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调研报告加强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问题研究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专门力量,是党执政兴国,推进“四个全面”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作用尤为突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党组织建设,保证检察机关听党话、跟党走、不变质,就必须强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一、 当前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1.思想波动较大。2015年是检察机关司改年,当前的检察系统司改将对现有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务干部被划为司法行政人员。上海司改方案公布后,党务干部思想波动较大,有检察官职称的专职党务干部不少要求调到办案部门,兼职党务干部也请求不再兼职。分析原因有四,一是按现有设计方案,在相同条件下专职党务干部与检察官序列人员在经济收入上将拉开档次;二是司改后将去行政化,党务干部特别是没有检察官职称的专兼职党务干部普遍认为自我上升空间收到限制,自身与行政机关党务人员在政治待遇上将出现差距;三是司改后检察机关内部晋升、工作装备等资源将进一步向办案一线倾斜,党务干部在检察机关内部地位上将有所下降;四是司改后,各项业绩考核将主要围绕执法办案进行,兼职党务干部认为由于自身从事党务工作占用不少时间、精力,将与同部门检察人员在业绩考核上拉开距离;五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后,按上海司改方案实行5年过渡期,有检察官职称的专职党务干部怕过渡期后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兼职党务干部担心被调整为专职党务干部。2.综合能力不足。现有检察机关专职党务干部一部分是从业务部门退出来的资深检察官,一部分是长期从事综合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少是为了落实职级待遇被调整到岗的,兼职党务干部也大都从部门年龄较大的同志中产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检察院尤为明显。由于普遍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能力较弱,加之安排学习机会相对较少,普遍存在懂党务不懂业务,懂业务不熟悉党务的情况,对现代信息技术能熟练掌握的就更少,从事党务工作常常照搬老经验、老方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束手无策,抓不住工作重点,选不好工作时点,工作流于形式、被动应付。3.缺乏工作热情。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为了适应精简机构、干部、人员编制10%的需要,不少基层检察院将机关党委这一机构裁撤,党务干部多为兼职,即使是专职党务干部也往往身兼多项其他工作。检察机关事多人少,专兼职党务干部担负着较多的其他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党务干部就自觉不自觉的把精力放在处理其他工作上去,不愿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党务工作。加之,上级院考核中党务工作没有明确的指标任务,地方党组织党务考核与检察工作特点差别较大,很难落到实处且与干警福利待遇未挂钩,导致有的院领导班子对党务工作不是很重视。由于以上原因,使得专兼职党务干部对党务工作提不起兴趣,只满足于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对党务工作方法、制度创新等缺乏热情。4.履责不够全面。按《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有八项任务,一是宣传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决议;二是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三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四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五是发现、培养和推荐人才;六是发展新党员;七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八是教育党员和群众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上八项具体工作,不少基层院党务干部只按照规定的“一会三课”履行了宣传、学习任务,对党员管理、推荐人才、开展监督、思想教育等任务,基本没有履行。二、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应具备的素能1.坚定的政治立场。党务干部在检察系统承担宣传党的方针路线、组织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教育引导党员群众、监督院和所在部门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等任务。党务干部传播的是党和检察机关的正能量,政治立场坚定,讲纪律,守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党务干部的基本素质。2.完备的综合素质。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务工作人员,除了要有较高党务理论修养,熟悉开展党务工作的具体流程,善于把握时间点、掌握工作重点,整合各类内部外部资源,有目的的组织党务活动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检察业务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知识、善于总结调研党务工作的得失等能力。检察机关党务干部不懂检察业务,就无法围绕检察中心职能工作发挥党建的应有作用;不懂现代信息知识,就无法与检察机关内部日益增多的年轻检察干警更畅通的开展交流;不具备总结调研能力,就无法创新党务工作方法。工作中只能被动应付工作,照搬老经验,套用老框框。3.较高的人格魅力。人格魅力是指一个人在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的能吸引人的力量。党务干部要开展好党务工作,单纯的靠说教不行,靠行政手段高压更行不通,要让党员群众能自由的表露心声,接受思想教育,党务工作者应具有相当的人格魅力,在日常工作中要靠人格魅力去带动党员群众,在生活学习中要靠人格魅力去影响党员群众,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党务工作,打开工作局面。三、 加强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几点建议1.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摆上检察工作重要议程。各级检察院党组作为院决策组织,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到党务干部在干警心目中的地位。当前,党建工作已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建设的核心工作,各级院党组应把党建工作放到全党抓党建的大环境中去研究,放到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去部署。第一,各级院党组都需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党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像重视检察业务工作一样重视党务工作,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向党建工作适当倾斜,对党务干部个人成长也应给予适当重视;第二,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干部。选配专兼职党务干部,是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建设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习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五好”干部标准选任党务干部。选任过程中切忌将党务职位当作“荣誉”,应切实坚持“五好”标准,将德才兼备、精力旺盛,肯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党员选任到岗。在选举过程中,在遵守《党章》的前提下,院党组应加以监督,切忌将爱搞“团团伙伙”的人选任到岗;第三,要爱护尊重党务干部。在司改过程中,建议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保留专职党务干部职位。在机关党委成员、党支部成员的配备上,由于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事务繁忙,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党务,并且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兼任党务干部,不利于机关党组织对院及部门遵守、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建议不要过多的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兼任,2.搞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党务干部自身建设除了党务干部自身努力外,当前还需在制度层面做好顶层设计。一是党务干部的责、权,特别是落实工作职责的权力保障问题。当前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党务工作具体范围,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可以拥有哪些保障权利,只能参考《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没有具体文件作出明细的规定,导致党务干部成为“万金油”,什么工作都可以干,什么工作也难以推动。如《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拥有监督权,实际工作中机关党委专职干部基本不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等重要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的具体决策行为无从知晓,也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反映一般党员群众心声。即使通知列席会议也大多是临时到会,没有在事前开展调查研究,难以真正发现问题,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对于党务干部提出的监督意见,由于没有刚性制度规定,也难以整改落实。因为对党务干部实施监督缺乏有力度的操作程序,党务干部不愿、也无法对自己的领导实行监督,不能纠正其缺点错误,无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对司改后机关党务干部的定位问题。从已有的上海模式看,各基层院没有将机关党委单列,下步改革如果将机关党委纳入综合管理部,即使有专职党务干部也势必仍将陷入其他工作的“事务堆”,无法安心专注于党务工作,如此笔者认为无法体现党建在检察机关的地位,无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三是对党务工作干部的考核问题。当前对党务干部没有明确的考核体系,党务干部干好干坏难以体现,对业绩突出的党务干部没有表彰,对业绩较差的党务干部没有惩戒,难以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党务干部自身建设的深入长远发展。 3.抓好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检察工作也与时俱进,专兼职党务干部更加需要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党务干部应具备的素能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员。现在,笔者建议第一步对近年新选任的专兼职党务干部组织全面培训,第二步对已有的党务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最后还应组织后备党务干部开展系统培训,使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建设形成有序的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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