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主责主业强化执纪监督(纪委书记谈监督责任)
聚力主责主业 强化执纪监督
(纪委书记谈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落实监督责任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三转”,聚力主责主业,准确定位,正确履职,促进监督责任落实。
聚力主责,种好“责任田”。一是明确职能。纪委的监督(察)职能是由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围绕“监督”转职能,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职,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清理调整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给主责部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快转真转。把工作重心、工作力量放在纪律监督、作风监督、责任监督上来。二是精准定位。要在退出“一线监督”的同时,健全“再监督”机制,坚持把监督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的效果体现在“问责上”。探索“再监督”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再监督”的工作机制,认准“问题”、瞄准“问责”、瞅准“纪律兑现”,紧抓腐败高发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对重点对象、关键岗位,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整合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效力。三是聚集合力。职能的回归最终要落实到工作方式的转变。要把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和关键点,不断探索督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监督主责部门正确履责的有效途径。以廉政监督为关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突出重点,架好“高压线”。一是突出案件查处。查办案件是一把出鞘的利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必须始终坚持利剑高悬。坚持快查快结、抓早抓小的办案理念,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指导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牢固树立“全员办案”理念,坚持把有限的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探索推行纪检监察室、纪工委(监察分局)、办案协作区“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编织高密度的案件查办网络,确保“高压线”有电。二是突出纠正“四风”。坚持“抓作风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紧盯“四风”问题,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创新作风巡查方式,坚持作风建设常态化巡查,建立健全纠正“四风”、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批评,达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突出责任制考核。建立科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党政班子及成员工作成效的硬指标,建立日常督查、年中检查、年底考核、民主测评“四位一体”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通报,对排名靠后的单位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建议书》,符合否决条件的坚决“一票否决”,让每个领导干部心中有压力、肩上有担子、工作有抓手。
内强素质,当好“专业户”。一是强化能力提升。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纪委要做处理案件的“专业户”。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出一身正气、秉公用权、铁面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让违法违纪分子胆寒,让人民群众满意。二是强化干部选用。选准用好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把干部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选用纪检监察干部时做到宁缺毋滥,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落实“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流程和标准,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干部管理室的作用,着力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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