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党组议事规则
目录第一节 党组议事规则 1第二节 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3第三节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4第四节 党组成员党内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6第五节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7第六节 党组成员与工作人员谈心制度 9第七节 工作人员“双岗”制度 10第八节 党支部工作制度 11第九节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2第十节 党员管理制度 13第十一节 党务管理制度 14第十二节 团支部工作职责 15第十三节 妇委会工作职责 16第十四节 工会工作制度 17第十五节 廉政工作制度 18第十六节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9第十七节 工作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第十八节 廉政谈话制度 21第十九节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23第二十节 机关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5第二十一节 文明办公规定 26第二十二节 中层干部考核末位淘汰制度 27第二十三节 教育培训制度 28第二十四节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29第二十五节 器材设备管理制度 30第二十六节 通讯设施管理制度 31第二十七节 计算机房管理制度 32第二十八节 计算机管理维护制度 33第二十九节 专线网管理维护制度 34第三十节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35第三十一节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36第三十二节 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制度 37第三十三节 网络舆情监控预警制度 38第三十四节 出勤制度 39第三十五节 值班值宿制度 41第三十六节 财务管理制度 42第三十七节 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43第三十八节 机关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44第一节 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效地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组议事可按议题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分别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分别沟通或文件会签等方式进行。第三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其他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人员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党组会议。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经党组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第五条 党组会议研究以下问题:(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执行的具体措施;(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状况,检查全体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和决定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五)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的措施,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部署及党风、党纪的教育活动,研究讨论对违反党纪案件的处理;(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工作;(七)审查决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授予荣誉称号;(八)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六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必要时应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但一经党组作出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不允许在群众中流露和散布。第七条 凡经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决定,对暂时不能议决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可于下次会议再议。第八条 党组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作详细记录,并于年末将记录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确定的职责,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组汇报落实执行情况。第十条 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除按一定程序公开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第二节 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班子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指导XX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心组要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全年不少于12次)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条 理论中心组学习要做到“三有”:(一)有学习材料。按照学习计划,对每个课题涉及的理论和实践、政策和法规等问题,要有学习参考资料;(二)有学习笔记。中心组成员每学一个专题都要有完备的学习笔记;(三)有学习成果。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两篇调研或心得体会文章,检验学习成果。第四条 学习方法:(一)着重搞好集中学习研讨,要认真设计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力求每次集中学习研讨都能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 抓好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并认真做好个人读书笔记;(三) 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中心组学习的全过程,把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五条 学习内容,要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及党的方针、政策,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全面落实。第六条 党组中心组由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中心组组长的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并督促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及对学习笔记的检查。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组负责解释。第三节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组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第三条 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应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延期召开。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的情况;(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执纪执法的情况;(四)组织带领工作人员开展三个文明建设情况;(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六)其他重要问题。每次召开会议前党组要根据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并提前报告上级党委,以便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第六条 会前做好准备。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指定专人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出席人员。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紧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互相监督、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指定或委托专人作好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后将会议情况及会议记录上报上级党组织。