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发展专题党课讲稿税务1
税收发展专题党课讲稿(税务)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并付诸实施,逐步完善,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至1949年)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的28年,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纵观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形成和演进的历程,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旧税制的反抗,也有指导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新税制建设的实践;既有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经验,也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税负失当的教训,从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最终为制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坚决反对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的所得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政策也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的税制建设中得以体现:一方面,继续坚决主张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土地税和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某些“左倾”政策的影响,有些经济、税收政策也比较“左”,如地主的土地一律没收,富农和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偏重等。中共中央和中国工农红军到达陕北以后,为了发展抗日统一民族战线,迅速调整了对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经济、税收政策。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比较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无法保证红色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所以,红色政权必须继续制定自己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另行开辟财源。因此,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和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第一,继续坚持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主张,同时允许在执行中特别是在新解放区适当灵活掌握,即“在无更好办法之时暂时照旧法(指国民党政府的税法——作者注)征税,惟苛杂应酌量减轻。”第二,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配合减租减息等政策的实施,逐步改变了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提出“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需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适当减轻了地主和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同时,继续关注减轻农民的税负问题。第三,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开展广泛的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增加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开支,解决财政困难。此外,以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的方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抗日经费,并逐步取消了打土豪的做法。
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事委员会书记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实行新的战时财政经济政策,
在有钱出钱的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用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征募救国公债、救国公粮,并发动人民自动捐助经费和粮食,供给军队,以充实财政收入。
同年12月8日,毛泽东提出:“我们现在钱虽少但还有,饭不好但有小米饭,要想到有一天没有钱、没有饭吃怎么办?无非三种办法,第一饿死;第二解散;第三不饿死也不解散,就要生产。我们来一个动员,几万人下一个决心,自己弄饭吃,自己搞衣服穿,衣、食、住、行都由自己解决,我看有这种可能。”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政治和军事问题方面,即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建立新中国。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需要和人民政权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第一,继续强调精兵简政,减轻民负。第二,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和节约并重等基本原则。第三,确定了新解放区的税收政策,即可以暂时利用旧政权的税务机构和税法征税,并加以控制和改造。第四,开始考虑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并最终科学地确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29年,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时期。在此期间,根据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税收政策,迅速实现了全国税政和税制的基本统一,税收不仅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配合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此过程中,税收政策也有一些偏差。
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956年),中国共产党迅速统一了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实现了税收工作重心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从农业税收为主到工商税收为主的转移,制定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以此妥善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善了民生,巩固了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有些正确的税收政策未能一以贯之。特别是1953年以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税收政策明显改变,即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
社会主义建设探索和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1978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出现片面地强调简化税制,把税收作为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具甚至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情况,使得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严重弱化乃至扭曲。在农业税方面,坚持了增产不增收政策。在特殊情况下,也提出过一些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在党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论及税收政策问题越来越少,甚至在此期间召开的历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文件中也没有提及税收问题。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说,人民政府在最近几个月内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争取了财政的收支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全国人民用交粮、纳税和买公债的行动支持了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1978年12月以后)
自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来的43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在此期间,随着中国经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变,进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税收工作重新受到高度重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收不仅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而且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1978年12月—1992年),中国共产党开始带领中国人民走上改革开放的道路,对于新形势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逐步深化,税收政策相应逐步调整,税制改革迅速展开,初步建立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尽相同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和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快速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并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年—2012年),中国共产党不仅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成功地领导了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而且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提出了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和主要措施。通过不断改革税制和完善税收政策,中国的税制逐步简化、规范,实现了城乡统一和内外统一,税负趋于公平,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并且继续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2012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我国从此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更加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财税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制改革的任务,包括加强税收法治,减税降费,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内容。目前,税制建设的各方面均已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2020年5月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要求,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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