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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X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X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升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区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要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要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要求入党的同志从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成为中共正式党员,必须培养两年以上,经过五个阶段,把好五道关口。(一)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一是把握入党条件。只有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二是落实申请要求。入党申请人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到一个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应聘、应招时间超过一年的,也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临时或短期(一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在校学生应当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现役军人应当向军队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三是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二)进一步规范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一是建立后备人选库。各基层党(工)委特别是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分村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库,入库对象为:村组干部、村后备干部、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等群体中35岁左右的优秀青年,符合条件人员做到应入尽入。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库要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基层党(工)委每半年对人选库信息更新一次,及时做好新进人员的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对出现不符合发展党员情况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库。各基层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从人选库中择优确定初步人选。二是严格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三是严格教育考察。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社会表现以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基层党(工)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三)进一步规范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一是严格确定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发展对象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必须由党支部指定,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作为近亲属的入党介绍人。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二是严格政治审查。支部委员会必须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办法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三是严格集中培训。基层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宜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四)进一步规范预备党员的接收。一是认真进行预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在接到预审材料后1个月内,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听取纪检、公安、信访、卫健、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意见。刑满释放的人员入党、参加过邪教组织但已主动脱离的人员入党、戒毒后的人员入党、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入党,从刑满释放、脱离邪教组织、彻底戒毒、接受计生处罚到接收为预备党员必须满五年时间;涉及“黄赌”等受到行政处罚,从处罚到接收为预备党员必须满二年时间。轻微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算起,也必须满两年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二是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原则上要本人填写,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填写。发展对象必须真实填写入党志愿书,不能隐瞒家庭成员、与领导干部近亲属关系以及曾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应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三是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基层党(工)委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后,党支部要在召开支委会讨论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四是派人深入谈话。党(工)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深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等情况特别是要深入了解发展对象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提醒发展对象主动向党组织说明其曾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五是严肃预备党员审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上报党(工)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党(工)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工)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党(工)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要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六是规范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必须要在上级党(工)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工)委组织举行。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宜集中到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如果基层党(工)委短时间内连续批准了几名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但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五)进一步规范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一是落实时间要求。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能提前转正或无故推迟转正。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满仍不具备党员件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退伍、大学毕业等原因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预备党员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在六个月内接转好党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是加强部门联审。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书面申请之后,基层党(工)委要再次会同区级纪检监察、公安综治信访、卫健等部门进行联审,是私营企业业主的,还需要通过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的审查,查清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防止“带病”入党。三是严格党(工)委审批。基层党(工)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党(工)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工)委审批。三、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全区各级党(工)委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抓紧抓实抓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一)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区委领导包基层党(工)委,基层党(工)委班子成员包支部,支部委员包入党积极分子的责任机制,健全完善党员发展定期督查、定期汇报定期研判等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员发展工作体系。(二)强化考核检查。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对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三年未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工)委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对支部书记进行组织处理。(三)从严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核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X区村干部近亲属人党专项审查制度(试行)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有效解决农村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近亲繁殖”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审查对象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与村干部有以下关系的,适用本制度: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侄女、舅姨、兄弟姐妺、堂兄弟姐妺、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直系血亲,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二、审查程序(一)个人如实申报。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员在报告个人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等情况时,必须向村党组织如实报告与现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以及同批次人员与现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情况。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员个人申报的情况作为该同志能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依据。(二)村党组织定期报告。每年年初,村党组织需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送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其中是村于部近亲属的,村党组织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送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与村干部近亲属关系,现实表现以及培养理由等。(三)乡镇(街道)开展预审。乡镇(街道)党(工)委接到村党组织报送的拟培养村干部近亲属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及情况说明后,要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赴基层派出所调取档案等方式,了解入党申请人与村干部近亲属关系是否属实等情况。同时对上报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核,不能说明申请人现实表现具有一定先进性的,一律不同意其申请。(四)乡镇(街道)实地考察。对预审合格的入党申请人,乡镇(街道)党(工)委应成立由乡镇(街道)包村党员领导为组长,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党建工作站人员组成的考察组,赴村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考察程序一般如下:1.民主测评。随机抽取不少于30名党员、群众代表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明确意见;2.个别谈话。与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以及培养对象本人进行一对一交流,了解培养考察对象各方面素质及现实表现情况3.综合分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的“同意票”达不到实际参加人员总数五分之四,在谈话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反映表现普通、不具备先进性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4.征求意见。征求卫健、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存在不适宜培养发展情形的一律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五)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考察合格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加大教育、培养和考察力度。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若发现预审、考察等程序不符合要求、发展对象不具备先进性等问题,要责成乡镇(街道)党(工)委重新履行程序或取消发展资格。