会后,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第十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未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照中央纪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节 党组成员党内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组成员既要参加党组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院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第三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地参加党支部生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主动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和群众监督。第四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第五条 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监督落实。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五节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局长对局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作用,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议事效率和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长、副局长长组成。根据规定,纪检组长应列席局长长办公会议。第三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由局长长主持,局长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一名副局长长主持,副局长长主持会议的,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局长长报告。第四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召开时,经局长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长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五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由局长长决定随时或顺延召开,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局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长请假。第六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实行局长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七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重大部署、决议、决定,研究执行的意见和具体措施;(二)讨论研究全年度局长工作计划及提出有关方面工作长远规划的构想;(三)研究部署专项或阶段性局长工作任务,听取有关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汇报、检查执行情况;(四)研究制定本单位加强机关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方案、措施;(五)研究本单位全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开支事项;(六)研究决定本单位行政权限内的人事调动;(七)根据党组意见,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八)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以单位的名义向上级所做的报告或请示;(九)检查考核阶段性和全年各科室岗位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局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予实施的,按局长长工作分工由分管局长长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分管局长长应向局长长请示是否提交局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第九条 局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年度计划、总结、财务预算、法制建设等本单位性重要工作,交由院务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节 党组成员与工作人员谈心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的群众观点,增进与工作人员的感情,使每个党组成员切实成为工作人员的贴心人,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经研究,制定党组成员与工作人员谈心制度。第一条 每个党组成员每年至少要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谈心一次。第二条 谈心要敞开思想、交流情况,虚心听取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对工作人员存在问题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必须与工作人员谈心:(一)在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受到奖励时,要与工作人员谈心,激励其戒骄戒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时俱进;(二)在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时,要与工作人员谈心,帮助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包袱,明确努力方向;(三)在民主评议、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时,要与工作人员谈心,及时指出问题和错误,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四)在廉洁自律方面群众提出苗头性问题时,要与工作人员谈心,及时提醒、予以警示;(五)在工作人员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时,要与工作人员谈心,帮助其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第四条 对谈心中工作人员反映出的问题要作好记录,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报告党组。第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节 工作人员“双岗”制度为培养和锻炼年轻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年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缓解科室因人员少,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的现状,特在我单位实行固定岗位加动态岗位的“双岗”模式,为使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双岗”工作人员以固定岗位工作为主,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空余时间完成动态岗位工作,动态岗位设置以工作人员自愿为基础,二、动态岗位设置适用于40周岁以下工作人员。三、从事“双岗”的工作人员,年底在固定岗位所在科室参加全年实绩考评。参加动态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可做为在选人用人中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从事动态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服从所报科室负责人的工作调配,积极配合科室负责人的工作,遵守科室工作纪律。五、此制度未尽事宜,由党组负责解释。第八节 党支部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在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指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团结党外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教育管理党员。认真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马列主义、毛zd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和政治道德素质;(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四)加强对群团组织和妇女组织的领导,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的积极分子和新党员发展工作,按期缴纳党费。处理好支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六)研究制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争先创优活动,推荐、表彰先进组织和优秀个人。第三条 党支部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的决议,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二)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四)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第五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第六条 党支部实行例会制度,每两月例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九节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质量,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内其他活动。