对立、把管理与服务相隔离,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公安的社会评价日趋走低,社会形象日益“丑化”。 (二)服务职能泛化。由于现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之外,还经常参加党委政府要求的大量非警务活动。此外,可能是因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非协商性办法解决问题,同时对自身模糊定位和盲目承诺,淡化了公众甚至自身对本职职能的认知,形成了全社会的服务功能逐渐向公安机关集中的局面,最后造成公安机关常常面对耗时、费力、自己又不熟悉的情况,疲于奔命、骑虎难下,占用大量警备资源不说,最后还因无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招致群众责难,甚至被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严重削弱了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服务质效不高。在面对公众的服务中,“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仍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和民警承诺不践诺,办事效率不高;个别部门和民警简单地认为做好服务就是推出文明用语、改进服务态度,或是把服务停留在过年过节上贫困群众家送点慰问品,发点慰问金,或宣传日上街给群众发宣传手册,做法制宣传教育。诚然,这些都是公安机关服务职能的一部分,但它只是基础性内容,还比较肤浅。此外,公安机关的有些服务,事前不征询群众意见,一厢情愿的开展,群众不了解、不关注,甚至不知道,致使我们费尽心力提供的服务成为自娱自乐的现场秀或群众无心关注的“扰民”服务,既浪费了财力、物力、人力,又没有达到我们需要的效果。 (四)服务环境不尽人意。由于人、财、物基础性保障的需要,公安机关对地方部门存在较强依赖性,工作开展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有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还存在特权意识和官本位意识,执法不公、执法难公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警察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有些群众为了自身利益无视警察的权威,他们到处找关系,拒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惩罚,甚至有恶意投诉、妨碍公务等行为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些公安机关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中,过度追求群众满意度,造成一些一线民警在做群众工作或执法过程中怕群众“不满意”,怕社会舆论炒作,怕群众投诉而不敢大胆执法、瞻前顾后、唯唯诺诺。 三、公安机关服务职能建设的目标 (一)治安秩序更加优良。公安机关服务的内在要求是致力于提升公众安全感。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各种平安创建活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二)经济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公安机关自觉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全局中,坚决打击不利于经济发展或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顺利发展。 (三)社会更加和谐。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民众基本权利得到享有和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切实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群众效果的统一。 (四)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使命和追求。要坚持把公安机关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造公开、透明、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满意。 四、积极探索公安服务职能建设的方法途径 (一)做好公安服务职能建设有效的方法。当前,无论是人民公安的根本性质和宗旨,还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进程,都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公安服务职能建设进程。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实现公安服务职能从低效到高效的根本转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强化宗旨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为人民服务贯穿报告始终,我们也一直把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作为公安工作的使命。基于此,我们要坚持把公安机关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在各项警务活动中自觉做到尊重民意、保障民权、改善民生,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群众工作,尽心竭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以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2.正确认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由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是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一共有14项职权,其中3项是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惩罚犯罪,而其余11项都是通过管理为群众服务。所以,我们要明确,打击违法犯罪固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但更多的时间就是应该通过管理为公众服务。 3.明确服务的职责和范围。国家公务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因此,公安机关要明确自身的服务职责和范围,才能正确履职。一是明确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对全社会和公众最根本的服务。无论世界如何变换,安全和稳定都是文明与幸福的基础,是民生福祉的源泉。对公安机关来说,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这其实是对人民群众最大的服务,更能体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明确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对全社会及公众最基本的服务。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运用行政手段,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千头万绪,联系到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方方面面,是经济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更是事关群众福祉的基础性工作。三是明确“有限性”的服务准则。总书记强调,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权力的有限性意味着公安行政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既要同他们相互协作、相互补台,又要避免推诿扯皮,贻误工作;要彻底摆脱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方面无限扩大的倾向,避免公安一家包打天下,最后陷入“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尴尬境地;针对非警务活动高位期,地方政府滥用警力的情况,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避免做出模糊不清的承诺,使公安机关从有些不必要的“服务”中解脱出来,缓解紧张警力,减轻民警工作负荷,集中力量办好自己份内的事。 4.注重服务实效。为彻底消除群众“被服务”和“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公安机关必须掌握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真实评价和真正期待,以人民诉求为导向,增加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通过拓宽与群众沟通渠道,推广建立微博、QQ群等警民互动新平台,建立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加强与民众对话与沟通,了解民之需求。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从切实提升工作办事效率和服务满意率的角度出发及时予以改进,务求实效,从而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5.夯实服务基础。公安战线点多、面宽、线长,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确保公安服务职能落到实处的关键之所在。一方面,我们要精简机关、下沉警力,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基层倾斜,确保直接为民服务的机构有场所办事、有钱办事、有人管事;要优化资源配置,逐步解决公安机关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分配严重不均衡问题,努力建成惠及全民的公安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努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资源整合、合力开展服务的局面。我们可以大力推行公共安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借助保安队,治安巡防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弥补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可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指挥中心报警服务为中心,医疗、供水、供电等职能部门为辅的警务工作社会化联动机制建设,逐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可以强化民警与社区成员之间面对面的互动合作,最大限度地挖掘社会的民众资源,努力构建“全民皆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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