(六)乡镇(街道)加强监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之后乡镇(街道)考察组要对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接收、党员转正等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发展党员程序规范、相关工作资料完善、党员权利行使到位。乡镇(街道)包村党员领导要参加吸收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的党员大会,指导村党组织做好会议组织、会议票决、意见汇总、公示、政审等相关工作。三、责任追究(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按要求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承认相关党内身份。(二)凡是被查实为近亲属违规发展党员的村“两委”干部,按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在下次村“两委”换届中不得列入村“两委”干部候选人选。(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未履行预审、考察和监督职责,致使村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的,追究乡镇(街道)党(工)委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将村干部近亲属入党专项审查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出现一例近亲属违规入党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向区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检查;出现两例的,区委组织部对该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三例以上的,该乡镇(街道)党(工)委当年党建考核不能评为先进。X区发展党员执纪执法部门联审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防止“带病入党”,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查对象: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第三条 审查时限1.发展对象部门联审应安排在支委会讨论,报基层党(工)委预审通过之后,召开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2.预备党员部门联审应安排在本人提出转正书面申请,基层党(工)委预审通过之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进行。第四条 审查内容1.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是否有违纪行为。2.公安部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3.综治信访部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无信访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等方面的情况。4.卫健部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接受处罚的情况。5.市场监管、税务、劳动、安监及环保部门:主要审查私营企业主所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达到环保标准等。第五条 审查程序1.支部申报。党支部将《发展对象联审表》或《预备党员联审表》,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基层党(工)委。2.部门联审。党(工)委研究后,将《发展对象联审表》或《预备党员联审表》送到纪检监察、公安(派出所)、综治信访、卫健等执纪执法部门进行审查,对私营企业主还需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劳动、安监及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审查完毕后,审查单位应据实给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3.综合审查。基层党(工)委根据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得出审查意见。第六条 审查结果的运用1.对联审合格的,继续履行发展程序。2.对联审中发现问题的,党(工)委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作出继续考察或取消发展对象资格的决定,并及时反馈给党支部。3.对预备期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工)委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延长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定,及时反馈给党支部,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七条 工作要求1.执纪执法部门联合审查是发展党员的重要程序,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联审责任单位要积极参与,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核不认真或发现问题进行隐瞒,造成发展党员材料与事实不符,导致被发展人违规入党或转正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2.各责任单位在审查时应审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所有违纪违法情况,对审查出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应如实写明违纪违法时间、具体情况及处理处罚情况等。3.执纪执法部门联合审查是所有发展对象发展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必经的程序,未经执纪执法部门联合审查的,律不予发展入党和转正,违规发展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不予承认正式党员身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八条 本制度由X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X区发展党员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升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组织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关键环节党支部召开入党积极分子的吸收、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转正等四个关键性会议,由基层党(工)委派员监督指导。二、列席人员基层党(工)委派出列席人员必须是党(工)委委员或专职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吸收、发展对象的确定可由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列席,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必须由党(工)委委员列席,一般由党(工)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列席。三、工作程序1.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吸收、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转正等会议,要提前3天报请基层党(工)委派人列席,然后由基层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列席监督指导。2.基层党(工)委接到报请派人列席的报告后,必须在会前2天确定专人列席参加基层党(工)委确定派出列席人员后,要对派出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辅导。4.派出人员要提前1天到党支部指导做好召开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5.派出人员要对会议研究表决发展党员的程序、到会人数、有关议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若发现有到会党员未过半、冒名顶替参会等违规操作现象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要求会议暂停、中止或宣布会议无效,对于一时无法判断的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基层党(工)委研究。6.列席人员必须在列席的会议记录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四、工作要求1.党支部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请基层党(工)委派人列席四个关键环节会议。2.凡是未报请列席的相关会议,基层党(工)委一律不予承认。凡是四个发展党员环节的会议记录上没有列席人员签名的发展党员材料,基层党(工)委一律不予承认和审批。3.列席人员应对入党申请人相关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并找相关人员进行实地了解,重点了解和掌握群团组织推荐、党员大会和现实表现的情况。4.在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环节还必须与入党申请人本人进行谈话和考察,重点考察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并及时将会议结果、谈话和考察情况反馈上级党(工)委。5.在预备党员的接收会前,列席人员直接作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专人,找发展对象本人谈话,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给出意见并签字。6.列席人员不正确履职,违反规定干涉党支部按照正常程序讨论决定发展党员事宜、对列席会议的违规违纪现象置若罔闻、会同党支部隐瞒歪曲会议实际情况、伙同制造假材料、汇报不符合实际的考察情况等,造成入党申请人违规入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由中共X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X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责任追究,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权责一致、违规必究、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责任追究情形(一)对问题党员的责任追究情形:1.违反计划生育,从接受处理、处罚后算起,未满5年发展入党的;违反计划生育,对党组织故意隐瞒的;违反计划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发展入党的。2.隐瞒入党前违法犯罪,涉黑涉恶涉毒,长期无理上访,组织、信仰宗教或参加邪教组织,以及被开除党籍等严重错误发展入党,或在预备期发生以上严重错误的。3.因“黄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不满两年,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满两年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形的。4.吸毒人员戒毒后未满5年发展入党的。5.参加邪教组织后主动脱离邪教组织,未满5年发展入党的。6.党员身份或档案造假的。7.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基层干部近亲属发展入党的。8.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不在学习、服役或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入党;在其他有党组织的单位长期(2年以上,不包括劳务派遣临时工)工作,却未在工作单位党组织申请入党;没有学习工作单位(不含外出务工、经离但户籍和房屋在家乡农村的人员),不在经常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而在其他党组织入党的。9.通过说情打招呼、请客送礼、利益交换等发展入党的。10.发展党员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的。(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形1.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2.不履行发展对象预审或审批程序,以及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带病”人员入党的。3.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或伪造党员档案的;采取伪造、篡改党员大会或党(工)委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在政治审查等关键环节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4.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搞权钱交易、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将不合格人员发展入党的。5.违规“异地入党”、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人情党员”等违规发展党员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违反档案管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故意涂改、损毁或遗失党员档案材料的。7.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8.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对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9.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认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其他违规违纪发展党员问题。第四条 责任追究对象、方式,违规违纪发展党员问题应当分清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根据违规违纪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予以检查、通报、改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对违规违纪发展的问题党员严格按照《X区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认定及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第五条 责任追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决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门会同区纪委区监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开展责任追究,按照调查核实、提出问责意见、呈报审核实施的程序进行。对违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按程序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区委组织部研究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实施。对违纪问题,转纪委监委按程序实施。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材料要归入被问责党员干部个人档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X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试行。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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