第三条 党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一)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二)按照上级党委和党组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三)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支部交办任务的情况;(四)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妥善解决党员之间的矛盾,增强党内团结;(五)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的生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六)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七)讨论研究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党员端正党风,克服各种腐败现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八)组织党员上党课、听取先进典型事迹介绍等,使党员受到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方式:(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上一次党课,每两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民主生活会情况上报县直属机关工委。第五条 党的组织生活要讲求实效。会议的内容要集中,针对性要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具体,要求要明确,防止走过场。第六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节 党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管理,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员管理的目标:健全各项对党员管理、教育、监督和检查等制度,不断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严格党员的发展、处理等工作,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三条 健全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的党性锻炼,使党员按照党组织的要求,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四条 加强党员教育,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使党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肩负的使命,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五条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外的监督制度,严格对党员的要求,把党员置于党组织的约束和群众监督之下。第六条 认真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采取群众评议,制定评议的办法,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选优秀党员,正确处置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党员,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第七条 搞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每年支部对积极分子都要进行分类排队,列出重点、一般及当年发展对象,有重点分层次地予以培养,填写各种考核表。对拟发展的重点对象,在发展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确保新党员的质量。第八条 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搞好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一节 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支部党务管理,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务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保证党员队伍的壮大和战斗力的增强,保证党员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三条 党务管理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必须经选举产生,通过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出的支部委员会需报直属机关工委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五条 根据实际,支部下设X个党小组,具体开展党员管理、教育工作,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对党支部负责。第六条 党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计划,制订和修改工作目标。第七条 抓好“党员活动日”等各项活动,结合XX工作特点,适时组织党员开展树形象、为党旗增辉活动。第八条 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好党员的发展、转正、外调等手续,完成党费收缴任务,填报各种党务报表,保管好各种记录薄册,此项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第九条 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党务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执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二节 团支部工作职责第一条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第二条 对团员、青年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职业道德及团的知识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条 围绕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组织教育团员、青年在三个文明建设和XX工作中勤奋努力,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四条 教育团员和青年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树立新的道德风尚。第五条 带领团员青年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做“四有”新人,做人民满意的公仆。第六条 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意见和要求,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文体活动及“争先创优”活动。第七条 对团员进行团章教育,健全团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新团员,按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做好对优秀团员的推荐入党工作。第十三节 妇委会工作职责第一条 组织本单位女同志学习马列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第二条 组织业务学习,广泛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条 教育女同志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各自的岗位上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支持女同志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她们的生活。第五条 积极宣传、表彰女同志的先进事迹,推动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第六条 与各级妇联组织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第十四节 工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县工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工会工作,开展好工会各项活动,特制定以下工会制度:第一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组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二条 加强民主管理,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第三条 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第四条 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局里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反映全体工作人员的意愿和要求。第五条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第六条 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工作人员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第七条 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本单位文化生活,努力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凝聚力。第八条 按时上缴工会会费。第九条 协助党组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 按时完成上级工会组织安排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此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节 廉政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培养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作风,确保XX机关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促进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密切XX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廉政建设,根据市、县关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切实抓好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抗腐蚀能力。