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计划总结】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会 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促进区委集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区委常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北京市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其它重要规划。 3.审议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研究涉及全区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情况及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研究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意见和措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6.研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审议重要工作报告,研究重要表彰事项。 7.研究重要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8.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区委管理的正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区属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规定,研究并决定向人大等机关依法提名、推荐有关干部人选等事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相关干部的考核、奖惩等事项。 5.研究并决定推荐区级后备干部人选事项。 6.研究并决定正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事项。 7.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并决定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2.研究并决定重大区属国有股权转让、大宗土地使用(出让)和拍卖事项。 3.研究并决定重大区属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4.研究并决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5.研究并决定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6.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研究并决定年度区级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及决算。 2.研究并决定年度预算以外的大额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的使用。 3. 研究并决定年度计划以外、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4.研究区政府总体融资计划及偿债资金安排事项。 5.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区委常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以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区委常委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集体智慧和集体合力。 3.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决策贴近石景山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可以选择区委常委会、区委全委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区委常委会、区委全委会召开的形式和议事规则,按照区委相关规定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 1.充分征求意见。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区纪委监察局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区人大、区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区委常委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不得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区委常委同意,提前报区委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决策事项的主责部门一般应在区委常委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区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区纪委书记缺席的,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紧急的应事先听取纪委书记的意见,再提交区委常委会决策。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先由分管区委常委或主责部门介绍、说明情况,情况说明完成后,留出足够时间供参会区委常委围绕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区委常委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委书记应在参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会议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3.逐项作出决策。涉及多个“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到会区委常委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常委会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组织列席旁听。区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会议的事项及人员,由分管区委常委提议,由区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委常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委常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区委常委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区委常委不得擅自改变区委常委会做出的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调整集体决策。如在区委常委会决策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原来决策的,须经区委常委会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于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区纪委应加强监督检查,区委督查室应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委常委会及区委书记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 (一)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 1.区委常委会要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2.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及实施程序。 3.合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区委常委会及主要领导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1.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围绕区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对照查找每个环节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 2.依据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3.针对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 1.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区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风险防控情况,可通过石景山信息网、政务信息门户网站、《石景山工作》杂志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社会听证等制度。 3.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部分职位职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任用程序公开、分管工作公开等制度,逐步加大差额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力度,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 (四)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1.区委常委会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区委常委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3.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区委常委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区委常委会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石景山区委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下发的《中共石景山区委常委会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京石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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