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选调用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法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选调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选调任免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院党组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建档工作,为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提供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竞争原则,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激励奋发向上,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人事工资的各项政策,及时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
第十七条抓好干警保健工作,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章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专科升本科等业余学习、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抓好在职业务学习,使全体同志及时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六章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切合实际不断加强文体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干警文体竞赛。
第七章争先创先和评先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以“争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争创文明科室、争当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评选先进和向上级汇报成绩,按照上级规定评先名额比例,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十四条及时树立典型,经常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政治工作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试行并将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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