突出教育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放在廉政、勤政、公仆意识和表彰作用上;对党员重点放在坚持党性原则,党的宗旨上;对工作人员重点放在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教育上。做到“慎初、慎独和慎权”。第三条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第四条 廉政工作的具体内容:(一)根据上级机关和县纪委部署,制定本单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措施;(二)每年初制定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三)定期向党组汇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做好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根据有关规定、处分条例,研究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和教育工作;(五)定期召开廉政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树立廉政典型,并利用党课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八)定期总结经验,搞好调研、信息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薄册,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搞好日常业务工作。第五条 廉政监督程序: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普通工作人员对科长、室主任负责;科长、室主任对各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局长对局长负责。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书》,同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除追究本人责任,还要根据情况追究领导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六节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组成员以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婚丧喜庆事宜;(二)买房、建房、装修住房;(三)配偶、子女就业、经商办企业情况;(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五)其他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报告程序:(一)婚事喜庆、买房、建房、装修等要事先报告;(二)丧事后报告;(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受理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第五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七节 工作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的;(二)筹建私房、买卖、出租房屋以及装修住房情况;(三)涉及个人、子女、配偶及父母婚丧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四)家庭成员出国(境)学习、探亲、定居的情况;(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家庭成员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本人在公务活动或受人请托办理有关事项中,接受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是不应该接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情况;(八)被有关单位聘请兼任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职务情况;(九)本人因特殊困难向集体借公款或公物在3000元以上及借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十)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第二条 报告的形式及要求:(一)重大事项报告均由本人向党组和派驻纪检组报告,报告事宜需答复的,党组或派驻纪检组长及时答复本人;(二)遇有个人重大事项提前10日内报告,属于突发或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后10日内报告;(三)报告由本人用书面形式或填表报告。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情况,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党组或派驻纪检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核实情况后,在一定范围内向工作人员作出说明;(五)凡有本规定同内容第一条(七)项情形之一的,本人除报告情况外还应主动将接受的款物上交派驻纪检组;(六)党组、纪检部门要对工作人员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七)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第三条 本制度由经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八节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谈话的范围、对象和方式:派驻纪检组负责谈话的主要是各科、处、室、局、办负责人,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组长酌情决定。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二条 谈话类型:主要包括党内提醒谈话、警示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专题谈话等。第三条 谈话内容(一)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情况;(三)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八小时以外学习、生活、娱乐情况;(四)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六)本人在贯彻执行县委、党组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狠抓落实、取得成效的情况;(七)本人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主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八)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第四条 谈话前的准备:(一)派驻纪检组对需要谈话的部门负责人的情况及对其有关的反映等做必要的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要提前通知谈话对象;(二)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三)派驻纪检组要将拟谈话的对象,事先告知党组或分管局长。第五条 谈话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从团结、保护的愿望进行同志式、平等主体的交谈;(二)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认真地指出来,做到早提醒、早打招呼;(三)对涉及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四)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五)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党组汇报并向分管领导反馈,谈话的书面材料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六)对涉及的谈话对象、内容、记录等材料应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第六条 谈话的组织领导:谈话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工作,包括下达通知、收集记录、整理归档等,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节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新时期XX局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具有特点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拒腐防变,清正廉洁,保证党对XX局的绝对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XX队伍。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机关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专门抓,层层干部“两手抓”的原则;(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原则。要求工作人员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做的,领导坚决不做;(三)坚持正面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四)坚持与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结合的原则。善于在日常生活和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中,观察工作人员的言谈举止、情绪起伏和行为特征,及时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五)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六)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教育人的原则。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逐级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主要是准确、及时地掌握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完成局领导交给的任务。由于掌握情况不准,反映不及时或工作疏忽、懈怠造成后果,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副局长要按照分工、抓好各自分管人员的思想工作,哪方面出现问题,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局长主要负责解决本单位随时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带倾向性问题。由于问题积累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失误,要追究副局长的责任。第六条 单位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所属部门工作而你又每半年至少谈一次心,单位领导每年抽一定时间对工作人员实行家访。遇有以下情况必须及时谈心、谈话或家访:工作调动、入党、提职晋级、执行重大任务、亲人病故、患病伤残、工作失误、与同事发生矛盾、家庭出现纠纷、受到奖励和处分等。第七条 “禁”、“导”相结合,以“导”为主做好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与工作人员家属的联系与沟通,关注工作人员社交圈和娱乐圈,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工作人员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第八条 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和慰问。关心和照顾他们的身体与生活,力所能及的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征求他们对本单位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努力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第九条 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党组每半年、党支部每季度分析一次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思想状况,针对性地研究新办法、落实新措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第十条 政工部门是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的领导和上级政工部门的指导下,负有了解掌握落实本单位政治工作和思想工作开展情况的责任,每半年向党组汇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可随时向主管领导和党组报告或通报情况。同时还要做好组织工作人员政治学习、人员调出、调入、职务变动、培训,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上报下达、信息传递以及老干部联系等日常工作,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工部门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节 机关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XX局工作人员的政治、职业道德规范,是工作人员在处理公私关系、干群关系、同事之间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根据XX工作的特点,制定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第一条 政治纪律规范:(一)严守政治纪律,自觉地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越权,不越位,做好本职工作;(二)严守XX人员纪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要热爱人民群众,不准骄横霸道;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要忠于职守,不准徇私舞弊;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三)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密切联系群众;(四)团结同志,公道正派。第二条 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XX事业,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二)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公仆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和权利私有的观念;(三)时刻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听取群众意见;(四)树立勇于进取的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五)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全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第三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节 文明办公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我单位工作人员文明办公,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切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文明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格遵守本单位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三条 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等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活动。第四条 平时办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庆祝、纪念活动、集会等必须着正装,并且要整齐清洁。第五条 严禁工作时间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第六条 工作时间及执行公务期间,衣着仪表要端庄得体,严禁外着短裤、背心,不得穿拖鞋上班;不准穿紧身衣、袒胸衣、超短裙。第七条 男同志不准剃光头、留长发;女同志不准染彩发、抹浓妆、留长指甲和涂染指甲。第八条 工作时间或执行公务期间,男同志不准佩戴任何饰物;女同志不准佩戴耳饰、手镯、手链和脚链,佩戴戒指仅限一枚。第九条 热情、文明接待来办事人员,不准对来访人员态度冷、硬、横;不准以任何借口将来访者拒之门外。第十条 接打电话要用文明用语,不准打官腔,耍态度。第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准大声喧哗,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节 中层干部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适应XX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干部考核工作的内容有四个方面:德,即考核政治立场和思想品德;能,即考核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勤,即考核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绩,即考核工作实绩和工作效率。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条 考核的具体方法:考核采取上下结合、民主测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第四条 考核的程序:(一)个人述职。中层干部对自己全年的工作进行述职;(二)民主测评。组织中层干部所在科室或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三)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对所分管中层干部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予以评鉴;(四)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小组根据上述程序的结果及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的结果,对中层干部进行“末位”认定。第五条 惩戒方式:(一)在全市评比中未进入前三名的部门负责人,并在本单位目标考核评比中末位的,视情节第一年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末位的自动辞职;不参评的综合部门以本单位考核为准。(二)对考核中确定不称职等次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六条 考核干部的原则:(一)群众路线的原则。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树立为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公道正派的原则。考核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干部制度为准绳,公正地对待每个中层干部,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敢于秉公而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考核干部要注重工作实绩,以“德、能、勤、绩”为客观依据,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干部的成绩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第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节 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素质,改善XX队伍的知识结构,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根据XX部门“十三五”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培训分类:任职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其他专门培训和学历教育。第三条 初任股长、副局长参加任职培训。第四条 XX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第五条 在岗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可以选择哲学、社会学、会计学、法律等专业。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历、学习成绩和鉴定,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七条 所有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县委组织部门及县委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和执行上级的培训计划。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节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自觉性,保证学习效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习内容:办公室按照区委的部署,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作出安排,并通知各部门。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学习。第三条 每周一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除特殊情况(与局长请假同意)不能集中学习外,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找借口占用学习时间或不参加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按局里制度规定处理。第四条 学习的形式:自学、部门或党小组为单位集中学习、本单位大会集体学习的方式,同时结合阶段性安排采取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观看录像片或收听录音、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第五条 学习要求:(一)各部门要根据局里的安排认真组织学习,保证时间、保证人数、保证学习质量,并设专人负责支部或科室的学习记录,个人要有学习笔记,每年字数不少于1万字,并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二)对于因故不能组织学习的部门和不能参加学习的个人,都要向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请假,说明事由,征得同意后,可另行安排时间补学,并做好学习笔记。否则一律按缺席处理;(三)要将学习理论与XX工作相结合,达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第六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或党小组负责人,每月对组织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没有按时组织学习的、没有参加学习的、没有学习笔记以及学习笔记不认真的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补记。第七条 个人自学内容由办公室制定内容和时间表,在网上发布,工作人员自行记好笔记。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八条 要把学习情况和学习考试成绩列入年终考核及年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节 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器材设备的统一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器材设备包括:(一)通讯器材;(二)办公自动化设备;(三)技术检验鉴定器材和设备;(四)视听器材;(五)档案设备;(六)照相器材。第三条 各种器材设备均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设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将所购置的器材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统一配置。使用部门具体管理和维修,但由外人维修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局长批准。第四条 计财部门健全现有器材设备、维修、消耗材料、报废设备或部件等登记表册,并建立相应的设备使用制度。说明书等各种随机材料交档案室做技术档案。第五条 器材设备的报废,根据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按核销固定资产处理。对不需要上报的有价值的器材、设备,经局长批准,可折价处理。第六条 器械使用部门应严格履行使用器材的审批手续,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严禁借给个人使用。第七条 由计财科与设备器材使用人签定维护、使用、保管责任书。器材设备使用人员要注意保养爱护设备,提高维修、使用水平,经常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自身不能维修的故障,应立即报告。第八条 器械设备使用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由责任人按价赔偿。第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节 通讯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我单位对信息的快速、及时、准确的反应能力,确保我单位通讯畅通无阻,根据上级机关对通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里通讯设备主要包括:移动电话、程控(内、外线)电话、三级专线网(或局域网)、互联网、传真(加密)机。通讯设备配备及使用范围,由局长办公会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第三条 移动电话使用者不得将电话借给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各部门内线电话不得擅自拉线安装分机或与外线连接。第四条 移动电话作用者因岗位变动或不符合配备范围时,应及时移交主管部门。第五条 未经局长批准,不准在网上发布消息、信息,不准用机关微机在网上聊天,不准浏览色情、反动或其他内容不健康的网站。确保三级网收、发信息畅通。第六条 传真机、加密机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发送传真履行登记批准手续,收发传真均有记录备查,并注重保密。有保存价值的传真材料,经局长批准及时复印,以免字迹消失。第七条 通讯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维修,保证通讯畅通无阻。第八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用移动电话、外线电话或网上联系保密事项。第九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通讯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酌情赔偿。第十条 本制度由技术科负责检查、监督,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节 计算机房管理制度第一条 非技术科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入机房重地。第二条 机房内严禁吸烟,禁止高声喧哗,保持机房整洁。第三条 机房内应注意防火、防潮、防尘、防震,任何人不得携带明火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第四条 机房内的任何介质、设备未经技术科许可,不得随意带出机房。第五条 机房内禁止带入有磁铁等磁性物品及私人电子设备。第六条 严禁在主服务器上玩游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以防止病毒的侵入和破坏。第七条 机房电源和其它硬件设施,未经技术科许可不得随意改做他用或连接其它设备。第八条 设置路由器的机房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设施。第九条 要定期对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八节 计算机管理维护制度第一条 各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由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计算机日常维护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报技术科备案。第三条 计算机维护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已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维护能力。第四条 严禁非法启动、关闭计算机;严禁自行拆卸、挪动设备或擅自改变各种参数设置。第五条 严禁带电插、拔任何部件;严禁用力扯动电源线和网络信号线;严禁挪动、操作网络交换机。第六条 微机旁禁止放置水杯、暖水瓶等,以免溢水;在键盘、打印机旁禁止使用大头针、曲别针之类金属物品,以免掉入机器内,造成短路等故障。第七条 计算机出现技术故障(硬件损坏、系统软件非正常工作等),应及时通知技术科,并注意保护故障现场和现象,记录发生故障的时间和原因。第八条 对重要数据应及时、经常性备份;需要保密的文件在保存时须加设密码,切勿泄露和遗忘密码;勿自行删除注册表文件(regedit)。第九条 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工作台及机器的清洁,设备外观及软驱磁头、光驱应使用专用清洁剂擦拭。专用清洁剂由技术科统一保管,每隔两个月定时发放到各部门统一清洗。第十条 由技术科统一建立网络维护登记表,对于日常计算机的故障维护等做详细记录,并由计算机使用人签字。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九节 专线网管理维护制度第一条 技术科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对各类网络设备进行任何操作。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接入XX系统专线网。第三条 XX系统专线网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非XX系统网络进行物理联接。第四条 未经技术科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网络设备进行升级。第五条 完善网络资源的管理和访问控制,加强口令设置和使用、更新的管理。第六条 联网运行的各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应定期作全盘备份。第七条 严禁私自更改网络配置参数,如确需更改,需技术科许可后可方更改。第八条 本制度由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第三十节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管理,防止在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和报废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向技术科报告,并由技术科人员维修或由技术科人员委托具有涉密维修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使用人不得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第三条 更换涉密计算机应由本单位技术科人员进行登记,并收回原涉密计算机。原涉密计算机在未对其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前不得移交他人使用。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报废应通过本单位技术科报局长签批后移交保密定点单位集中销毁,不得自行处理。移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对报废设备最终去向进行详细记录。第三十一节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第二条 本单位各部门如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经分管副局长及局长签批后,由计财科统一购置,标明密级,登记发放。第三条 业务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对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与国际互联网或与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的计算机。第五条 本单位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再与非涉密计算机连接。第六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长批准后报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批手续,同时按照有关保密法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秘密安全。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停用后如需存档应按规定移交局档案室存档,如不需存档应按保密资料销毁规定移交有关部门集中销毁。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故无法使用时不得到不具有涉密资质的维修点修理,也不得随意丢弃,应通过本单位技术科到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单位维修或按保密规定移交有关部门销毁。第三十二节 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XX工作信息化程度,加快信息传送速度,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深化政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各部门可在本单位专线网站网页上发布XX工作信息。第二条 网上发布信息范围为本单位及各内设部门发布的通知、通告、工作动态、理论研究文章、信息简报等等各类不涉密、可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三条 网上发布信息需经严格审查程序,不得私自在本单位专线网站上发布信息。第四条 对要求上网发布的XX工作信息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然后报分管局长签批,最后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为非涉密信息后方可在许可权限栏目发布。第五条 技术部门应对本单位专线网站上各栏目的发布权限和审核权限进行相应设定,确保符合保密程序要求。第六条 网上发布信息发布人应按照信息公开范围严格设定查阅范围。第三十三节 网络舆情监控预警制度为了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适应当前开放的社会环境,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XX工作情况,根据上级XX机关的要求,制定XX局网络舆情监控制度。一、成立局网络舆情监控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技术科,负责网络舆情监控日常工作。二、网络舆情监控领导小组要对各种网络舆情密切关注,包括境内外网上和本地网上可能影响我县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苗头、“维权”事件倾向性问题;公众上网提出的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三、技术科人员为我单位网络舆情引导员,负责平时网上巡查,每天至少一次,各部门内勤每周至少上网一次,发现帖子,及时下载,及时登记,及时向网络舆情监控领导小组报告;涉及哪方面问题,由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草拟本单位回帖初稿,经网络舆情监控领导小组审核后回帖,并负责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四、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工作时效性很强,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密切跟踪,谨慎回应,防止恶意炒作事件的发生。五、网络回帖要以实事求是、正面宣传、澄清事实为主,语言要严谨、简练、避免歧义。六、未经过批准,XX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舆情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接受采访,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情况、具体情节等新闻线索,不得以个人名义刊发批露事情的新闻稿件。对舆论引导不力、处置不当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七、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我单位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节 出勤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养成良好的职业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三条 工作日实行挂牌上岗,离开单位除按规定请假外,要将胸牌放回监督台,并标明去向。若有事晚来早走,要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员说明,抽查检查时以记录和监控视频为准。第四条 工作时间不准无故走科串室闲谈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同时,不得擅自脱岗,如因事外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XX长同意,中间不经请假外出办私事者,以旷工论。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一律实行审批制度。请假半天以上应填写请假批准单。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请假批准单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填,履行批办手续后,按规定交到相关部门。请假届满,本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假期超过规定期限或请假天数时,应委托其他人员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1天以上由局长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 工作人员参加经过本单位批准的学历考试、培训、面授以及因公出差到外地者,离岗前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外出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书写清楚,并由主管局长签字,报值班室备查。以上各项属实,按出勤计算。 每天下午下班前1小时为文体活动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户外活动,不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借故提前离岗,否则按早退处理。第九条 召开工作人员大会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会议未结束前不准退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人员请假,其他人准假无效。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权要当年行使。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等需要,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可累计休假两次,并将休假情况如实报办公室和值班室。事假、病假冲抵当年休假时间,事假一天冲抵年休假一天,病假一天冲抵年休假半天。事假在超过20天的,病假超过30天的,不再执行休假。事假20天以内和病假在30天以内的不扣分。休假安排:各部门要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假。第十一条 由值周局长、值班员、考评领导小组和督察委员会进行各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抽查采取不定时、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每次检查和抽查形成记录,由办公室存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正,对弄虚作假、显失公平的,经查证属实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抽查中发现迟到或早退、旷工等情况,按照《工作实绩计分考评办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节 值班值宿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值班值宿,确保机关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机关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宿制度,计财科依据工作人员情况负责安排,男同志负责值夜班,周一至周五值班男同志白天实行坐班制,与门卫按时交接班,晚上7:30分前到岗值夜班。女同志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等轮流值白班。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值班值宿的,经局长、值周局长批准,提前告知办公室调换值班值宿排列顺序。因其它事宜需要调换值班值宿的,要经值周局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换。第四条 有工作任务和集体活动<如:集中学习等情况,值班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做好交接班。第五条 值宿期间不得酗酒,也不得让其他人员进入值班室睡觉,上班期间,任何人不得在值班室看电视。第六条 值班值宿人员不得将值班值宿岗位交给亲友代值,发生此类情况按漏岗对待。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或院落内巡视值班,不得在办公室滞留或办公。无故未值班、值宿、或擅离职守除按工作实际计分考评办法执行外。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经举报,查证属实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 本制度由值周领导、考评领导小组、督察委员会和值班员牵头检查、监督落实。检查记录由办公室存查。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节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各项XX业务的顺利开展,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计划管理,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计财科是本单位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由XX长主管。财务帐目及传票均由财政局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计财科设报帐员1人,处理日常财务事务。第三条 装备、设备等公物的管理和福利、基建支出等事务性工作均由计财科具体承办。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的各类入帐报销单据、借款和办公、办案等其他动用款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经手人签字后,报XX长批准。重大财务支出交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第五条 对不符合报销手续的凭单,报帐员拒绝报销;对无局长签字的借款,拒绝支付。第六条 报帐员对经手的各项收支,应及时和XX长沟通情况,提供准确数字和收支款项缘由,并按时到核算中心报帐。第七条 加强现金管理,每日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八条 报帐员及时到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存款、收款、付款业务,督促协调财政部门拨款,做到及时、准确、无误。第九条 因公出差借款人员,归来后三日内结帐,不得拖压,更不得借公出之机私自占用公款。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追缴的赃款赃物、没收的财物和收取的其他款物,由计财科统一管理,该上缴的由计财科经局长批准统一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计财科具体负责服装的统计、购置和发放工作,严格出入库手续。第十二条 财会报帐员及物品专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要接受监督,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向局务会汇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工作人员公布。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计财科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节 公文收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公文管理,使公文收发工作更具规范性,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收文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第三条 办公室和收发人员具体主管本机关收发工作。第四条 秘密公文,应当单独收发登记。第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办公室或收发员以外的其他人接收的公文,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或收发员,收发员不在时,可及时送交在家的主要领导,不准乱放、积压、延误。第六条 传阅文件要及时,文件传阅后,应按领导批示或传阅意见及时送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传阅文件的领导或部门不得将传阅的文件私自截留或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如果有需要,可让收发员复印或传阅完再借阅。第七条 发文应符合文件规范要求,内容准确,草拟人、审核人签字后,由主管领导签发。第八条 文稿由打字员负责打字、装订,校对由草拟文稿人员负责。没有领导签发的文稿,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第九条 单位印章和局长印由局长指定专人管理。第十条 使用印章,严格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空白司法文书一般不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办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节 机关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考勤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机关严谨、有序、规范的工作秩序,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机关实行工作日上班考勤制度,考勤情况由面部识别考勤机进行签到登记,并逐步规范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上、下午上下班时,必须到办公楼一楼指定考勤机前签到,上午上班考勤时间为8:00前,上午下班考勤时间在11:30后至13:00;下午上班考勤时间为12:00至14:30前,下午下班考勤时间为17:30后。凡未按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无故不签到者为缺勤。值班值宿人员白班按正常作息时间刷卡,即上午上班考勤时间为8:00前,上午下班考勤时间在11:30后;下午上班考勤时间为14:30前,下午下班考勤时间为17:30后;夜班上岗时间为晚7:30分前刷卡,下班为第二天早7:30后刷卡。二、因公出、正常休假、请病假、事假等情况,要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考勤报告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因私、因公、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当天不能按时签到的,先电话向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请假,上班后由科室人员及时填写请假条或考勤报告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请假、休假等要严格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事项分别填写请假条、考勤报告单,并报送到管理部门。三、办公室比照考勤机记录信息,整理汇总考勤情况,并通过局域网向本单位通报。四、办公室不定期对出勤后在岗工作状况及上下班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在工作期间无故不在岗、提前离岗的(指上班刷卡后,不按规定填写考勤报告单,无故离岗的),将按旷工处理。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及平时督察情况,每年向党组汇报,并作为任用、评先创优及各项考核的依据。六、本单位召开重大会议时(按照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由会议主办方会同办公室共同对会议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凡会议开始后迟到早退的,办公室将在机关内网上予以通报。七、发现面部识别考勤机、刷卡考勤机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并由办公室备案考勤情况。面部识别和刷卡必须相一致,照片与刷卡不一致视为空岗。八、因患有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的人员,在治疗及恢复期内,能坚持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考勤要求。上述人员的考勤情况需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放宽对待。九、在哺乳期女同志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给1小时送奶时间,在此范围内的不记迟到和早退,上述人员要写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享受上述待遇。十、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所有人员。凡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考勤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期报送到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合理处置。聘用、挂职和借调人员的考勤工作,参照在职人员执行。十二、本办法由党组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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